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亲属关系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概说P61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既爱他那个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亲属的区别。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亲属关系确定的,识记亲属关系的发生途径领会古代型亲属制度和近代型的亲属制度的主要区别识记下列概念:宗亲、外亲、妻妾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终到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识记亲属分类的各种依据(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使间接的。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系那个户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接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许愿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识记配偶的概念、领会配偶作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中介的意义识记血亲的概念、领会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血亲和半血缘血亲的区别识记若干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范围的外国立法例1、非概括主义的规定。
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课件:第三讲 亲属关系基本原则一

(续)
• 生活较艰难,于是向陈某提出请求,要陈 某承担其孙子彬彬的部分生活费。陈某认 为他已经与儿子断绝了父子关系,几年都 没有往来,已经不存在亲属关系,没有抚 养义务。
• 问题:断绝父子关系声明的法律效果?此 种情形下是否有抚养义务?见婚姻法第28 条
• 周建人与羽太芳子案件中的“脱离父子关 系”
第三讲 亲属、基本原则(一)
亲属概述
• 亲属的概念和范围:何谓“三亲六戚”?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亲属范围的规定?
• 亲属的类别 1、配偶(八卦:丈夫、妻子的互相称谓知 多少?) 2、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直系血亲 和旁系血亲 3、姻亲:岳父母、公婆(舅姑)、小舅子、 小叔子、小姑、妯娌、连襟、亲家、内侄
•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 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思考和讨论题
• 1、婚姻自由的含义包括哪些?当前影响婚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其中C选项为:“甲在火灾之际,能救 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 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生命权平等?法理与 情理?
断绝父子关系案
• 已经退休的陈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外 地工作并安家,二儿子陈兵与老两口一直 共同生活。陈兵结婚后,其妻与婆婆关系 不和,时常发生争吵,陈兵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老两口对陈兵有意见。彬彬是陈 兵之子,在彬彬3岁时,老两口与小两口发 生争吵后,陈兵带着妻儿离家另过。陈某 很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陈 兵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其一家往来。两 年后,陈兵因病去世,其妻不久下岗,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1)亲属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早建立的人际间社会关系,也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本身的最基本的构成细胞,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原初的胚胎。
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起源,探索它的建构奥秘,也应该以亲属关系作为起点。
但是,长期以来,人类学界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没有遵循正确的原则,其中,对亲属关系研究发生重大影响的,是英国功能论社会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按照这种观点,亲属关系是以‘一男一女’所构成的夫妻关系为基础。
因此,他们把整个亲属关系网络,简单地归结为夫妻间的‘二人关系’所建立的基本家庭的延伸。
所以,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在亲属结构(la structure de la parenté)的研究中,首先应该抛弃传统人类学中由英国人类学家芮克里夫.布朗(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 1881-1955)所奠定的的功能论结构分析法。
依据这种功能分析法,亲属结构分析必须从生物学意义上所建立起来的单个家庭的最简单结构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由父亲、母亲及孩童所组成的基本单位。
芮克里夫.布朗为此加以归纳说:这「是为了将复杂得多种多样的亲属关系,简化成一定类型的秩序,然后,使我们有可能在这样的多样性底下,发现一个有限的一般原则,......」(Radcliffe-Brown, A. R. 1941: 17),芮克里夫.布朗甚至认为,任何亲属关系都是以夫妻间的二元关系所建构的家庭作为基础,所以,「任何社会的亲属结构,都是由一些二元关系所组成的(the kinship of any society consist of a number of dyadic relation)......」(Radcliffe-Brown, A. R. 1940: 6)。
列维·施特劳斯认为,把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简单地归类为夫妻间的「二人际的关系」,将完全忽视亲属关系中所包含的极其复杂的社会性和生物学血缘性两方面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交错的关系网络,也会忽视其中隐含的自然和文化两方面相互渗透的组成因素;而且,更重要的,它将完全忽视形成和改变亲属关系的内在因素,忽视亲属关系再生产的基本机制,忽略了亲属关系之所以能够持续地存在、并一代又一代地延续和更新的根本动力。
z重要婚姻家庭法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一)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二)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三)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例证。
四、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其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第3章亲属教材

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相互之间有着天然的血缘 关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本无天然的血缘 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着相同 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A、基于出生自然形成。 B、不受婚生或非婚生影 响。
高祖父
曾祖父 曾叔伯祖父
祖父
叔伯祖父
父亲
叔伯
自己
兄弟
子
侄子孙Βιβλιοθήκη 侄孙曾孙玄孙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 “来归之妇”,即嫁入本族的女子。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在室女” 、“大归”(已嫁妇女归母家
后不再回夫家,叫大归 )
外亲
1、概念 又叫外族、女亲等。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
3.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这世界上的人.ppt
父、母
自己
儿子、女儿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姨舅姑、叔伯 兄弟姐妹
侄子女、外甥
自己
父母 配偶
子女
姨舅姑、叔伯 兄弟姐妹
侄子女、外甥
案例1:
张三与其舅舅的孙女情投意合,当他们 达到结婚年龄欲办理结婚证时,却遭到双 方父母的反对,理由是他们是亲戚,而且 不同辈份。请问:
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 代数定其亲等数。 曾祖父
祖父
父亲
自己
(2)旁系血亲计算法 1)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2)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
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3)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两个亲等数相 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第三章 亲属

二、 亲属的种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这是我国对亲属的基本分类。
⑴配偶,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 关系,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基础。
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 律效力
一、 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 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关系的 法律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主要表现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主要表 现
③中国古代的服制计算法。此法以丧服的不同 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将丧服分为五等,称 为“五服”,从近到远依次为斩衰、齐衰、大 功、小功、缌麻。
④我国现行的世代计算法。
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或向下数,每经一代为 一亲等,己身也算一代,如父母与子女是二 代、祖孙为三代,依此类推。
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到双方共同的直系 长辈血亲,再从对方向上数到双方共同的, 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世代数相等, 就以此数为代数;如果世代数不等,则以世 代数多的一方确定代数,己身也算一代,如 兄弟姐妹是二代、叔侄是三代、堂兄弟姐妹 是三代。
按罗马法的计算,旁系血亲无一亲等。
②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 相同。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不同于罗马法
先从己身向上数到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 再从对方向上数到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 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世代数相等, 就以此数为亲等数;如果世代数不等,则以世 代数多的一方确定亲等。如兄弟姐妹是一亲等
3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寺 院 法 的 旁 系 血 亲 亲 等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一)
(一)
(一)和(一)相等
则亲等为(一)亲等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则亲等为(二)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二)
(一)
(二)和(一)不等,则取 其大,则为(二)亲等
3、寺院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似 姻亲的亲等数以配偶为中介
我 国 《 婚 姻 法 》 “ 代 ” 的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
则为(二)代旁系血亲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三)
(三)
(三)和(三)相等,则为 三代旁系血亲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三)
(二)
(三)和(二)不等,则取其大 ,则为(三)代旁系血亲
案例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 法: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 (不计己身),一世为一亲等 父母为一亲等 祖父母为二亲等 子女为一亲等 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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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1. 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 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 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 包括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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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包括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 偶的血亲
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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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2.亲属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3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 的 (四)亲属与相关概念 1. 亲属与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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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亲属与家属
3. 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第三讲 亲属关系
一、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三、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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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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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 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不同,可以分为生物 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 亲属法把法律上的亲属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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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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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终止主义,即 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日本、韩国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取此立法例;二是不终 止主义,即认为姻亲并不因离婚而消灭。德国 、瑞士等国民法采取此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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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在理论上以终 止主义为通说。由专家学者起草几个有关建议 稿均采取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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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亲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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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对亲属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把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不承认配 偶为亲属,德国、瑞士等国民法采取此种立法 例; 另一种是把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确认配偶是亲属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看,配偶不仅是亲属, 而且是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即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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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辈分 1.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 分按世代来划分,以一世代为一辈分。辈分适 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 2. 以辈分的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 辈亲属和晚辈亲属。父母辈及高于父母辈的亲 属是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与己身一辈的 亲属是同辈亲属,子女辈及低于子女辈的亲属 是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3. 辈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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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故配偶关系的发生是 基于婚姻成立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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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 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配偶死亡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人民 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问题:宣告死亡是否必然导致配偶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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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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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重叠,又称亲属关系的重复或 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两人之间存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不同亲属关系的现象。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 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 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 1. 从近原则 2. 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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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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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系 1. 亲系的概念 亲系,指因血缘或婚姻而生的亲属间的联系。它是法 律上确定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之一。如父母子女 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间禁止结婚等。 2. 亲系的分类 由于亲属间的状况和特点不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 分出各种不同的亲属系统。 (1)直系亲和旁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男系亲和女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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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任意主义,即立 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 ,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 姻亲关系。如日本现行民法采取此立法例;二是 有条件终止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因 一定条件的成就而导致姻亲关系的终止。如日本 旧民法;三是不终止主义,即认为姻亲关系并不 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关立法宜采任意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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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关系的唯一原因。 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因而其以所拟制的亲属身 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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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因而其终止的原因 也不完全一样。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的原因。终止无规定,有 关立法宜采任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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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等 1. 亲等的概念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越大,亲 属关系越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 关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并准用 于姻亲,即姻亲以血亲的亲等为其亲等。配偶 则自为配偶,亲等对其无法适用。
2. 亲等的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3)我国古代亲等计算法 (4)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采取的是世代计算法,即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 亲属关系的远近。这种计算方法以一辈为一代。 (5)未来亲属立法的趋势 制定与完善我国亲属法时,宜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因为它能比较准确、科学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远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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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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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含义 亲属身份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对已客观存在的 亲属关系(人伦秩序)进行调整而形成了具有 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事实的先在性 3.存在的稳定性 4.内容的关联性和定型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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