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重点-swt整理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主体的法律关系。
商法考研的重点知识点归纳如下:一、商法概述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是商法考研的基础。
商法调整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营、变更、解散和清算等。
重点包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重点包括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的确定。
四、证券法证券法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
重点包括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票据法票据法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
重点包括票据的种类(支票、汇票、本票)、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的流通规则和票据的抗辩权。
六、保险法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等。
重点包括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确定和保险金的支付。
七、破产法破产法涉及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重点包括破产的条件、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八、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重点包括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的维护。
九、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中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重点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救济。
十、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等。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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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商法总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具有复合性、较强的技术性、明显的营利性、显著的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饿基本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广泛的社会群众,商法的主体是商人。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1.具有独立名义2.具有独立意志3.具有独立财产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中间人是指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
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商辅助人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绝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即便不是作为营业,虽然只做了一次,也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商人作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
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分为强制登记主义、任意登记主义以及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
商业登记有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名称或名号。
第二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社团性、法人性、营利性。
大陆法系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懂事、监事及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公司章程是特定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与运行的根本规则。
2.公司章程必须全面反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
股东会股东会即由股东组成的公司议事和决策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股东会具有3个特征: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机关,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必要的但非常设的机关。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采取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懂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构。
它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是法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但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应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要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经理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1.股东的人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发起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发起设立,也可以是募集设立。
4.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是出资,发给股东出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式是股份,股份的法律形式是股票,可以流通和买卖。
6.出资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公司出资转让通过协议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协议转让,也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转让.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
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资本必修具有确定性,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并应在公司章程中家以及在并须有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立法原则。
二、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要事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集中发行、内容定型且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的有价证券4.公司债券是定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变公司构成要素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证券法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证券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整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调整的范围1.证券法调整的地域范围。
证券法调整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2.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范围。
包括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类。
3.证券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证券法调整证券交易行为,有调整证券发性行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