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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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制度(三篇)

挂牌督办制度(三篇)

挂牌督办制度是一种监督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督办。

该制度通常适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面临紧急、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时使用。

挂牌督办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将问题公之于众,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监督,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具体实施时,通常会指定专门的责任人或专家组成一个督办小组,负责对特定问题进行跟踪、协调和解决。

该制度通常有一定的时限,督办小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并向相关领导汇报问题的解决情况。

挂牌督办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形成高压态势,增加工作效率,推动问题的迅速解决。

同时,该制度也能够提高领导的关注度和责任感,激发工作积极性,避免问题被拖延或忽视。

然而,挂牌督办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如果实施不当或滥用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正。

其次,在操作层面上,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确保督办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因此,在引入挂牌督办制度时,需要慎重考虑,并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保障,以确保其运行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挂牌督办制度(二)【标题】挂牌督办制度范文【正文】一、背景说明挂牌督办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或疑难问题的监督和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而设立的,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旨在从机制建设的角度,介绍挂牌督办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

二、基本原则1. 明确责任:明确挂牌督办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的明确化和专人负责。

2. 制度规范:制定详细的挂牌督办制度流程和操作规程,规范挂牌督办的执行步骤和要求。

3. 及时响应:对挂牌督办事项要及时响应,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闭环。

4. 信息公开:将挂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开,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和公众的监督。

三、实施步骤1. 挂牌事项确定:根据组织需要和工作要求,确定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或疑难问题。

2. 挂牌督办部门选定: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负责挂牌督办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责任(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类用人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制度
是指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重大事项、加强工作监督等方面,通过将相关问题公示、督办等方式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挂牌督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公示问题: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推动重大事项等公示出来,通过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让各方能够了解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进展。

2. 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挂牌督办的问题,需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 跟踪督办进展: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跟踪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工作得到落实。

4. 定期汇报工作进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包括问题解决情况、工作进展等,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能够了解到相关情况,并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

5. 考核评价工作成效:对挂牌督办的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对成效的评价来激励和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

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纪律,是一种重要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筑府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岳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制作、免费发放,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领取。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中心工作,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市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皖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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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I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文成无欠薪”行动的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7〕160号)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如下:
一、督办案件的对象
涉及集体欠薪案件的相关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
科室、各乡镇的劳动保障所等。

二、督办案件的要求
1、十人以上的欠薪案件办理;
2、县委县政府交办我委的重点重大欠薪案件的办理;
3、仲裁委员会认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办理的欠薪案件。

三、督办案件的内容
1、督办集体欠薪案件材料。

由涉案企业所属乡镇的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或者工业园区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文书,协助其收集各项证据材料,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案件材料。

对材料不完备的当场补正,对材料完备的当场立案受理,直接启动仲裁程序。

2、督办集体欠薪案件调解。

由劳动监察大队及企业所属乡镇的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负责先行调解,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全面接触,深入了解欠
薪的困难和症结,切实提供解决方案,最大化挽回劳动者工资。

3、督办集体欠薪案件仲裁。

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集体欠薪案件的仲裁工作,对调解不成的集体欠薪案件实行立案审理。

仲裁原则为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四、督办案件的程序
1、建立督办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审理。

对于符合督办要求的案件,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欠薪争议案件,由同级仲裁委主任挂牌督办,并同三名仲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建立督办案件专属办公室,建立督办案件专属工作场地。

做到督办案件当事人一一来,找得到“地”;来,找得到“人”。

3、建立督办案件便民“绿色通道”。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提交材料,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即可立案;
开通劳动仲裁便捷窗口,减少立案审批时限,从宽进行立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当天受理、当天立案;对劳动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只要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的,应当立案受理。

4、建立督办案件跨区域处理。

对跨区域欠薪案件,各级仲裁机构都有责任接收浙江省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后,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处理,让当事人无需在不同仲裁之间往返,切实保证便民、快捷。

5、建立督办案件快速送达机制。

采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禽
仲裁文书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要与邮寄部门建议欠
薪案件优先送达与及时反馈机制;对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企业经营者逃
匿、下落不明但经营场所仍然存在的,以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坚决
落实公示送达的方式,以便加快案件处理的进度,同时保证程序合法。

6、建立督办案件简易程序。

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欠薪案件;
当事人已有初步调解意见的欠薪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欠薪案件实行简易
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送达相关文
书,案件尽量在15日内结案。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
当在30日内结案。

对其他的欠
薪案件,除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大外,应当在45日内结
案。

7、建立督办案件答辩期征询制度。

答辩期征询应当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进行,并应当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答案确认,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限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同时向不发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8、建立督办案件先予执行机制。

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
欠、克扣的工资案件,实行快速审理;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且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且又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督办案件的责任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主抓全面督办工作,负责对各科的督办工
作布置和分工;各科负责人向领导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办检查;负责对本局各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催办,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督办案件,定期通报督办案件进展情况。

督办案件中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可以移交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节严重的;
(二)隐瞒、伪造证据的;
(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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