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能效标贴要求
能效标贴要求

能效标贴要求
以下是 8 条关于能效标贴要求的内容:
1. 咱可别小看了能效标贴要求这回事啊!你想想看,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这能效标贴就是电器的“身份证”呀!比如说,冰箱上的能效标贴能告诉你它是不是节能小能手,要是没这个标贴,你咋知道它费不费电呢?
2. 能效标贴要求可重要得很呐!这就好比是道路上的交通指示牌,指引着你选择更节能的产品呀。
你看那空调,如果没有明确的能效标贴,你咋能放心大胆地买,又咋知道它能不能为你省电费嘞?
3. 你晓得不,能效标贴要求真不是随便说说的!这不像是比赛要有规则一样嘛。
比如电热水器,有了准确的能效标贴,才能让你清清楚楚知道它的节能水平,不然不就像蒙着眼跑步,容易选错呀!
4. 能效标贴要求那是相当关键哟!这就跟人找对象要看对方的品质一样。
像电视机,要是没个正规的能效标贴,难道你就随便买个电老虎回家呀,那多不划算!
5. 嘿,可不能小瞧能效标贴要求啊!它简直就是产品的节能“证书”嘛。
好比洗衣机,要是没有清楚标明能效的标贴,那你咋能肯定它在洗衣的时候不会疯狂耗电呢?
6. 能效标贴要求绝对忽视不得呀!这就好像登山要有地图指引一样重要呢。
就拿微波炉来说,没了能效标贴,你怎么知道它加热东西的时候是不是节能高手呢?
7. 哇塞,能效标贴要求真的太有必要啦!就如同战士上战场要有装备指标一样。
比如烤箱,如果没有明确展示能效的标贴,那你买回去会不会后悔呀,节能还是很重要的呢!
8. 能效标贴要求真的超级重要啊!相当于给产品节能水平打了个分嘛。
像电风扇,没有清晰的能效标贴,你不就抓瞎啦,选个费电的可就麻烦咯!
总之,能效标贴要求就是为了让我们能清楚地了解产品的节能性能,在购买时一定要多多关注呀!。
欧盟正式发布新的灯和灯具能效标签法规No_30 ERP

EU officially published new energy labelling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lamps and luminaires
欧盟正式发布新的灯和灯具能效标签法规
On September 26, 2012, European Union officially published the new energy labelling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lamps and luminaires on 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requirements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provision of supplementary product information on electrical lamps such as (a) filament lamps, (b) fluorescent lamps, (c) high-intensity discharge lamps, (d) LED lamps and LED modules. This Regulation also establishes requirements for the labelling of luminaires that are designed to operate such lamps and marketed to end users, including when they are integrated into other products. This Regulation provides responsibilities of suppliers and dealers as regard to the labeling and supplementary product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It shall apply from 1 September 2013, and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1/EC shall be repealed from 1 September 2013. 2012 年 9 月 26 日,欧盟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 了关于灯和灯具的新的能效标签法规。法规规定了下列 几类灯的能效标签要求及产品信息要求:
(EU)No_874_2012 ( 灯泡及灯具的能效标贴)

灯具能效标贴内容介绍(新增内容)
标贴内容说明: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II: 型号或者相关的代码 III:与灯具兼容的灯泡(光源)的能效等级, 具体表述形式可 如图,又可有如法规 2.(3)中列出的形式,“luminaire”这个 词可以被更加精确的表述所取代。 IV:适用的能效等级 V: 如下所述的其它可选信息: (a)如果灯泡由使用者更换,且与灯具一并打包出售,则要依据 如图所示表述,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一个或多个灯泡的信息,如 果有区别的话 (b)如果灯具仅安装有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则要注明”The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b). (c)如果灯具同时包含了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和可更换灯泡的灯 座,则要注明”The LED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d) (d)如果灯具需要使用者换灯泡,但是灯具本身不含灯泡,则该 处空白。*(3)(a) 具体尺寸要求请见指令或咨询您身边的TUV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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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EU Directive Introduction | Mao Jianzhong
Topic 1: 新的灯泡及灯具能效标贴适用的范围
该法规确立了如下灯泡的标贴要求,提供了如下灯泡的补充产品信息: 白炽灯 荧光灯 HID灯 LED灯和LED模组 同时该法规确立了设计使用上述灯泡的灯具的标贴要求,这些灯具直接销售给最终使 用者,包括那些被置于其它产品的灯具(如家具中)。 2. 该法规不适用于: (a) 光通量小于30lm的灯和LED模组 (b) 电池驱动的灯或者LED模组 (c) 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的灯或者LED模组(详见法规) (d) 作为灯具的一部分,并且不会被最终使用者移除的灯或者 LED模组 (e) 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用途的灯或者 LED模组 (f) 不满足2009/125/EC 在2013、2014年要求的灯或者LED模组 (g) 只能安装本节下(a)至(c) 所规定的灯或者LED模组的灯具 1. (a) (b) (c) (d)
灯具能效标贴要求

4.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 及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 令98/11 / E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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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 靠,并具有复现性,具体见附录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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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市场监督程序 成员国应当根据附录V提供的相应程序,来 评估声明的能效等级和能耗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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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修正 在本条例实施三年之内,委员会将根据技 术进步对其进行修正。特别是附录V中列出 的检验公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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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算做终端用户市场的灯具供 应商应确保:
• (a)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b)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 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信息时,灯具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履行了作为经销
商的职责,即提供指令2009/125/EC所要求的关于光源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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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销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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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泡经销商应确保:
• (a)对于用于销售或出租的所有产品型号 ,都应注明附录IV所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
• (b)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 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型号的价 格信息
中国能效标识使用方法

中国能效标识使用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能源消耗问题日益凸显,能效标识作为评价和指导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能源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标准,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中国能效标识是一种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能效等级评价准则,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和选择能源消耗较低的产品,以促进节能减排。
如何正确使用中国能效标识,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选择到合适的产品,并在生活中起到节能降耡的作用。
本文将从如何辨识能效标识、如何解读标识内容、标识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能效标识的使用方法。
一、辨识能效标识在选购家电、照明产品等能耗产品时,首先要辨识其是否有中国能效标识。
一般情况下,能效标识会直接贴在产品上,消费者在选购时可以直接观察产品外包装或者机身,寻找标识标识。
中国能效标识通常采用“能效等级+产品型号”的形式,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展示产品的能效情况。
通过观察能效标识并辨识其等级,可以有效帮助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
二、解读标识内容中国能效标识中包含了丰富的产品信息,例如产品的能效等级、标准耗电量、有效标志等。
在解读标识内容时,消费者首先要了解各个等级的能效代表的具体含义,一般来说,能效等级越高代表产品的能耗越低。
其次要关注产品的标准耗电量,这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耗电量,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不同产品的标准耗电量来选择更为节能的产品。
还要留意标识中的有效期限和审核编号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能效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三、标识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中国能效标识适用于各类能耗产品,如冰箱、空调、电视、热水器等家电产品,以及灯具、空调器等照明产品。
在使用能效标识时,消费者要留意产品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免将标识误用于其他产品上。
要注意产品的使用环境,一些产品的能效标识可能针对特定环境设计,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要考虑自己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产品的标识要求。
在选购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的维修和售后服务情况,以确保产品长期使用时的能效表现。
LED平板灯具能效技术要求

性能要求
加速工作寿命试验: LED灯具应在实验条件下连续工作1000小时,试验温度为tq+10℃,温度容差为±2K。 试验期间,如热保护器会以熄灭或减少其光输出的方式进行保护,则应将热保护器 短路。 试验结束后,将LED灯具冷却到室温,保持稳定燃点15min,测得光通量不应低于初 始光通量的90%。 色品性能: 采用满足测试要求的积分球光谱辐射计系统测量色品性能,测试数据中(或测试报 告中)需具体说明测量的积分球设备是4π积分球系统还是2π积分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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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6750-9000
试验要求
温度:25℃±1℃ 湿度:≤ 65%RH 灯具处于稳定工作状态。 试验在无空气对流环境下进行。 测试时试验电压稳定在±0.2%范围内。 光衰试验期间电压稳定在±2%范围内。 输入电流的总谐波含量不应超过3%。 应避免样品在试验期间可能发生被污染(灰尘等)。
注:用2π积分球系统测试时测试样品的出光口不应大于积分球体直径的1/3。 用4π积分球系统测试时测试样品的表面积应小于积分球体内部面积的2%。 不论是2π或是4π积分球系统,积分球的壁内涂层的反射率不低于90%。
下表色度坐标的色容差:
额定色温(K) x 2700 0.463 色度坐标值 y 0.420 初始值 SDCM 维持值
光通量规格分类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600 800 1100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光通量 / 单位:lm
光通量规格 规格范围 540-720 720-960 990-1320 1350-1800 1800-2400 2250-3000 2700-3600 3600-4800 4500-6000
LED灯具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解读

实施时间
2005.3.1 2007.3.1 2008.6.1
2009.3.1
2010.3.1 2010.6.1 2011.3.1 2012.1.1 2012.9.1 2013.2.1 2013.10.1 2015.1.1
2015.12.1 2016.10.1 2018.6.1
额定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 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
1.总则
实施范围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不适用范围: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批 第十三批 第十四批
4类
家用灶具、商用灶具、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2类
投影机、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修订33类产品
2类
换气扇、自携式商用冷柜、电饭锅修订、微波炉修订
发布时间
2004.11.29 2006.9.18 2008.1.18
2008.10.17
2009.10.26 2010.4.12 2010.10.15 2011.8.19 2012.6.21 2012.11.14 2013.8.9 2014.9.29
LED灯具铭牌标识要求

LED灯具铭牌标识要求LED灯具铭牌标识是指在LED灯具上所标识的一系列信息,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商、电气参数、使用条件等内容。
铭牌标识的规范要求对于用户购买和使用LED灯具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用户对产品有充分的了解,正确使用和维护。
首先,铭牌标识应当清晰可辨,字迹要求工整、标准,确保用户能够快速获取所需的信息。
字体应当选用易于识别、易于辨认的字体,不宜过小,保证信息的可读性。
其次,铭牌标识上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信息,型号信息是区分不同LED灯具的重要标志。
通过型号信息,用户可以准确了解产品的类别、功率、亮度、发光角度等特性,从而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LED灯具。
此外,铭牌标识还应当包括电气参数的信息。
包括额定电压、额定功率、额定电流等参数的标注,可以帮助用户确保产品的正常工作。
电气参数的准确标示对于用户选择合适的电源设备、避免过载使用具有指导作用。
铭牌标识中还应标注使用条件。
这包括产品使用的环境温度范围、相对湿度范围、防护等级等内容。
通过这些信息,用户可以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并避免不规范的使用。
此外,铭牌标识可能还会包括其他一些信息,如安全警示标识、售后服务承诺等。
这些信息能够让用户更充分地了解产品并提供安全使用的指导。
总而言之,LED灯具铭牌标识要求清晰、准确,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商、电气参数、使用条件等内容。
合理规范的铭牌标识能够提高用户购买和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对生产厂商来说,也能够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的信任度。
因此,对于LED灯具的生产企业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铭牌标识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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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c)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所示,若标贴只 能由经销商确定,则根据经销商要求制作标贴
• (d)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 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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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算做终端用户市场的灯具供 应商应确保:
• (a)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b)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 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3.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 及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令98/11 / EC的规定。
4.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 及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 令98/11 / EC的规定。
•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 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 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 品
• III 附录Ⅵ所规定的能效等级,箭头所示能 效等级即为灯具实际的能效等级
• IV 能源消耗kWh每1000h,在附录VII中对 应最接(3)若标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2)中I、II、IV 中所提及的产品信息可能标在包装的其他地方,那 么标贴中可以不显示。标贴形式如下图所示,任选 其一:
第一部分
主旨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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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了以下灯具的能效标贴 要求及需补充的产品信息:
• 白炽灯; • 荧光灯;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LED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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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条例还对用于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灯具能 效标贴进行了要求。以下灯具应被豁免:
• 光通量低于30lm的; • 用电池工作的; • 光谱范围不在380-780nm之内的(可见光); • 光源不可替换的。然而,如果光源不在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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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色的版本只适用于产 品包装上其他文字或图 案都为单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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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贴设计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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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标贴的尺寸规格如上所示,(d)适用于宽36mm,高 80mm的标贴。若用其他形式的标贴,其内容必须与以 上要求一致。如(2)所示的标贴应至少宽36mm,高 80mm,如(3)所示的标贴尺寸分别为宽36mm,高 73mm及宽36mm,高67mm。如果包装的任何一侧都不 足以容纳标签与空白的边界,或者如果标签覆盖超过包装 最大面50%的面积,标签和空白可以减小。然而,在任何 情况下,标贴尺寸都不应小于标准尺寸的40%。若包装 过于小,则标贴应附属于灯具或其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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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 靠,并具有复现性,具体见附录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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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市场监督程序 成员国应当根据附录V提供的相应程序,来 评估声明的能效等级和能耗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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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修正 在本条例实施三年之内,委员会将根据技 术进步对其进行修正。特别是附录V中列出 的检验公差判定。
之外,并且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 或单独陈列,例如作为备件,这类灯具不应被豁免;
• 并不用于照明,只是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然而, 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或单独陈
列,例如作为备件,则不应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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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除了2010/30/EU第二部分给出的定义之外, 本条例还给出了以下定义:
• (c)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 定型号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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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的灯具 经销商应确保
• (a)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特殊灯具的价格 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信息时,灯具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履行了作为经销
商的职责,即提供指令2009/125/EC所要求的关于光源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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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销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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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泡经销商应确保:
• (a)对于用于销售或出租的所有产品型号 ,都应注明附录IV所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
• (b)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 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型号的价 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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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供应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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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供应商应确保:
• (a)如附录II所示的产品卡片
• (b)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c)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 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
• (d)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 的宣传资料
• (e)对于逐级销售的光源,标贴格式及包含的信 息如附录I.1 所示,印刷或附属在产品外包装上,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光源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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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生效及实施 1.本条例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后第二十日生
效。 2.自 2013年9月1日起,除第九部分过渡性条
款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直接适用于所 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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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1.灯具能效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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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标贴不是印刷在包装上,则标贴的形 式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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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贴上应包括一下信息: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b)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型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2所示,并 满足以下一个或所有要求
(i)对于陈列在一起的灯具,每个型号的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
(ii)灯具的价格信息或技术信息应直接可见
• (c)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 求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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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废止 自2013年9月1日,本条例生效后,指令 98/11/EC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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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过渡性条款
1.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2)和第四部分(2)对灯具 不适用。
2. 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1)(c-d)和第四部分4(1) (a-c) 对广告和宣传资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