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和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监察时需要煤矿提供的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一、综合管理
1
矿井开采现状说明书
2
证照(营业执照、采矿证、安许证等)
3
安全责任体系(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状及劳动合同
4
年度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一年内监管监察文书,隐患排查治理“两清单一报告”
5
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复工复产准备资料
被监察煤矿: 监察时间:
62
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报告
十五、露天煤矿
63
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爆破警戒范围图
64
采场设计、采剥作业规程
65
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58
监控日报表,监控设备运行记录、停止运行监控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监控设备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调校维护记录,馈电状态记录
59
调度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日志
十三、应急管理
60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
十四、建设项目
61
批准资料,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及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55
绝缘用具试验报告,防雷设施试验报告,巡线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选择性接地保护装设和动作记录,接地电阻值定期检测记录,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方案,工作票,操作票,施工措施,停、送电申请单等资料
十二、监控与通信
56
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
57
安全监控设备设备台账,使用、维护记录,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记录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青海能源鱼卡有限责任公司
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周边采空区地质资料台账
单位名称:青海能源鱼卡有限责任公司填制时间:年月日第 1 页
制表人:审核:
填写说明:1、采空区基本情况:计算出采空积水区面积;调查采高、顶板岩性、冒落高度、最高和最低点标确定容水系数,计算充水量。
2、积水来源:一般分地表渗入、含水层补给等;有依据的确定没有积水来源则填“无”
周边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单位名称:青海能源鱼卡有限责任公司填制时间:年月日第 1 页
制表人:审核:
填写说明:1、采空区基本情况:计算出采空积水区面积;调查采高、顶板岩性、冒落高度、最高和最低点标确定容水系数,计算充水量。
2、积水来源:一般分地表渗入、含水层补给等;有依据的确定没有积水来源则填“无”。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贵州五职矿长12月考试复习小卡2

一、监测监控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人员定位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紧急避险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制度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以及制定有效的防灾措施,目的是有效防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帮助煤矿企业和个人识别和应对潜在的灾害风险,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对照一规程、五细则和《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晋应急发[2024]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河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河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第二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第一条成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组长:煤矿总工程师第一组长:地测副总成员:生产技术科长、地测科长(防治水)、一通三防科长(防突)、安全科长、采掘等相关部门第二条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领导小组职责组长:全面负责组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保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和治理相关专项方案和设计制定,重点负责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跟踪、督促检查。
负责自己专业内隐蔽致灾工作寻常业务安排贯彻。
第一副组长:协助副组长工作,负责各专业内隐蔽致灾工作的安排贯彻。
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第一副组长的领导下共同开展完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负责各专业内安全技术办法和普查治理方案,提高专业知识,保证质量要求,保证普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内容及要求第三条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制度1、地表河流、水体普查和治理制度地测科每月1~3次(雨季不间断)调查收集矿区周边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水塘、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掌握矿区周边历年降水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
及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井上下对照图上。
并建立完善疏水、放水、排水系统,建立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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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52 12491.07 无
矿井和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采空区 名称 11010 煤层 二1 水平 X:7864.7201 采区 Y:4811.9590 Z:+86.52 坐标(m) X:7833.3044 Y:4645.7351 Z:+95.174 X:7952.0325 Y:4798.8058 Z:+60.803 X:7927.6964 Y:4661.3511 Z:+67.5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138 田地 无 2007.3 手稿落煤 回采结 束时间 2008.1 平均采 高(m) 6 备注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采空区 名称 11060 煤层 二1 水平 坐标(m)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X:7435.0978 Y:4599.1055 Z:+203.55 145 田地 无 2009.5 手稿落煤 回采结 束时间 209.11 平均采 高(m) 5 备注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88 15114.49 无
采空区 名称 三古垌联办 三分矿 煤层 二1
水平 X:4215 采区 Y:7300 Z:+237.5 X:4510 Y:7390 Z:+236.5
坐标(m) X:4533.598 Y:7175.748 Z:+295.76 X:4264.701 Y:7276.710 Z:+246.9
采空区 名称 水平 X: 煤层 采区 Y: Z: X: Y: Z: 坐标(m) X: Y: Z: X: Y: Z: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无 回采结 束时间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手稿落煤 平均采 高(m) 备注
采空区 名称
采空区 名称
水平 X: X: Y: Z:
坐标(m) X: Y: Z: X: Y: Z: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手稿落煤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无 回采结 束时间 平均采 高(m)
备注
煤层
采区 Y: Z:
矿井和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308 田地 无 1998.1 手稿落煤 回采结 束时间 2000.3 平均采 高(m) 6
备注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175 5390 无
矿井和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采空区 名称 水平 X: 煤层 采区 Y: Z: X: Y: Z: 坐标(m) X: Y: Z: X: Y: Z: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无 回采结 束时间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手稿落煤 平均采 高(m) 备注
水平 X: X: Y: Z:
坐标(m) X: Y: Z: X: Y: Z: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手稿落煤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无 回采结 束时间 平均采 高(m)
备注
煤层
采区 Y: Z:
X:7406.9298 采区 Y:4735.0218 Z:+228.28
X:7365.6664 Y:4595.3252 Z:+223.28
X:7477.5801 Y:4738.2129 Z:+208.75
倾斜长 采空区面 积水量 (m) 积(m2) (m3) 70 9657.196 无
采空区 采区 Y:4635.7892 Z:+119.117
坐标(m) X:7675.9052 Y:4407.8585 Z:+136.11 X:7793.9946 Y:4621.4397 Z:+104.017 X:7731.2859 Y:4400.5821 Z:+120.11
积水面积 回采开 走向长 地面位置 采煤方法 (m) (m2) 始时间 233 田地 无 2008.6 手稿落煤 回采结 束时间 2008.1 平均采 高(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