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业主私权”和“公共利益”如何共存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导言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平衡的法律体系,旨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并同时尊重和保护个体的私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深入了解其研究热点和趋势。
公共利益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集体所享有、需要和依赖的利益,是超越个人私利的利益。
相比之下,私权则是个体所拥有的、带有私人属性的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权而言的。
它强调对整体社会的影响和效益,而不是个体私利的满足。
公共利益要求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私权,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让路。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应与公共利益挂钩。
最后,公共利益的识别与平衡是行政法实践的难点。
公共利益的识别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需要权力机构和行政法官经过综合权衡和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定其含义和范围。
私权保护的范围与限制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任务之一。
私权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私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有明确的边界。
个体的私权不能无限度地扩张,而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例如,个人财产权在私权范围内,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政府干预。
政府有权通过征收必要的税费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平衡个体的私权和整体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维持一定的弹性。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需求的不断变化,私权保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适应。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新的私权保护领域。
政府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关系,确保私人信息的安全与个人权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新法制报】高考是一项涉及无数考生核心利益的事情,它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里面;作为著作权,它又属于私人权益,在二者之间法律应该如何进行平衡?
【刘昌松】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考,是一项涉及众多公民核心利益的大事,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正当性不言而喻,只要依法行使,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但行使公权力绝不能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对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事项,法律已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作了很好的平衡,即公权力方“可以不经作者允许和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私权利方仍享有要求公权力方“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权利。
法律既然赋予了公民权利,就应当保护公民权利,故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实践证明,私权利最大的侵权威胁往往来自于公权力部门,因为当私权利受到私主体的侵害后,还可以请求公权力救济;当私权利受到公主体的侵害时,救济起来即非常困难。
虽然行政权侵犯公民私权利时,法律同样赋予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提供救济,但如果这时法院的立场不中立,屁股坐歪了,法律所设定的利益平衡格局就会被破坏,私权利必定惨遭蹂躏。
高考试卷使用公民的作品不署名、不注明出处,诸多法院都判处命题者胜诉,公民败诉。
那是司法公权力与行政公权力,强强联手欺负弱势的公民的“胜利”,那不是公民的“失败”,是法官中立裁判机制的失败,是法治的失败。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政府的权力和限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宪法的解释和应用常常涉及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中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成员具有普遍价值的利益。
它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共同追求,是确保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宪法解读过程中,保护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宪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私人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私人权利是每个个体的自由和权益,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一定的私人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
宪法解读时,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宪法限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干涉。
然而,私人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权利。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在宪法解读中,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点。
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宪法旨在在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确保二者之间的和谐。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对私人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能限制个体的自由,以确保公共安全。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而且必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私人权利,有时需要限制公共利益的干涉。
例如,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政府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权利。
四、宪法解释与权力制衡在宪法解释和应用中,权力制衡是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重要机制。
各级司法机构及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审验宪法的规定,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宪性。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的关键。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作为个人,我们享有很多基本的人权,比如自由言论、自由行动等等,这些权利让我们拥有了很多自主决策和行动的空间。
然而,公共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来探讨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牺牲私人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并讨论在这个平衡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问题。
私人权利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来看私人权利的重要性。
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它们关系到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个体的私人权利不仅仅是个体固有的权利,更是保障整个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条件。
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私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然而,一个社会要繁荣发展,必须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所有人共同享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个体,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共利益的范畴很广,它包括教育、医疗、环保、公共安全等等,这些都是必须保障的公共权利。
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在解决许多问题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社会不能只满足个体权利的要求,也不能只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
这两者必须相互取得平衡,相互促进,才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情况并不是那么简单,当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究竟是维护私人权利还是公共利益呢?对此,在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公共安全为例,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发生了冲突,保障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公共安全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
在采取具体行动的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适度的手段,达成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尽可能不侵犯个体的隐私权和人权。
民法本位论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

民法本位论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代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众的福祉,而私人产权则是个体的权益和财产保护的基础。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成为民法制定和司法解释中的核心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和权益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交叉和冲突。
公共利益的存在和维护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共利益体现在许多方面,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全、道路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
二、私人产权的重要性私人产权是个人劳动成果和合法财产的保护。
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权利被视为私人产权,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私人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私人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个人创造和积累财富,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平衡原则来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关系。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平衡原则:(一)合理合法原则:公共利益的追求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尊重合法的私人产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对私人权益进行合理的限制。
(二)适度干预原则: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应过度干预个人的私人产权。
必须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实施公共政策。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权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寻求权益的平衡。
即使存在权益冲突,也应考虑到各方的权益,通过适当的权衡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的平衡。
四、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案例分析具体而言,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的平衡问题在实际中经常被提及。
以下是两个案例分析:(一)土地征用:政府为了实施重大公共工程,需要征用一部分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必须保护土地所有人的私人产权,给予合理的补偿。
申论热点——论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

始于1998年的住房制度货币化改⾰掀起了⼀场轰轰烈烈“造城运动”。
不少地⽅的经济发展了,民众的住房条件改善了,但“造城运动”本⾝内含的制度缺陷也引发了许多⽭盾,诸如利益失衡、分配不公、阶层冲突等现象⽇益严重。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造城运动”正在制造⼈与⾃然、⼈与社会、⼈与⼈、⼈与⾃⾝的种种⽭盾与冲突。
有必要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危机进⾏深⼊的反思。
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的症结何在?归纳到⼀点就是,房地产市场并⾮⼀个纯粹的私⼈品市场,它也是⼀个具有完全公共性的市场。
“公共性”是指政府应按照⼈民的意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公共政策。
“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的公平公正性,包括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等[1].所以,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就是指每⼀位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这是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不证⾃明的法则。
这是现代⽂明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要义①。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发展模式、运作规则、利益分配与调整机制等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建⽴、延伸与拓展。
离开公共性这个基础,就难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要素市场发展不成熟,如果不强调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不仅容易剥夺绝⼤多数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也容易导致少数⼈利⽤公共资源为其谋利。
这不但导致绝⼤多数⼈的住房福利得不到改善,⽽且弱势民众的利益将不断地受到侵害与掠夺(⽐如⼀些房地产开发商及地⽅政府的强制性拆迁)。
有必要跳出既有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思维来讨论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问题,以寻找更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公民居住权的优先性是房地产市场公共性的基础 保证每⼀个⼈的⾐⾷住⾏,是⼈类社会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明社会的基本标志。
因此,在发达国家,包括在有⼀定⽂明程度的国家中,保证居民的基本⾃住需求是这些国家的基本政策或政策宗旨。
申论作文公与私
申论作文公与私
公与私:权衡利弊寻求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与私"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公与私之间
的关系经常引发争议,许多人认为公事应当高于私事,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私事应当优先。
然而,事实上,公与私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权衡和平衡。
首先,公与私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领域。
一个人的私事与公事往往紧密相连。
公事的处理可能会直接影响个人的私事,而个人的私事也可能会对公事产生影响。
比如,在工作中遭遇了困难和挫折时,个人的情绪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工作中的压力也可能会影响到家庭生活的和谐与幸福。
因此,在公与私之间寻求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公与私的关系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在某些情况下,如重大决策、公共利益等,公事必须放在首位。
例如,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对社会公众负责。
然而,在一些私人领域,如个人隐私、家庭关系等,私事可能会占据主导地位。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合法的私人空间和私事权益。
最后,公与私之间的权衡和平衡也需要社会制度的支持与健全。
法律法规应当保障公民的私人权益和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同时,社会应当弘扬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价值观念,引导人们注重公共利益,同时关注个人的幸福与满足。
综上所述,公与私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的。
我们既需要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也应当注重个人的私人权益和自由。
只有找到公与私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是怎样的
个⼈隐私权与公共权⼒的关系是怎样的公共权⼒是指在对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些官员所拥有的权利,个⼈隐私是公民个⼈不愿意将⾃⼰的秘密告诉他⼈,那么个⼈隐私权与公共权⼒的关系,店铺⼩编整理了“个⼈隐私权与公共权⼒的关系怎样的”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个⼈隐私权与公共权⼒的关系当个⼈隐私与公共利益发⽣联系时,就不是纯粹的个⼈私事了,说明当个⼈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盾时,要求个⼈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国家机关⼯作⼈员的财产应该依法受到监督。
公共权⼒所谓公共权⼒,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使的,⽤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
从本源上讲,公共权⼒来源于⼈民。
公共权⼒的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权⼒的运⾏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的运⾏机制应⽤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实现⼀定的经济、社会⽬标。
公共权⼒是⼀种特殊的权⼒形式,它是为适应社会⽣活的需要,满⾜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产⽣的。
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的效⽤,满⾜⼈类社会的需求,⽽⼜能限其于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从法律的⾓度理解和认识公共权⼒。
毕竟法律是⼈类经过长期的⽣活实践后才最终选择的⾏为模式和社会运⾏规则。
从法律的⾓度来认识公共权⼒在⼀定的程度上就是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度认识公共权⼒注:在⽇常⽣活中,⼈们在交流时所使⽤的权⼒概念多数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的的公共权⼒。
个⼈隐私个⼈隐私是指公民个⼈⽣活中不愿为他⼈(⼀定范围以外的⼈)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在⽣活中,每个⼈都有不愿让他⼈知道的个⼈⽣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的私⽣活、⽇记、照相薄、⽣活习惯、通信秘密、⾝体缺陷等。
⾃⼰的秘密不愿让他⼈知道,是⾃⼰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私权与公共资源的关系作文
私权与公共资源的关系作文《私权与公共资源:一场微妙的平衡私权和公共资源就像两个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跳舞的小伙伴,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这关系可不像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
就拿小区里的停车位这事来说吧。
我们小区的停车位那可一直是个热闹的话题。
大家都知道,停车位在小区里算是公共资源吧,理论上每个有车的业主都有机会使用。
可是呢,有些业主就觉得自己特别有私权那回事儿。
有个老张,他家有两辆豪车,他老想着给自己的车找个固定的“安乐窝”。
于是呢,老张在公共停车位上放了两个破自行车,占着那地方。
旁边的老李每天下班回家就愁啊,转来转去找不到停车位,自己家交钱买了房,居然连个停车的地儿都没有容易找到。
从老张的角度讲,他可能觉得这是在维护自己车辆停放的私权,但其实他侵犯了大家使用公共资源的平等权利。
那些公共停车位可不是给他一家准备的,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享资源。
老李就会想,这公共资源应该按照先来后到或者是物业合理分配的原则去使用,谁也不能私自占用。
要是每个人都像老张这样用些小花招占车位,那这小区得乱成什么样,公共资源完全被私权践踏了。
这事闹到物业那,物业来解决的时候就提到,私权其实在公共空间里是要有一定限制的。
小区的公共资源是为了整个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存在的。
就像老张,可以有停车的私权,但是得在合理的、大家认可的规则下去行使。
比如说轮候使用车位,或者是租固定车位。
如果都像他那样乱来,大家为了争车位肯定矛盾不断。
所以说,私权和公共资源的关系就在于合理性和平衡性。
私权不能无限膨胀而吞噬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也要合理分配考虑到私权的正当需求。
毕竟,咱们都在一个社会的大屋檐下生活,要是互不相让,那生活肯定是一团糟。
《私权与公共资源:找到那条边界》这私权和公共资源啊,可真像一对闹别扭的小冤家。
你得让它们各归其位,找到那条合适的边界,不然就容易出乱子。
我记得公园里的长椅也出过这样的风波。
我们那儿的公园啊,风景特好,有很多长椅供大家休息。
私权与公共资源关系的作文
私权与公共资源关系的作文《私权与公共资源:一场微妙的平衡》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里,私权和公共资源就像是两个相互交织又时不时有点小摩擦的小伙伴。
私权嘛,就是咱们个人的那些合法权益,比如你在自己家里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这是你的小天地。
公共资源则不同,那是大家共享的东西,像公园啦,公共交通之类的。
就拿我住的那个小区来说吧。
小区里有一块小小的绿地,按道理说这是公共资源,是给大家休闲娱乐,欣赏花草的地方。
但是呢,有一位底楼的住户,他在自己家窗户这块位置的绿地周围围起了一个小小的栅栏。
为啥呢?他觉得啊,老是有人从他窗边走来走去,吵得很,而且有时候还有人踩坏了他自己在窗边种的几盆小花。
他这一围起来,就好像把公共绿地占为己有了一部分。
开始的时候啊,大家也没怎么在意,觉得他可能就是想保护下自己的花。
可是后来呢,他居然在里面放了个小凳子,自己经常坐在里面休闲,就跟这地盘是他自己独有的一样。
这时候其他的住户就不乐意了。
有的老人本来喜欢在那片绿地遛遛弯儿,现在好多地方走不过去,变成了他家的“小院子”。
孩子们想在这片绿地跑来跑去玩游戏也不方便了。
这就产生了私权和公共资源的矛盾。
这个底楼住户觉得自己围起来这一小块绿地是捍卫自己的权利,让自己有个安静舒适不受打扰的环境,但是其他居民觉得这影响了大家对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
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位底楼住户的权益有合理的部分,毕竟被打扰到是挺烦人的。
可是他没把握好度,公共资源是大家的,虽然你想有个舒适的环境,但不能就这么霸占了一块啊。
在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面前,都需要有个恰当的平衡才行。
就像在马路上不能因为你自己方便就随便乱停车阻碍交通,在餐厅里也不能因为你想占用个大空间就把公共的桌椅都堆到自己身边一样。
每个人都得尊重公共资源,在公共资源里合理行使自己的私权,不然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再谈私权与公共资源:谁该让一步》还是我们小区那块不平静的绿地呢。
当大家开始对底楼住户围住绿地的行为有意见后,这事儿就变得有点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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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业主私权”和“公共利益”如何共存
在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中,行测考试题量都很大,两个小时的时间大部分考生做不完所有题目。
而对于申论而言,考生往往写不完作文。
因此,如何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取得高分是考生最为关心的。
中公教育专家就告诉考生如何利用有效的辽宁公务员解题技巧来获得高分。
【热点背景】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中公评析】
“拆掉小区围墙”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该不该拆的大讨论。
《意见》提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也就是说,今后所有住宅小区都将是开放式小区,即便这种小区有某些缺点,也必须开放。
对于这个新规定,确实有其必要,一方面,街区制是对世界城市规划经验的总结,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确实存在问题,主要是它影响了路网的布局,形成了“丁字路”、“断头路”,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影响了社区居民的出行。
在我国大城市的现实情况是人多地少、交通拥堵严重,推行街区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缓解城市拥堵。
另外,开放社区也可以打破人与人之间这种陌生人社会的彼此淡漠和内心封闭。
但是这个新规之所以引发热议,也是因为这街区制和封闭小区完全是两个概念,对于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新建设的小区,暂时不知道会是怎样,但是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来说,确实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一是、安全问题,没有了围墙的保护,开放小区会引发更多的安全隐患;二是、法律问题,开放小区涉嫌侵犯《物权法》,也侵犯到业主的私权,这就是“业主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矛盾,这个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如何解决?究竟是修改一部分法规,还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实现变通?三是、实践问题,如何具体落实还需要科学谨慎;四是、社会心理,我们在适应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享受物质富裕的同时,也在强化自我封闭的观念。
推行街区制就需要打消各种顾虑,对已经建设成熟的小区来说,针对业主们的居住环境嘈杂和安全担忧,这需要有关方面出台配套解决办法,否则,会影响城市的宜居指数;针对开发商会担心影响业主居住品质,继而影响楼盘销售和价格,同时,物业公司也担心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打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顾虑。
尤其是,当一个住宅小区开放后,小区部分
土地实际上从业主用地变成了城市公共用地,而承担小区土地出让金的却是全体业主,那么,对于已建成的小区,开放之后是否补偿全体业主?同时,今后新建住宅小区是开放式的,与土地有关的税费是否也要相应下调?这些问题恐怕都会引发讨论。
可见,开放住宅小区不是拆围墙拆大门这么简单,还需兴利去弊。
另外,无论是老住宅小区还是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开放的标准具体是什么,这显然需要科学论证。
众所周知,老住宅小区有很多内部道路,哪些可以公共化,哪些还是小区化,这需要相关标准;新建小区内的路网如何规划,也需要相关标准。
也就是说,推广街区制首先对城市规划提出更高要求,既要考虑小区业主利益,也要兼顾公共性。
上述《意见》意味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由此会发生深刻变革,在规划方面,今后或许不会再批准超大面积小区,而且小区规划都将是开放式的;在土地出让方面,会把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还会限制大块土地出让;在销售方面,也要明确小区内部道路哪些是公共路;在物业管理方面,要围绕开放式小区重新制定物管制度等。
中公教育辽宁公务员考试培训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