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新能效标签指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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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o_874_2012 ( 灯泡及灯具的能效标贴)

(EU)No_874_2012 ( 灯泡及灯具的能效标贴)

灯具能效标贴内容介绍(新增内容)
标贴内容说明: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II: 型号或者相关的代码 III:与灯具兼容的灯泡(光源)的能效等级, 具体表述形式可 如图,又可有如法规 2.(3)中列出的形式,“luminaire”这个 词可以被更加精确的表述所取代。 IV:适用的能效等级 V: 如下所述的其它可选信息: (a)如果灯泡由使用者更换,且与灯具一并打包出售,则要依据 如图所示表述,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一个或多个灯泡的信息,如 果有区别的话 (b)如果灯具仅安装有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则要注明”The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b). (c)如果灯具同时包含了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和可更换灯泡的灯 座,则要注明”The LED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d) (d)如果灯具需要使用者换灯泡,但是灯具本身不含灯泡,则该 处空白。*(3)(a) 具体尺寸要求请见指令或咨询您身边的TUV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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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EU Directive Introduction | Mao Jianzhong
Topic 1: 新的灯泡及灯具能效标贴适用的范围
该法规确立了如下灯泡的标贴要求,提供了如下灯泡的补充产品信息: 白炽灯 荧光灯 HID灯 LED灯和LED模组 同时该法规确立了设计使用上述灯泡的灯具的标贴要求,这些灯具直接销售给最终使 用者,包括那些被置于其它产品的灯具(如家具中)。 2. 该法规不适用于: (a) 光通量小于30lm的灯和LED模组 (b) 电池驱动的灯或者LED模组 (c) 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的灯或者LED模组(详见法规) (d) 作为灯具的一部分,并且不会被最终使用者移除的灯或者 LED模组 (e) 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用途的灯或者 LED模组 (f) 不满足2009/125/EC 在2013、2014年要求的灯或者LED模组 (g) 只能安装本节下(a)至(c) 所规定的灯或者LED模组的灯具 1. (a) (b) (c) (d)

ce red灯具标准

ce red灯具标准

ce red灯具标准CE Red灯具标准是指欧洲联盟(EU)所颁布的一项指令,旨在确保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灯具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该标准对于灯具的设计、制造、测试和销售都有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CE Red灯具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灯具的能效要求:CE Red标准对灯具的能效提出了要求,要求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的功率消耗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此外,还要求灯具必须符合欧盟的能效标签要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比较不同产品的能效水平。

2.灯具的安全要求:CE Red标准对灯具的安全性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电气绝缘、防触电保护、耐压试验、闪烁试验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灯具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造成电击、火灾等危险。

3.环保要求:CE Red标准还对灯具的环保性能提出了要求,包括禁用或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如汞、铅等。

此外,还要求灯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以及必须易于回收和处理。

4.产品质量保证:CE Red标准要求制造商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制造商必须对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5.产品标识要求:CE Red标准还对产品的标识提出了要求,要求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额定参数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产品。

总之,CE Red灯具标准是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灯具产品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于制造商来说,要确保其产品符合CE Red标准,需要从产品设计、制造、测试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新能效标签指令EU8742012解读

新能效标签指令EU8742012解读
“销售终端”指用于产品展示或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给终端用户的场所。
“终端用户”指购买或准备购买灯具或照明设备的自然人。灯具 不用于商贸、手工制作或专业教学。
“最终所有者”指个人或经济实体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使用阶段的 拥者,或任何代表这样的个人或经济实体的任何人或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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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11/EC号指令中Article 1(1)和(2)所提及的灯泡于 2013年9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应符合该指令规定要求;
• 2013年9月1日前,第98/11/EC号指令中Article 1(1)和(2) 所提及的灯泡符合本条例生产的,已投放市场销售或准备 进入市场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的都被认为是符合第 98/11/EC号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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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到的条款
98/11/EC指令中Article 1(1)和(2)
Article 1(1):适用的产品 • 直接由主电源供电的细丝灯,整体式紧凑型荧光灯和家用 的直管型,非整体式紧凑型荧光灯,即使它们按非家用的 销售。
Article 1(2):排除在98/11/EC范围外的产品 • 光通量超过6500 lm的产品; • 输入功率小于4 W的产品 • 反射灯泡 • 销售或商用首推其他节能源的,如电池 • 非销售或商用首推可见光的 • 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首要目的非照明用的。但如果灯泡 单独销售或单独销售则包含在指令范围内
Article 4 (1)(a-c):
• 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产品的场所,若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应提供 市场推广使用的、由供应商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制的信息资料;
• 任一型号产品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了能源或价格信息,则应包含该型号产品的能 效等级信息;

LED照明产品欧盟ErP指令要求解读

LED照明产品欧盟ErP指令要求解读

1 ErP 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9/125/EC对于欧盟成员国的要求:不允许限制加贴CE 标贴及满足相关测试要求的产品在本成员国内的流通销售。

确保投放欧盟市场产品满足欧盟指令的要求。

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需要粘贴CE 标贴。

欧盟成员国发现粘贴CE 标签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执行指令的要求时,应该告知制造商或者授权代表中止使用CE 标签直至测试满足指令要求为止,同时告知欧盟理事会中的其他成员国。

对于进口商的要求: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满足本框架指令要求,同时保存符合性声明文件和产品相关的技术文档。

CE 标贴也有很明确的规格尺寸的要求。

CE 标志要求至少高5mm,应该同比放大或者缩小,且必须粘贴到产品上。

进口商销售的产品需要体现原材料选择和使用、制造商信息、包装、运输和分销,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产品寿终处理等信息。

关于协调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该采用合适的标准以满足本框架指令的要求,同时监控现有协调标准是否合适,及时反馈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和统筹监控协调标准。

欧盟符合性声明。

应该至少包括制造商或者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产品特性的描述;产品测试时采用的协调标准(如果适用);还需要体现其他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如果适用),参考欧盟其他法规规定的要求(如果适用);制造商或者授权代表个人签名。

2 能效标签执行指令EU 874/2012关于LED 照明产品要求介绍欧盟理事会于2012 年9 月26 日正式发布新能效标签指令EU 874-2012,该指令直接替换98/11/EC。

本文选取指令要求的重点内容进行讲解。

2.1 指令的适用范围使用范围钨丝灯、荧光灯、HID 灯、LED 灯和LED 模组,此外包括整体式使用上述光源的灯具。

不包括产品:光通量小于30lm 的灯和LED 模块;使用电池供电的灯和LED 模块;非普通照明用的灯或LED 模块(具体定义详见规范的要求)等。

2.2 能效等级要求、EEI 指数和功耗的计算方法(1)能效等级要求表1 灯或灯具能效等级要求参照表能效等级非定向灯EEI 要求定向灯EEI 要求A++ (most efficient)EEI ≤ 0,11EEI ≤ 0,13A+0,11 < EEI ≤ 0,170,13 < EEI ≤ 0,18A 0,17 < EEI ≤ 0,240,18 < EEI ≤ 0,40B 0,24 < EEI ≤ 0,600,40 < EEI ≤ 0,95C 0,60 < EEI ≤ 0,800,95 < EEI ≤ 1,20D0,80 < EEI ≤ 0,951,20 < EEI ≤ 1,75E(least efficient)EEI > 0,95EEI > 1,75(2)EEI 指数和功耗的计算方法①EEI 指数的计算Pcor EI PrefE =其中Pcor—额定标称输入电压条件下测量的功率,对于特殊条件需要采用修正因子见指令中要求;Pref 通过有效光通量use ∅计算得出:对于use ∅< 1300lm,Pref 0.049use =∅对于use ∅≥ 1300lm,Pref 0.07341use =∅②功耗Ec 计算方法以kWh/1000h 为计算单位,公式参考下方,计算结果修约为两位小数点。

新ErP指令(11942012)及能效标签指令讲解

新ErP指令(11942012)及能效标签指令讲解

5/2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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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
ErP指令的沿革
EuP
ErP
《制定耗能产品生态 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 2005/32/EC Energy-using Product
《制定能源相关产品生 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 2009/125/EC Energy-related Product
TÜ V SÜ D Group
则技术文档中应说明该色度坐标,并表明该色度坐标使其成为一个特 殊用途产品. 2. 对于所有特殊用途产品,其预期用途应在所有格式的产品信息中表明 ,同时附有警告:它们不预期用于其它的应用。 技术文档应列出使该产品设计符合其声明的预期目的的技术参数。 如果该产品投放市场时,其包装包含让终端用户清晰可见的信息,则 下列信息应清楚地标明在包装和其他格式的产品信息上: (a) 预期目的;和 (b) 它不适应于家庭房间照明。
TÜ V SÜ D Group
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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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灯的能效要求
适用 日期 电网电压钨丝灯 第一 Φ use >450lm时, 阶段 为0.95(Class D) 最大能效指数(EEI) 其他钨丝灯 HID灯 Φuse≤450lm时为 0.5 (Class 1.2(Class C);Φ use B) >450lm时,为0.95 (Class D) 0.95(Class B) 0.5 (Class B) 0.95 (Class B) 0.36 (Class A) 其他灯 0.5 (Class B)
TÜ V SÜ D Group
TEC 8/24,2012 6
EU 1194/2012 2012年12月14日,欧盟在OJ上正式公布EU 1194/2012,提出定向灯、LED灯及相关设备的生态设 计要求

普通照明用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普通照明用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普通照明用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你有没有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使用LED灯了?是的,LED灯就像是照明界的“新晋明星”,这几年几乎是所向披靡。

可能你也注意到,很多商店、办公室、甚至家里都换上了这种节能环保的灯泡。

好家伙,这个LED灯可不简单,它的亮度高、寿命长,最重要的是节能,简直就是一盏“省钱小能手”。

不过说实话,买灯泡这事儿还真有点“复杂”。

你走进超市,面对五花八门的选择,可能会觉得眼花缭乱,不知道该怎么挑。

现在市场上有那么多种LED灯,各种品牌,各种型号,价格也是天差地别。

这时候,你是不是也想知道,这些LED灯到底好不好?它们到底能不能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节能效果呢?别急!国家早就为咱们安排好了——有了一个“能源效率标识”,这就是你在挑灯泡的时候的“最佳助手”。

这玩意儿可不是什么复杂的东西,就是灯泡上那个贴着的标志,告诉你它到底有多节能。

简单来说,就是让你一眼就能看到这个灯泡到底是不是省电,又能省多少电。

这个标识上有字、有图,清清楚楚地告诉你,选这个灯泡你能省多少电,花的钱也能少点。

也就是,给你一个大大的“放心”,让你选得不再纠结。

说到这个“能源效率标识”,它的意思其实很简单,跟咱们买手机时看看电池续航差不多。

你想想,如果你买一个手机,看到它的电池续航是8小时,而另一个只有4小时,估计你马上就知道该怎么选了,对吧?这就是能源效率标识的作用。

它让你一目了然地知道哪款LED灯泡更省电、更高效。

你想啊,谁不想用更少的电,照亮更多的地方呢?而且这个标识上,还有一些专业的东西,比如“能效等级”,通常是分为A、B、C等等,A就是最省电,B就次之,C就...好吧,我们尽量不要碰到C级的,那个可能就是买了个“假节能灯”。

不过说实话,越高的能效等级,意味着它在工作的时候,能发出更多的光,消耗的电却相对更少。

就好比你请了一位高效率的工作者,花的工资少,结果做的事儿比别人还多,划算不划算?那肯定是划算的!能效越高,咱们用电的钱就越少,照明效果还不打折,真是“一举两得”!你还会发现,LED灯上除了能效标识,还可能会看到“色温”标识。

2013年LED 灯泡灯具的 能效标签法规 874-2012 中文翻译介绍

2013年LED 灯泡灯具的 能效标签法规 874-2012 中文翻译介绍
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0/30/EU 号指令 关于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
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盟条约的运作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 2010/30/EU 号指
令, 该指令规定耗能产品应通过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来明示其能源及其他资源 的消耗状况。特别是针对第 10 条的要求。
鉴于: (1)第 2010/30/EU 号指令授权该委员会制定出能够体现耗能产品明显的节能 潜力、具有等效的功能,但能效水平差别明显的能效标签。 (2)关于一般照明用灯泡能效标签的条款是采用了欧洲理事会第98/11 /EC 号指令的规定。 (3)电灯的耗电量在家庭的用电总量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在已经取得的节能 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电灯的能耗水平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4)为了激励制造商在加贴能效标签的过程中,采取更加主动的措施以进一 步提高电灯的能效水平、加快向节能技术市场化转变的进程,将以本条例 中的新条款代替第 98/11/EC 号指令的要求。 (5)灯具往往是由公司售卖给最终用户。本条例在不增加灯具制造商和零售 商的行政负担及对提供给消费者的灯具能效信息不存在灯具之间的不公 平待遇的情况下确保消费者能清楚地了解到有关节能灯及灯具能效的信 息。 (6)标签上所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具有可靠性、准确性及可重现性的测量程序 获得。该程序采用了公认为目前最流行的测量方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 采用第 98/34/EC 号指令中附录一列出的已经过欧洲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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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标准。1998 年 6 月 22 日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颁布的该指令的附录一是 一个关于技术标准和实施规则的信息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法规要求的程序。 (7)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标签的设计图案和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 (8)此外,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电灯的微缩胶片的要求作 出规定。 (9)此外,本条例也对提供家用制冷器具的任一形式的远程销售、广告和技 术性推广资料的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0)考虑到技术进步的因素,应对该条例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宜性审查。 (11)为了促使从第 98/11/EC 号指令过渡到本条例,按照本条例要求加贴 的一般照明用灯泡能效标签仍然认为其符合第 98/11/EC 号指令的要求。 (12)第 98/11/EC 号指令应被替代。

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

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

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欧盟理事会在1998年发布了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

该指令适用于直接电源供电的家用电光源(包括灯丝和紧凑型荧光灯)、家用荧光灯(包括管形荧光灯和非紧凑型荧光灯)以及包括明确注明不是家用的产品。

指令采用的协调标准为EN 50285:1999《家用电灯的能源效率的测量方法》。

委员会指令98/1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灯具能源标签EN 50285-1999 房屋使用的电灯的能量效率.测量方法1. 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发光通量大于6500lm的产品;额定输入功率小于4W的光源;反射灯;那些销售的或作为商业用途并注明用其他能量作为动力的光源,比如电池;不作为销售或商业用途的可见光范围在400nm到800nm之间的灯;那些销售或商业用途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的光源,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照明。

2. 能源效率标签(如下图)上还应标出:光源的能效等级(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发光强度(lm)(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输入功率(W)(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当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有关光源的寿命信息时,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可省略(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

3. 光源的能效等级划分如下:如果计算的W值符合下面公式的要求,则光源能效等级符合A级:对没有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W≤0.15√Ф+0.0097Ф对其他光源:W≤0.24√Ф+0.0103Ф其中:Ф为该光源的输出光通量(lm),W为该光源的输入功率(W)。

如果光源能效等级不符合A级,根据基准功率WR计算出的能源效率指数EI进行分级(如下表所示),计算公示:EI=W/ WR其中,WR=0.88√Ф+0.049Ф,当Ф>34 lm时;WR=0.2Ф,当Ф≤34l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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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4 (1)(a-c): :
• 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产品的场所,若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应提 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产品的场所,若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 产品的场所 供市场推广使用的、由供应商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制的信息资料; 供市场推广使用的、由供应商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制的信息资料; • 任一型号产品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了能源或价格信息,则应包含该型号产品的 任一型号产品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了能源或价格信息, 产品的广告 能效等级信息; 能效等级信息; • 涉及任一型号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资料中,应包含该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涉及任一型号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资料中,应包含该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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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应商的责任(Article 3) 供应商的责任
1. 灯泡作为独立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灯泡作为独立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a) 提供如附件二所列的产品微缩胶片; 提供如附件二所列的产品微缩胶片; b) 应成员国管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如附件三所列的技术 资料; 资料; c) 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有涉及能源或 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广告、 价格信息的,则应包含有该型号灯具相关的能效等级信息; 价格信息的,则应包含有该型号灯推广资料,其技术参数应包 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泡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 含该型号灯具的能效等级; 含该型号灯具的能效等级; e) 如果灯具是用于销售点销售的,其标签格式和内容应与附件一 如果灯具是用于销售点销售的, 第一条所列一致并应粘贴或印刷或附加在产品的独立外包装上 且包装的外标签上应标示出灯的额定功率。 ,且包装的外标签上应标示出灯的额定功率。
I. II. 在任何广告、 在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涉及有某一特定型号产品的能源或价格相 关信息的; 关信息的; 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 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
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其它形式提供信息,如完整文本; 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其它形式提供信息,如完整文本;
c) 销售点销售的照明设备,供应商应给经销商免费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的 销售点销售的照明设备, 内容和形式与附件一所列一致的标签。 内容和形式与附件一所列一致的标签。如果供应商选择的交货系统中 标签的提供仅应经销商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迅速交付标签; 标签的提供仅应经销商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迅速交付标签; d) 如果投放市场的照明设备的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中被消费者更换的 如果投放市场的照明设备的包装, 灯具的包装,原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的包装中, 灯具的包装,原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的包装中,或者包含在原包装的 信息和本条例要求的及依据第2009/125/EC号指令关于灯具设计要求 信息和本条例要求的及依据第 号指令关于灯具设计要求 的条例以其它的形式存在于包装里或外。 的条例以其它的形式存在于包装里或外。
Article 3(1)(c-d)和Article 4 (1)(a-c) 和 Article 3(1)(c-d): :
• 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有涉及能源或价格信息的,则应包含有 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有涉及能源或价格信息的, 该型号灯具相关的能效等级信息; 该型号灯具相关的能效等级信息; • 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其技术参数应包含该型号灯具的能效等级 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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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到的条款
Article 3(2)和Article 4(2) 和
Article 3(2): 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标签和包装的要求。 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标签和包装的要求。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Article 4(2): 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经销商应提供的标签,技术推广资料和包装的要求。 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经销商应提供的标签,技术推广资料和包装的要求。 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经销商应提供的标签
新能效标签指令EU874/2012解读 新能效标签指令EU874/2012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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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指令号对照
一. 旧: 框架指令92/75/EEC 框架指令 照明产品IM指令 照明产品 指令98/11/EC 指令 测试标准EN 50285 测试标准 二. 新: 框架指令2010/30/EU 框架指令 照明产品补充指令EU874/2012 照明产品补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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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应商的责任(Article 3) 供应商的责任
2. 灯具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灯具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a) 应成员国管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附件三所列的技术资料; 应成员国管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附件三所列的技术资料; b) 根据附件一第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在标签中标明: 根据附件一第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在标签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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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销商的责任(Article 4) 经销商的责任
1. 灯泡经销商应确保做到: 灯泡经销商应确保做到:
a) 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灯具的场所,若 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灯具的场所, 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 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应提供市 场推广使用的、 场推广使用的、由供应商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 制的信息资料; 制的信息资料; b) 任一型号灯具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了 任一型号灯具的广告、 能源或价格信息, 能源或价格信息,则应包含该型号产品的能效 等级信息; 等级信息; c) 涉及任一型号灯具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 资料中,应包含该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资料中,应包含该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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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除和生效
号指令自2013年9月1日起废 一.第98/11/EC号指令自 号指令自 年 月 日起废 止(Article 8 ) 二.生效和申请
自刊登本条例的欧盟官方刊物出版后第20日 • 自刊登本条例的欧盟官方刊物出版后第20日 20 本条例生效, 起,本条例生效,即2012年10月16日。 年 月 日 • 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但(Article 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年 月 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9 )所列情形除外。 所列情形除外。 所列情形除外 • 在欧盟区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本条例的所有要 在欧盟区所有成员国范围内, 求即日起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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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到的条款
98/11/EC指令中 指令中Article 1(1)和(2) 指令中 和 Article 1(1):适用的产品 : • 直接由主电源供电的细丝灯,整体式紧凑型荧光灯和家用 直接由主电源供电的细丝灯, 的直管型,非整体式紧凑型荧光灯, 的直管型,非整体式紧凑型荧光灯,即使它们按非家用的 销售。 销售。 Article 1(2):排除在 :排除在98/11/EC范围外的产品 范围外的产品 • 光通量超过6500 lm的产品 光通量超过 的产品; 的产品 • 输入功率小于 W的产品 输入功率小于4 的产品 • 反射灯泡 • 销售或商用首推其他节能源的,如电池 销售或商用首推其他节能源的, • 非销售或商用首推可见光的 • 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首要目的非照明用的。但如果灯泡 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首要目的非照明用的。 单独销售或单独销售则包含在指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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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键定义
以上的光输出集中在立体角为π球面度 “定向灯”是指80%以上的光输出集中在立体角为 球面度(sr 定向灯”是指 以上的光输出集中在立体角为 球面度( 相当于锥形角为120°)的灯。 )内(相当于锥形角为 ° 的灯。 “非定向灯”是指不是定向灯的灯。 非定向灯”是指不是定向灯的灯。 “灯具”指分布、过滤和转换从一个或多个灯具中透射出的光线 灯具”指分布、 的装置,装置包括所有友撑,固定和保护灯具的必需部分, 的装置,装置包括所有友撑,固定和保护灯具的必需部分,并根 据需要,与电路辅助一起将他们与电源设备连接的方法。 据需要,与电路辅助一起将他们与电源设备连接的方法。 “销售终端”指用于产品展示或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销售终端”指用于产品展示或销售、 给终端用户的场所。 给终端用户的场所。 “终端用户”指购买或准备购买灯具或照明设备的自然人。灯具 终端用户”指购买或准备购买灯具或照明设备的自然人。 不用于商贸、手工制作或专业教学。 不用于商贸、手工制作或专业教学。 “最终所有者”指个人或经济实体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使用阶段的 最终所有者” 拥者,或任何代表这样的个人或经济实体的任何人或经济实体。 拥者,或任何代表这样的个人或经济实体的任何人或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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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EU874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该指令范围覆盖的产品包括细丝灯,荧光灯,高强气体放电灯, 灯和LED模块。该 模块。 该指令范围覆盖的产品包括细丝灯,荧光灯,高强气体放电灯,LED灯和 灯和 模块 指令还适用于使用上述光源的灯具,包括整体使用在其他产品中的情况, 指令还适用于使用上述光源的灯具,包括整体使用在其他产品中的情况,但是它的能源 输入不依赖产品的首要用途,如家具。 输入不依赖产品的首要用途,如家具。 该指令不包括: 该指令不包括: a) 光通量小于 lm的灯和 光通量小于30 的灯和 的灯和LED模块; 模块; 模块 b) 使用电池的灯和 使用电池的灯和LED模块; 模块; 模块 c) 使用在器具中,主要使用目的不是照明的灯或 使用在器具中,主要使用目的不是照明的灯或LED模块,如 模块, 模块 – 发光做为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媒介物(如光学治疗,园艺学,灭蚊器等产品) 发光做为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媒介物(如光学治疗,园艺学,灭蚊器等产品) – 影像和投影产品(如相机的闪光灯,复印机,投影仪等) 影像和投影产品(如相机的闪光灯,复印机,投影仪等) – 加热(如红外灯) 加热(如红外灯) – 信号传输作用(如机场灯) 信号传输作用(如机场灯) 但如果这些灯标明了是照明使用的,则不排除在此指令范围外。 但如果这些灯标明了是照明使用的,则不排除在此指令范围外。 d) 灯和 灯和LED模块是灯具的一部分,不可由最终用户移除的,除非做为分离的一部分单 模块是灯具的一部分, 模块是灯具的一部分 不可由最终用户移除的, 独出售; 独出售; e) 灯和 灯和LED灯使用在首要用途不是照明的产品上,但是如果灯单独出售,则应该包含 灯使用在首要用途不是照明的产品上, 灯使用在首要用途不是照明的产品上 但是如果灯单独出售, 在此指令范围; 在此指令范围; f) 灯或 灯或LED灯不符合指令 灯不符合指令2009/125/EC2013和2014年的要求; 年的要求; 灯不符合指令 和 年的要求 g) 设计使用 到(c)点列出的灯或 设计使用(a)到 点列出的灯或 点列出的灯或LED模块的灯具 模块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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