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实施日期】1999.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管理是指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管理。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辖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省海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省,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使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海域使用管理第八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使用海域。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编制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6〕65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以市场方式出让地热探矿权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6〕650号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恳请省厅投放地热探矿权的请示》(承国土资呈[2016]3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4号)要求,经研究,拟委托你局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御道口地热勘查”等7个地热探矿权(出让探矿权名单和勘查范围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一、要严格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二、要制定矿业权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时间、出让底价、起始价、保证金、保障措施等,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相关文件。
三、确定出让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
四、发布出让公告前,要到现场踏勘,保证出让区块范围的准确性,及时处理妨碍挂牌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公告公示内容和形式要符《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文件的规定。
六、发现有矿权纠纷、争议未解决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出让情况的,可中止(终止)出让,并及时报告省厅。
七、要对矿业权交易进行全程指导和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出让方案、底价确定会议纪要、公告公示资料、出让过程记录、成交确认书等有关市场出让资料要按矿业权分宗建档备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冀海发[2013]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海洋局【发布日期】2013.07.04【实施日期】201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冀海发〔2013〕17号)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海行为,避免批而不用造成海域资源闲置,建立用海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7月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海域的处置力度,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闲置海域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发使用的海域。
第三条闲置海域处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海域的调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海域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海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海域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域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23〕56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2023年海域使用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计划》,省厅将组织对2023年3月31日前省级批准的用海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检查方式(一)检查范围按照抽取比例不低于5%要求,从全省海域使用项目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定向随机抽取21个用海项目作为检查的对象。
定向抽查范围为省级审批项目用海监管发现问题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9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和人员组成(一)检查方式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从全省海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6名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测量、填写监督检查表等方式,对定向随机抽取的21个用海项目是否按照批复内容使用海域进行检查。
(二)人员组成第一组:组长:李林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成员:董文禄厅执法局副局长刘进征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技术人员1-2名第二组:组长:齐会波厅海域海岛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成员:魏伟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副处长张学兵厅执法局一级主任科员技术人员1-2名三、有关要求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基层管理部门和被抽查用海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实事求是介绍项目用海有关情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确权登记表和不动产权(含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海域使用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37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是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海域利用方式出现新变化,海域立体开发成为现实需要。
因此,完善监管保护制度,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海域立体开发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区分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用海主体功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兼容功能不能影响主体功能的发挥。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要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要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一)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立体分层设权1.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仅使用单一层海域的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线性工程,可以实施分层设权管理。
实施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项目,在用海申请和续期时,要明确用海方式和具体使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范围;在用海批复和海域不动产登记时,除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外,还应注明项目实际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冀海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海发〔2010〕6号)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各沿海县(市)海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用海管理,确保海域开发有序进行,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建设用海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海1、实行建设项目填海造地的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申请用海前必须签订用海承诺书,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海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必须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和项目建设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
工业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外的海域,投资强度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等海域不低于1125万元/公顷,四等海域不低于780万元/公顷,五等海域不低于660万元/公顷,六等海域不低于59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业设施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建设项目总用海面积的7%,工业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范围内严禁建设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公园、大广场和绿化带等;严禁以公用基础设施的名义圈占海域或改作工业、商住等其他用途。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允许进行填海造地或对项目填海造地面积予以核减。
2、引导产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聚。
鼓励和引导新上工业类建设项目向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几个较成熟的临海工业区集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6823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74.png)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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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
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拍挂工作,委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中标人、竞得人与组织开展招拍挂工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相应的网上审批
工作流程,确保招拍挂工作衔接顺畅,不影响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网上审批流程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守合同要求。
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不得超委托事项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和期限,不得擅自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变相降低项目准入门槛,不得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做好合同备案。
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出让情况报告、宗海出让活动实施过程记录材料、宗海条件、申请人材料等,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
招拍挂出让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对违反招拍挂有关规定,未按招拍挂出让方案进行出让,未按要求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