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摘要: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3.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流程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效力5.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注意事项正文: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允许使用者在特定海域从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活动的法律凭证。
它是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使用者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明确了使用者在特定海域的使用权,避免了使用权的纠纷和争议。
二是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颁发,鼓励了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推动了海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通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国家可以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提交申请。
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包括海域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是审核审批。
国家或地方政府会对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海域使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符合,就会批准申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是领取证书。
使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使用者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认的使用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也是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和使用海域使用权证书过程中,使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依法申请和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海域使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和使用海域。
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和使用海域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是要妥善保管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转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域转承包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
海域转承包是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海域转承包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其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海域转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海域转承包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域转承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损害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4. 合同自由原则:海域转承包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转承包的条件和内容。
三、海域转承包的主体1. 转承包方:转承包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受让方:受让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后,继续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四、海域转承包的条件1. 转承包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届满。
2. 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从事海域使用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具备履行海域使用合同的能力;- 符合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五、海域转承包的程序1. 申请:转承包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承包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 转承包协议;- 受让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原发证机关对转承包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转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资格;- 转承包协议的内容;-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途、期限等。
3. 批准:原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转承包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4. 登记:受让方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
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
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
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
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围评估围为港鸿业石化码头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港鸿业石化码头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港鸿业石化码头,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围,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由2002年6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1998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施行的《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年6月27日颁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实施时间2002年6月27日起全文内容第一条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
国家海洋局相应编码使用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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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证书
摘要:
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
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保护
5.我国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制度
正文: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确认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它是国家对海域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给合法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会与申请者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包括养殖、捕捞、港口、航道、旅游、矿产资
源开发等。
但在使用海域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依法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五、我国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制度
我国对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