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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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强化组合供应 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

强化组合供应 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

强化组合供应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作者:郑宇黄鹏张伟张清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2期2023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和《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规定“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新措施,要求“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组合供应作为一项全新的供应方式,其内涵和特征是什么?跟传统的供应方式有何不同?如何做好组合供应……这些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难题。

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的特征从地域范围看,组合供应应在特定的地域空间范围。

与“搭配供应”相比,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实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

“搭配供应”可以发生在一个空间不连续的地域,而组合供应作为一个组合包进行供应和开发,应该是在一个空间连续的地域。

与“净矿”出让相比,“净矿”出让主要涉及与采矿用地相关的地域空间,范围相对较小,而组合供应不仅包括采矿用地,还包括与矿产资源加工、分装、经销等相关的配套用地,地域范围更大。

从实施初衷看,组合供应主要着眼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自然资源供应效率。

“搭配供应”重在防止流标流拍或异常高地价,而组合供应重在缩短交易流程,提高供应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净矿出让”主要通过减少前期的供应时间来提高供应效率,而组合供应则是从优化供应前、中、后全流程角度提高供应效率。

从利用成效看,组合供应更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综合利用价值最大化。

与单一资源供应相比,自然资源组合供应,通过空间集中连片、用途功能复合等,更有利于发挥资产的综合利用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从而更好体现所有者权益,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临时用海
合计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开放式用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者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粞生41开放式养殖用海
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浴场用海指供游人游泳、媳水的用海。
43游乐场用海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发式用海。
附件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浙自然资规〔2022〕18号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

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

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

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

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

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

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制度的衔接,规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证申请主体问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换证申请。

二、关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换证问题(一)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公益性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

1. 用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5. 填海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意见、测量报告、图件);6. 填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7. 地块的规划条件;8. 用地勘测定界图;9.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6.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7. 依法应当纳税的完税凭证;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9. 其他必要材料。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其他类其他符合《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19
文件I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区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区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区政府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按照《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洞政办发〔2023〕36号)、《关于印发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洞司[2023)22号)确定。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
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报送单位职能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宁波海域使用权流转立法方案研究

宁波海域使用权流转立法方案研究

立法 . 对 海域 使 用权 流转 问题 都是 在海 域使 用管 理 立法 中作 出个别 条 款 的规定 , 都 未 从海 域使 用 权流 转
的公权性 和 私权性 双重 属性 出发对 海域 使用权 流转 作 出系统 的 、 专 门的法 律规 定 。对实 践 中 的具 体 问题
只能通 过 《 物权 法 》 、 《 海 域使 用管 理法 》 等 的原 则性 规定 进 行解 读 , 缺 乏系 统 的海 域使 用权 流 转法 律 的具
2 0 1 3年 1 1月 建 设 的健 康 发展 。
浙江 万里 学院学报
1 I 2 现 有 法 律 制 度 尚 不 能 满 足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实 践 需 要
白《 海 域使用 管理 法》 出台后 , 江苏 、 福建 、 河北 、 广东 、 广西、 辽宁、 浙江 、 海1 : 3、 青 岛、 大连 、 天津 、 深圳 、 江门、 东营、 上海 等涉 海省 、 市 纷纷 出台 了地方 性海 域使 用管 理立 法或行 政规 章 。这些 立法 中关 于海 域使 用权 流转 问题有 的未 做规 定 , 个 别 的对 流转 的具体 形 式 和条 件作 了规定 , 多数地 方 都 明确有 偿 取得 的海 域使 用权 可 依法 以转 让 、 出租 、 抵押 、 继 承 和入股 等具 体 形式 流转 , 但 关 于流 转 的具 体 内容 和程 序未 作 规
体指引 二 是制度 内容笼统 , 缺乏 可操作 性 , 难 以解 决 流转 中的相 关 问题 。国家立法 中对 海域使 用权 流转
的规定 是原 则性 的 , 缺 乏可操 作性 , 各地 现行立 法 也有此 缺 陷 。 海 域使用 权流 转过 程必 然产生 出租 、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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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作为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对外交通港口城市,拥有得天独厚的海域资源。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宁波市政府决定通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开展海洋经济相关项目。

下面是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本次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包括宁波市境内规划范围内的特定海域,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出让标的详细位置、坐标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出让方为宁波市政府,接受国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的竞标。

三、竞标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有关从事海洋经济相关项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力、技术和人员配备等条件;
4.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出让程序
1.报名阶段:投标人须向出让方提交报名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金证明、技术方案等材料;
2.资格审查阶段:出让方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3.项目评审阶段:出让方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资料进行评审,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4.招标阶段: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5.开标评标阶段:出让方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以中标价格最高者为中标人,出让方将与中标人进行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的洽谈;
7.签订合同:出让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合同期限与权益
1.合同期限为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中标人将获得相应海域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科研等活动;
3.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如继续使用海域,可与出让方续签合同,续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使用海域,并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2.中标人应按时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3.中标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合同解除或变更的处理。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中标人应遵守宁波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件
1.海域位置、坐标图;
2.投标文件概要要求。

以上为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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