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第四章 行政法关系(2)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大纲设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1,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而运用法规、规章、政策、命令等方式而实施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目的的活动。
2,的特征:(1)行政是社会塑造活动。
—(2)行政的出发点是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主要是积极的、针对将来的塑造活动。
—(4)行政是为处理事件而采取具体措施或者执行特定计划的活动。
3,行政的分类(1)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这是根据行政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规制行政是指以通过限制私人权利、自由来实现其目的的行政活动。
如交通管制、行政许可等。
—给付行政是指通过设置道路、公园,设置、运营社会福利设施,为个人提供特定目的的支持等给予个及公众便利和利益的活动。
如社会保障、助学贷款等。
(2)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这是根据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所作的分类。
—权力行政是指通过权力手段而实现其目的的行政活动。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非权力行政是指通过非权力手段而实现其目的的行政活动。
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3)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这是根据法律对行政权的拘束程度所作的分类—羁束行政是指行政权只能在法律所设定的权限、围、幅度、期限等行使职权的行政活动。
—裁量行政是指行政权在法律设定的权限围,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活动。
(二)行政法1.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是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
2.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是国法。
—(2)行政法是公法。
—(3)行政法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三、我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1978年度以前—以1954年《宪法》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法规,立法重点在于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等进行规。
—1957年之后至1978年,中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并遭受摧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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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
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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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运作 • (一)运行的条件 • 1、法律事实的含义 • 法律事实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原因和根据。所谓法 律事实,就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情况。
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 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 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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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特定的行政法律
关系在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所发生的改 变。
•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终止。引起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法 律事实主要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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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 2、法律事实的种类 •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 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 行为是指受主体或当事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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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 (二)运行方式 •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有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种形式。
•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
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也是权 利和义务的媒介。
•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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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该关系
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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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 第一节 行政主体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 • 第三节 公务员
第 (1)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方。 (2)有助于确定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行为的作 出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2.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必要 (1)行政主体并非都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也并非总是行政主体
• 公务员的管理
1.考核(公务员法第五章第33~37条) (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和重点(工作实绩) (2)考核方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 (3)定期考核 A 程序 非领导职公务员: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 议→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书面通知本人 领导职公务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B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C 效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 培训、辞退的依据。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知情权 4.正当的程序权 5.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抵抗权 6.获得救济的权利
•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节 公务员
• 公务员概述
1.概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 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范围 包括七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执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 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院的工 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 作人员
4.交流 (1)调任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经有关机关的考察和审批,决定调入机关担任领导 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 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内转而担任同等层次的其他职位 (3)挂职锻炼 在不改变公务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的情况下,选派公务 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锻炼的制度。 5.培训 (略) 6.工资、福利、保险 (略)
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是指经过行政法调 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 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特征、分类、 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 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涵义、特征、主体、 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握监督行政 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 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 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 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形成的关 系。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 行政法 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行政法第四章行政行为课件.ppt

第13页,共74页。
(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1.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2.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立
法权限的分工
第14页,共74页。
二、抽象行政行为之行政立法的体 制问题
(一)概念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
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具体说来,行 政立法体制包括三方面内容:行政立法机 关的范围,行政立法机关相互之间立法权 限的分工,行政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关系。
第39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从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看,行 政检查可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行政检查
1、根据行政检查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
(2)特定行政检查
第40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1)依职权的行政检查
2、根据行政检查权的来源,可分 (2)依授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1.目的不同
2.法律效果的不同
第33页,共74页。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
确
认
证
登
批
鉴
政
认
可
明
记
准
证
鉴
定
第34页,共74页。
2、基本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来划分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
的关系来划分
第28页,共74页。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宣布许 可证失 效
行政许 可的中 止
对行 政许 可持 有监 督
行政法第四章

第四章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案例: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请思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行政行为的哪些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案例:刘某诉县教育局违法行政案某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招生对象为1990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两年;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某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刘某于2001年5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考试,其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
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刘某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刘某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县教育局将刘某列入录取名单。
2001年10月,某教育厅批准刘某为录取对象。
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又有人举报刘某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县教育局对举报情况再次组织调查,致使刘某被推缓入学。
为此,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立即同意其入学就读,并为其办理教师进编手续。
县教育局答辩称,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是教育行政系统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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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产生的基本条件: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
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存在;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 实。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指由行政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 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两大类。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
者不予答复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
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物质财富、
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 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 营业执照。
《专利法》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 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 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 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 律关系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 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包括:
——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新的内容所
代替,即原法律关系消灭,新法律关系产 生。
判断分析题
1、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 体,而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权力作用的 对象,是行政客体。( )
思考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方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体
监督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
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 应性与不对等性。( )
视频案例简介
▪ 在河南省南阳市高庙乡村,黄牛的交易十分红火,几乎每 个乡镇都有黄牛交易市场。高庙乡村北这个牛市更是有着 几十年的历史,60岁的张留杰是河南省南阳市高庙乡牲 畜交易市场的一名管理员,然而他却遭到一伙不速之客的 一顿暴打。不仅如此,这几位不速之客还要张留杰等人退 出市场,由他们接手牛市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 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 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 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 、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 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 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 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 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物质财富、
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
▪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财 富,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 货币形式;可以是消费资料,也 可以是生产资料。
《国家赔偿法》(2012)
▪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 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2.行政权力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普通 公民或一般的组织去行使吗?为什么?
▪ 3.你从本案例中得到什么启示?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女岂能二嫁,一个项目岂能同时承包给两家竞争对手。 高庙乡工商所这种做法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是否合理? 而签订的这两张承包协议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是否可以转让给普通公民去行使 呢?
视频案例课后思考题
▪ 1.工商所以签协议的方式,让“一女二 嫁”,对于工商所与两个当事人所签的协 议的法律效力,你是如何看的?
《食品安全法》(201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 些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 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 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 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 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 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 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 秩序。
《行政诉讼法》(2014)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 些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 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法律事件
人的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 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 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 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 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 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 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 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 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