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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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港口区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重大活动是指在港口区内举办的,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安全要求较高的活动。
1.2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港口区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3 本制度适用于在港口区内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
二、组织机构2.1 成立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2 领导小组由港口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3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成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3.1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活动安全。
3.2 主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包括活动场地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
3.3 主办单位应配合港口区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4 主办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
3.5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活动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
3.6 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安全检查4.1 港口区相关部门应对重大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活动场地、设施设备、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
4.2 安全检查应贯穿活动筹备、实施和收尾全过程。
4.3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办单位应立即整改,确保活动安全。
五、应急处置5.1 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人员伤亡应急预案等。
5.2 主办单位应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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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7599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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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货种变化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二)设计依据;(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