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
2005年化工产品贸易摩擦大事记(二)

韩 国产业 资源部 对 来 自中 国大 陆 、中 国台湾 和 马 来西 哑的 弹 力变形 纱 进行 反倾 销立 案调 查 ;
20 0 5年 1 2月
南非 国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对 产 自 中 国 、印度 、 印 尼 、韩 国 、中国 台湾 和 泰 国 的 对 苯 聚 乙烯 ( E ) P T 进行 反倾 销调查 ;
20 0际贸 易管 理 委 员会 对原 产 于 中国 的轮胎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调 查 期 为 2 0 0 4年 1月 一
20 0 5年 3月 ,损 害 调查期 为 2 0 0 2年 1月 一 0 5年 20
3月 ;
20 0 5年 1 1月 1 日 1
20 0 5年 6月 3 日 0
印度商 工部 反倾 销 局应 国 内产业 申请 ,对 中国
部 分定 向聚 酯纱 线 发起 反倾 销调 查 。 2 2 初 裁 . 20 0 5年 2月 1 日 7 南 非 国际 贸易 管理 委员 会 对原 产 于 中国 的玻 璃 纤 维 短切原 丝 毡作 出反 倾 销初 裁 ,浙 江巨 石集 团 的
20 0 3年 7月 一 0 5年 8月 。 20
20 0 5年 1 0月 2 日 8
欧 盟委 员会对 原产 于 中国 的甜蜜 素进 行 反吸 收
调查 ;
20 0 5年 5月初 印度 商工部 对原 产 于 中国的三元 乙丙橡 胶进 行 反倾 销 立 案调 查 ,据 中 国海 关 统 计 ,2 0 0 4年 中 国 共 向印度 出 口三 元 乙丙 橡胶 5 8 .6万 美 元 ,但 印 度 海 关 的数据 为 3 . 8 7万 美元 ;
20 0 5年 3月 1 7日
胶合板作 出反倾 销初 裁 ,要求 以色列海 关 对涉 案产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第一小组一、单选题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
12%~264.64%,补贴税率是2。
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A、251。
29%~266。
81%B、251。
29%~465.22%C、266.81% ~465.22%D、449.7%~465。
22%答案:【B】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A、临时措施B、价格承诺C、征收反倾销税D、保障措施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
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B。
偶然性倾销C。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D。
技术性倾销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A。
补贴不具有专向性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A、临时反倾销措施B、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D、进口配额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8、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反补贴措施有 (A )A. 征收反补贴税B. 限制补贴产品进口C. 与提供补贴的外国政府进行蹉商D. 对受到影响的国内产业提供补贴9在反倾销程序规则的调查阶段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应当提出()反倾销申请.A。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4.10【实施日期】2010.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商务部等二部委发文文号:商务部令第5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8-04-07生效日期:2008-05-01失效日期: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八年第五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质检总局剧照那个李长江二OO八年四月七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
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卞恭
【期刊名称】《世界橡胶工业》
【年(卷),期】2006(33)1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摘要如下:【总页数】2页(P48-49)
【关键词】三元乙丙橡胶;海关总署;反倾销;进口;美国;荷兰;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调查结果
【作者】卞恭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333.4
【相关文献】
1.海关总署发布2006年第5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J],
2.中国将对原产于美欧韩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J],
3.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J],
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J],
5.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J],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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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申诉案件综述
应 乐凯胶 片股 份有 限
欧盟 、美 国和 日本 的 j 动反倾 销调 查 。涉案
7 3 0 0和 3 0 9 0 021 7 3 01 。
应 安 徽丰 原生物 化学
; 限责任 公司 、梅河 有
吉林 省新天 龙酒业 有
Z 移单 模光 纤启 动反倾
9 01 0 0。 0 10
21 0 0年 l 2月 ,我 国首次对 动物 饲料— — 干玉 米 酒糟启 动反倾 销 调查 ,该 案使 我 国反倾销 调 查范 围进 一步 扩大 。2 1 ,我 国启动 的 4起 反倾销 调 0 0年 查主 要涉及 化工 、 电子 、造 纸 和轻 工产 品 ,1起 反 补贴调 查涉 及农产 品 。
施 ,税 率为 8 %- 5 . . - 1 %。 9 8
于欧盟 的 x射线 安全检 j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5 0 0年 l .2 1 0月 2 5
产 于沙特 、马来两亚 、日 销初裁 , 决定实施临时反 ( )终 裁情 况 三
1 0 0年 4月 l .2 1 0
三 、2 1 年我国反补贴立案及裁决情况 00
7 0 0年 l .2 1 2月 2 3日,商 务部 发布公 告 ,对
原 产 于沙特 、马来 西亚 、 印尼 和新 两兰 的 甲醇作 出 反倾销 终裁 ,决定 不对 原产于 沙特 的 甲醇征 收反倾 销税 ,但 白 2 1 0 0年 1 2月 2 4日起对 原产 于 马来西
亚 、印尼和 新西 兰 的 甲醇 实施 为期 5年 的反倾 销措
为 5 .%~ 154 03 0 .%。
于 泰 国和 印尼 的核 : 酸
中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 � � � � 聚 酯纤 维 具有 强 度 高� 耐 腐蚀 � 耐高 温 � 化学 稳 韩国 石化公司在蔚 山的一套较大的 23 万 吨/ 年 3 号 丙 烯 腈 装 置 已 于 1 月 21 日 重 新 开
车 �现 在与一 套较 小的 7万 吨/ 年 2 号 丙烯 腈装 置一 公 司在 蔚山 的 25 万吨/ 年 丙烯 腈装 置 在停 了三 个月 后 也于 1 月 10 日重 新开 车� 现接近 满 负荷 运行 � 日
- 42 -
化纤园地
精细 化工原 料及 中间 体
���9年第 3 期
冲击 能力 � 目 前发 达国� 家7 0 % 的 沥 青混 凝土 公路 面 或 让先 前停 工的 装置 重新 开车 � 因 为腈 纶和 AB 行 层是 渗入 合成 纤维 � 定性 强� 与沥 青握 裹力 强等 优点 � 加 入沥 青混凝 土 中� 经搅 拌可 形成 数量巨 大的 纤维 单纤 的立 体分 布� 的力 学性 能� 防止沥 青混 凝土 的开 裂� 随着 我国 交通 基础 设施 的大 规模 建设 � 特 别是 通行 负荷的 增加 对 要求 �因 此�市 场需 要大 量沥 青混 凝土专 用纤 维� 业 订货 的比 较多 �
A
)进行 反倾 销立 案调 查� 此 次反 倾销 调查 涉及 的
对苯二甲酸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 则 ��29 17 3611 和 29 17 3619�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反 倾 销 条例 � 的 规定 � 商 务 部将 从即 日起 对原产 于韩 国和 泰国 的进 口对 苯二 甲 酸的 倾销 � 倾 销幅 度及其 对中 国国 内对 苯二 甲酸 产 业的 损害 �损害 程度 进行 调查 � 通 常 情况 下 本 反 倾销 调 查 应在 一 年 内结 束 � 即 于 20 10 年 2 月 12 日 前结 束� 特 殊情 况下 可延 长 至
中威高科·原药
7、复硝酚钠毒性
8、复硝酚钠单独使用试验效果(一)
图表1 不同处理对小麦生物学性状的影 响
图表2 产量性状数据分析
试验时间:2010.3 试验人员:李红 试验地点:中牟县郑庵镇台前村 时期:分别在小麦生长的返青期、拔节期、孕穗期、 灌浆期4个时期连续进行叶面喷施。 效果:连续4次喷施春雨1号,能够显著提高小麦的产 量性状。如穗长、穗粒数、千粒重及亩产量等,使千粒 重较对照增加7.68%,亩产量比对照高达15.69%。
德国 客户
韩国 客户
泰国 客户
智利 客户
12、中威合作伙伴(内贸部分)
云南合作伙伴
新疆合作伙伴
河北合作伙伴
小麦“一喷三防” 政府定点采购
山东合作伙伴
海南合作伙伴
甘肃合作伙伴
恒大集团合作伙伴
目前中威已出口30多个国家和地区,外贸额逐年攀升。
11、中威太极服务营销模式
12、中威植物营养之路
高毒
高风险
表1 不同处理香蕉平均产量和发病情况
图1 出蕾提早而且增多,产量提高,植株健壮,不易感病
12、复硝酚钠单独使用试验效果(五)
图表1 施用复硝酚钠对芒果树体生长势的影响
试验时期:2006.7 试验人员:裴凤 试验作物:芒果 试验地点:海南省东方市探贡芒果场 效果:①产量。与对照相比,施用复硝酚钠的芒果树其单株 产量、总产量均高于对照区,其中,白象芒果比对照区平均增产 86.4%、台农芒平均增产56.8%、秋芒平均增加31.7%、吕宋芒比 对照增产28.5%。②糖酸比。各品种的糖酸比比较对照有增加趋 势,其中,秋芒和吕宋芒的糖酸比较对照极显著增加。
6、媒体关注(部分)
中央七套采访
2002.1 香港《大公报》以“创造绿色健康未来”的 视角,向海外报道中威的发展理念。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 AS HI P NDEX CO.L D) 50 % A A S , T .9 条和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 用现金保 其他 台湾公 司 ( lOt es 6 .0 Al h r) 1 % 0 证金形式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 0 0 6年 5月 2 4 ( )美 国公 司 五 610 % .0 日起 ,进 口经营者在进 口原产于 日本、新加坡、韩 国、台湾地 区和美 国的氨纶时 ,应根据本初裁决定 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 人民共和 国海关
规格 :包括各种规格 的进 口氨纶 物理化学特性 :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 日本 的进 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 发布单位 l商务部 【 发布文号 l商务部公告 2 0 0 6年第 3 2号 【 发布 日 l2 0 - 52 期 0 60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 0 年 5 3 05 月 1日发布立
H H
2 0 年 6月 6日, 05 商务部发布公告, 对原产于
日本和台湾地 区的进 口P 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B 该被调查产 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税则
税则号 3 0 9 0 。 9 7 9 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 商务部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决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 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
为:
保证金金额 = ( 关税完税价格 × 保证金征收比 率)× ( +进 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1 。
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
英 文 名 称 :p lu eh n ; s a d x 或 o rt a e或 p n e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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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8年1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月9日就收到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
2009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株式会社晓星(Hyosung Corporation)、泰光产业(株)(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SK油化株式会社(SK Petrochemical Co., Ltd)、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TPT 石化大众有限公司(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在该期间内,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KP化学公司、SK油化株式会社、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9家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部分下游聚酯企业代表、国外应诉公司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KP化学公司、SK油化株式会社、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派出调查人员赴浙江进行实地考察,召集有关国内生产企业和下游聚酯企业进行座谈,倾听各方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以及案件影响。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09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2009年3月4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8份,均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其中韩国6家,分别为:泰光产业(株)、KP化学、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K油化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泰国2家,分别为: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按照调查机关要求,韩国泰光产业(株)、KP化学、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登记应诉补充材料,就法律代理权限问题进行了澄清。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1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应诉企业代理律师会议,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就问卷答卷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辽阳石化、亚东石化和仪征化纤)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KP化学、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8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4月22日,韩国KP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4月23日,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6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
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韩国KP化学、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株式会社晓星(以下简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SK)提交的《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以下简称《排除EPTA的申请》)共2份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韩国SK〈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 的申请〉的评论意见》。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和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下简称《损害抗辩意见》)。
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进一步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评论意见》)。
2009年9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6. 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
2009年5月至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亚东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4家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核查结束时,上述4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企业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了解了下游产业情况,听取了下游对于本案的意见。
7. 信息公开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名称: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Terephthalic Acid)化学分子式:C8H6O4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规格: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物理化学特征: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