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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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19年5月31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编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三条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测算办法,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围。

二、转移支付额度确定第四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客观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用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标准财政支出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6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6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7日财预〔2007〕386号)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

按照国务院精神,在参照以往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厅(局)。

附件: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一、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力求公平、公正。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及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构成。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

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扣除上解中央支出)按决算数确定。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成。
各地 区城市 维护 建设税 实际 收入 对 及 价款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国 有资
地 方标 准 财政 收 入 主 要 根 据 相 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和 营 业 税 实 际 收 入 本 经 营收入 、国有资 源 ( 资产 )有
税 种 的税基 和税 率计 算 ,个别税 种 之和 的比例确定 。
税基 采 用 国 家 统计 局 提 供 的 制 造 税 率分 类计 算确 定 ;个 体 工商业 户 支出责 任划 分 的差异 ,部 分支 出项
业 、采 掘业 、电力燃 气水 资源供 应 所 得税 税基 采用 国家 工商 局提供 个 目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市 辖 区 、 业和批 发 零售 贸易业 的增 加值 ,税 体工 商业 户营业 收入 ,税 率按 照全 市本级等人均支 出标准 。
税 品 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 计算 。 ( 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标 准财 政 三)
( 据实计算收入 八) 税收收入 中资源税 、印花税 、烟 叶税 、房 产税 、土地 增 值税 、城镇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的 确 定 。 收 入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分 省 计 算 。 各 省 的 标
( 包 括 资 源 枯 竭 城 市转 移 支 付 、国 与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等 企 业 所 得 税 级 ,并 按政 府收 支功 能分 类 中 “ 不 类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产 粮 税 基 有 一 定 差 异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根 级 科 目 ” 分 项 测 算 。 计 算 标 准 财 政 ( )大 县 奖 励 资 金 等 ) 油 、专 项 转 移 据 实 际收 入 适 当调 整 。 支 出 时 ,选 取 各 地 总 人 口 、 学 生 数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在国民经济中,价格体制决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

与国民生产相联系的生产要素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其是按要素份额分配,还是按功能分配。

这一研究思路遵循李嘉图的学说。

另一种研究思路是帕累托开创的,它研究一组经济单位(家庭、住户、个人)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或者考虑每一个经济单位的收入总额,或者考虑将收入来源进行细分,比如工资和薪金、财产所得、自营收入、转移,等等。

这种研究涉及处理依收入的多少来分配的问题,同时,对所给出的一组经济单位成员之间收入不平等的相对程度做出定量评价。

这样的研究为支持有关收入分配的综合研究战略提供基本的数量信息,包括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的原因作出说明。

有意思的是,帕累托有关收入分配的研究,是为了在“达到减少不平等分配的手段和方法”问题上与法国和意大利的社会主义者论战。

于是,实际度量不平等的方法受到注意,主要用于评价两大方面内容:一是某个指定国家或地区不平等的演化;二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不平等的相对程度。

意大利经济学兼统计学家科拉多·基尼在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研究方法及应用等问题上做出了诸多杰出的贡献,充实并拓展了这个研究领域。

他于1910年修正了对帕累托不平等参数的解释,并于1912年提出了收入不平等的一种新的度量法——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由此产生,并很快成为世界范围内研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时被广泛采用的指标。

尽管随后的国内外学者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研究领域进行不断的努力与尝试,并且提出很多其他测量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比如变异系数、泰尔指数等,但无论是这些指标的创新程度,还是其应用范围,都远远不如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用于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种方法。

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成员的总收入分配状况与绝对平均分配状况的相对差距,也就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涉外调查工作的()的行政行为。

A.法律权利B.法律资格C.法律义务D.法律责任【答案】 B2、以下有关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区别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居民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包括消费品(货物),不包括服务B.居民消费支出仅限于我国常住住户的最终消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还包括我国境内非常住住户所购买的消费品C.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及公用消费品,而居民消费支出仅包括其中一部分D.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居户购买的建房用建筑材料,而居民消费支出不包括这一部分【答案】 C3、银行信贷资金平衡实质上是()。

A.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平衡B.存款和贷款的平衡C.货币流通量的供求平衡D.信贷收支的平衡【答案】 C4、以下关于统计执法检查基本特征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

A.它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B.它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C.它是依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D.它是一种事后的检查,仅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答案】 D5、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的领导。

A.村民委员会B.县政府C.乡、镇统计员D.县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答案】 C6、住户收支的调查对象是( )。

A.住户成员B.常住成员C.从业人员D.住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答案】 B7、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在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甲企业虚报企业成本,情节十分重,遂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对甲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请回答:A.警告B.30 万元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答案】 A8、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是( )。

A.立案、调查、处理、结案B.立案、调查、审理、结案C.立案、调查、处罚、结案D.立案、调查、罚款、结案【答案】 A9、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运用许多重要统计指标和数据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贫困户村县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贫困户村县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

省定退出验收收入标准2016年为3500元,以后年度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增长幅度测算确定。

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

人均纯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3500元,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纯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纯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农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分红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长府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等部门《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

(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机构或组织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项目无关的,民政部门不予审批。

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六)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一)下列经常性补贴或收入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金、特困供养金,高龄补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资产性收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包括双女户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子女赡养费;长期抚恤金等。

(二)下列属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临时性补贴或收入,不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发放的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农资或农机具购置补贴;雨露计划补助,教育扶贫中的助学金补助、贫困生补助、营养餐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代缴金,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慰问款(含实物),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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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一)下列经常性补贴或收入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金、特困供养金,高龄补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资产性收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包括双女户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子女赡养费;长期抚恤金等。

(二)下列属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临时性补贴或收入,不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发放的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农资或农机具购置补贴;雨露计划补助,教育扶贫中的助学金补助、贫困生补助、营养餐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代缴金,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慰问款(含实物),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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