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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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面临愈发严峻的挑战,重大隐患问题频发。

为了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理,保护环境安全,我国建立了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二、目的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解决和防范重大隐患,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三、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威胁的问题,如重大污染源、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

四、督办机制1. 资源配置:建立专门的督办机构,对生态环境重大隐患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 风险评估:对重大隐患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优先处理的隐患问题。

3. 督办措施:制定详细的督办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4. 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协作,共同推进重大隐患的解决工作。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落实到位。

五、督办流程1. 隐患发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众等渠道发现重大隐患问题。

2. 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重大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到督办机构。

3. 风险评估:督办机构对上报的隐患问题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处理优先级。

4. 督办跟进:制定督办措施和时间表,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问题处理。

5. 解决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督办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和防范重大隐患问题。

6. 监督检查:督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问题处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六、效果评估督办机构定期对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漏补缺,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七、结论生态环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重大隐患的严重性,积极参与督办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鄂环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鄂环发[2006]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监察局:近年来,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全省各地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违法排污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整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但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的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央和省领导多次批示,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少数地方甚至对挂牌督办的违法排污案件挂而不督、督而无果。

为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决定对咸宁洁丽雅家纺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对辖区内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要本着对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推诿,不护短。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2篇)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2篇)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案件督办是指对重大、疑难、违反法律法规、群众反映强烈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进行专门监督和指导,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督办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审理进程,更能增强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督办工作目标督办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案件侦破、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案件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处理。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立案率和侦破率:推动案件的及时立案,并通过强化督办措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2. 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通过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快速进行,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三、督办工作机制1. 立案督办机制:对于重大、疑难、违反法律法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立案督办,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 配置专门督办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设立督办小组,由专门的督办人员组成,负责对督办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3. 定期督办会议: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督办会议,研究解决案件督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案件侦破、审判进程的统一部署和协调。

4. 督办信息公开:加强对督办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

四、督办工作措施1. 提高督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督办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制定督办工作流程:制定详细的督办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督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 加强督办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督办信息系统,对督办案件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展、问题整改等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控,以提高督办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大对督办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对督办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督办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鄂环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鄂环发[2008]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监察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环境违法案件屡查屡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久拖不决,尤其是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够,措施不力,有的甚至包庇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

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省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局、省监察厅决定联合对全省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挂牌督办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挂牌督办解决典型环境污染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环境保护“十一五”重要指标的举措,也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要确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对挂牌案件做到认真督办严肃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

二、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监督检查,确保督办案件按要求及时落实到位本次公布的11件督办典型案件,有的是市、县多次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但长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有的是严重违反环评法,不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违法建设;有的是长期违法排污,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群众反响强烈。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局、省监察厅的联办要求,抓住时机,协调各部门,加大力度,确保本次挂牌督办案件和辖区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鄂环办[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6]9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各地在督办过程中,也存在督办没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各地要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确保挂牌督办取得实效,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公众监督,将挂牌督办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建立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

2、各地要对2005年挂牌督办案件进行一次清理,对逾期未结案的案件(附后)要查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3、对2006年挂牌督办案件要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请于2006年11月2日前将挂牌督办案件的清理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余其勇联系电话/传真:(027)87167140/87652665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30•【文号】环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六)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五十七条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国家
( 计划任务书( 二) 复印件 ) : ( ) 三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 明:
( 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 明: 四) ( ) 五 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 明:
污染物排放( 控制 ) 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封面 、 前言 、 内容格式见 附件十一 略、 附件十二略 , 正文部分应符合相应的 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编写格式要求 。
二、 要进一步突出重点 , 提高挂牌督办 的针对性。 通过挂牌督办, 集中查处或解决基
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 土政策”
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最终的整治结果 , 充分
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 监督权和参与权。
问题 , 群众反映强烈 、 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
合的方式进 行挂牌督办 , 限期解决 , 是加大 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 种有效形式。 实践证
件立案 、 下达通知、 、 公示 跟踪检查、 验收 、 结案
等各/ f 嘲 。 下齿百 知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 措 施、 时限以 及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 、
准确掌握挂牌督力企业的整改进展 情况, 、 定期 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督办
情况。整改结束后 ,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标
明 ,挂牌督 办可以提高当地政府 的重视程
度, 促进企业 污染治理 的步伐 , 深受人 民群
众的欢迎 , 有效促进督办问题 的解决 。各级
环保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 的领 导和管理 ,不断完善和规范挂牌督办 的办
准组织检查 、 验收 ,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 复杂、危害严重 、 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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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依据《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下级相关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的挂牌督办。

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督办事项应当包括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予以立案查处;(三)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四)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重大或复杂案件,由XXXX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联席会议会商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七条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部门联席会议会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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