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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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 的公 示作用 ,保障房屋交 易安全 维护 房屋
交 易秩序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应妥 善保 管房屋 权属登记 资料 ,及 时更 新对 房屋权 利记载 的有 关信 息 ,保证信 息 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安全性 。 查询机构应建 立房 屋权属登记信 息
的。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第 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
应 当对房 屋权 属登 记 信息 的 内容保 密 .
不得擅 自扩大登记信息 的查询范 围。
应 当在查询机 构指定 场所 内进行 。查 询
人 不得 损坏 房屋 权 属登记 信 息 的载体 , 不得损坏 查询设备 。
查 询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应 由 查 询 机 构
本单位 出具 的查询证 明, 当事 人申请公 证或仲裁的证 明,以及执行查询 任务的 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
( )仲 裁 、诉讼 案 件 的 当 事人 应 当 五
第 十六条 查 询人对查询 中涉及 的 国家机 密 ,个人 隐私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泄 露 给 他 人 . 也 不 得 不 正 当使用 。
指定 专人负 责查询 ,查询人 不能直接 接 触原始登记 凭证。
提 交仲裁机构或者 审判机 关受理案件 的 证明 ,受理的 案件须 与当事人所 申请查
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
第 十四条 查询 人要 求 出具查询 结
要信 息 。
下列规定提交有 关证 明文件 :
( )房 屋权 利人应提 交其权 利凭 一
证: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王聪聪房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公开是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属性决定的。
建立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证明房地产权属;其次也是为了告知与特定房地产物权相关的人和单位,此不动产物权的动态现状;第三,保护产权人和产权相关人的财产隐私权义务。
所以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信息的保密是必然的,公开是相对的。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不是无条件的公开。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的信息记载,单位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
这里有两点含义:一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二是明确指出了查询对象是当事人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这一特定人群和单位,而不是任何人。
这涉及到房屋权属登记公示作用的目的。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的目的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而不是公知于社会。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信力不等于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首先是国家规定的。
房地产局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机关,房地产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是专门收集、保管、建立房地产档案并负责公开查询的专门机构。
按国家规定,所有房地产都必须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并建立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信息具有全面性、垄断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解决行政司法涉及房地产权属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
公信力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而是因为它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一)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基本原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同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利益,包括隐私权。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还 不是 利害 关系人 ,只是潜 在 的利害 有者 和利 害关 系人 公开 ,任何 人在 提 关房屋权 属登记信 息 。 关系人 ,如果 按物 权 法规定 ,就 不能 供 了详 细 的房屋 坐落 后 ,都有 权查 询
2 、及 时 更新 房屋 权 属 档 案信
查 询 ,必须在 达成 交 易后 ,才可 以凭 登 记 簿 的有 关 内容 。对原 始登 记凭 证 息 。通过 加 强房屋 登记 信息 系统 的建
括 房屋 权 利登 记 申请 表 ,房 屋权 利 设 关 系 人 ,而 建 设 部 的 规 定 是 ,对 于
立 、 变更 、转 移 、消 灭或 限 制 的具 体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息 ,任 何 人 都 可
2 1年第 2 ・ 0Q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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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不限 于利 害关 系人 ,这样就 产 中登记 信息 包括 原始 登记凭 证 和房屋 属档 案利 用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通过 规 生 了查询 对象 的不一 致 ,而且 物权 法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对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范的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活动 ,来保
所 称房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包括 原 始登 突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容 易 造 成 查 档 人 记 凭 证和 房屋 权 属登 记 机 关对 房屋 权 员 的理 解 不 同 。 从 字 面 上 看 ,物 权 利 的记 载 信息 。房屋 原 始登 记 凭证 包 法 将 查 询 对 象 限 定 在 权 利 人 和 利 害
【 关键词】房屋权属 登记信 息
查询
2 0 年 1 1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依 据 ,以及房 屋 权属 登记 申请人 提 交 07 月
设 部 颁 布 了 《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查询 的其他 资 料 。房屋 权 属登 记机 关 对房 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属 登记 信息 的载 体 , 不得 损坏 查 询设备 。 查 询原 始 登 记凭 证 ,应 由查 询 机构 指定 专 人
负 责查 询 . 询 人不 能 直接接 触 原始登 记凭证 。 查 第 十 四条 查 询 人要 求 出具查 询 结果 证 明 的 , 查 询机 构经 审核 后 . 以 出具 查 询结 果证 明 。 询 可 查 结 果证 明应 注 明查 询 日期 及 房屋 权 属 信息 利用 用
房屋 权利有 关 的原 始登 记凭证 : ( ) 屋 继 承人 、 赠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可 以查 二 房 受 询与 该房屋 有 关 的原 始 登记凭 证 :
员 的工作 证 件 :
( ) 证 机 构 、 裁 机 构 应 当提 交 本 单 位 出 四 公 仲 具 的查 询证 明 、 当事 人 申请 公证 或仲 裁 的证 明 , 以
定 办理 。
有 下列 不 能 查 询情 形 的 ,查 询 机 构可 以出具
无 查询 结果 的 书面 证 明 :
第 十条 房 屋权 属 登 记信 息 , 位 和个 人 可 以 单
自己查询 . 可 以委托 他 人查 询 。 也
记 簿 ( 记册 ) 记 载 的信 息 为登记 机关 对房 屋权 登 所 利 的记载 信息 。
第六 条 房 屋权 属 登记 机关 、 房屋 权 属档 案管
第 四条 房 屋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包 括 房屋 权利 登 记 申请 表 , 房屋 权 利设立 、 变更 、 移 、 灭或 限 制 转 消 的具体 依据 。以及 房 屋权 属 登记 申请 人 提 交 的其
途。
第九条 涉及 国家 安 全 、 军事 等 需要 保 密 的房 屋权 属 登记 信 息 , 经 国家安 全 、 事 等机 关 同意 须 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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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四章地籍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房地产发达国家和地区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台湾地区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章德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法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四章美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五章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土地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第九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房地产中介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房地产纠纷调解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精点案例分析
第一章房屋权利登记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案例分析
第三章商品房出售案例分析
第四章房屋租赁案例的分析
第五章房屋抵押案例的分析
第六章城镇私房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及买卖案例分析第七章房屋买卖中的经纪活动案例与分析
第八章土地权属案例分析
第九章房屋权属案例分析
第十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第十一章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房地产权属登记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个人住房贷款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