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冀食药监法[2016]1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食药监法﹝2016﹞1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1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组织本部门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同时,要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梳理完善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
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法治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5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承担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冀食药监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2﹞51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根据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要求,省局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深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局的部署要求,重点围绕7类药品生产企业、4类药品批发和4类药品零售企业,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全面加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要通过集中整治,巩固近年来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办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1号2011年1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食品行业振兴和发展,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汲取问题乳粉事件和昌黎县少数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事件教训,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食品生产、流通、运输、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市场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突出整治重点,依法彻底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节日市场,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高河北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食品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相对集中食品加工小作坊、销售企业、餐饮(集体食堂)单位、仓储场所进行全面集中彻底清查。
整治的重点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以及集中连片生产的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一)重点品种:酒类、饮料、蜂蜜、饮用水、调味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蜜饯、食品添加剂等9类所有品种,以及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儿童食品(膨化食品、方便食品、糖果、蜜饯)、乳制品(进口奶粉、中老年奶粉、婴幼儿配方奶粉)、粮食加工品(挂面、麦片、米粉)、蛋及蛋制品(再制蛋)、生猪肉(注水猪肉、病害猪肉、私屠滥宰猪肉)等7类16个重点品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14﹞117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会议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力有序开展稽查工作,省局制定了《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7日2014年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要点2014年是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深化改革、夯实基础的关键一年。
全省稽查系统要紧紧围绕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以“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和“有案必立、立案必查、违规必究、违法必惩”为原则,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为方针,聚焦查处大案要案为核心,严惩重处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突出重点,严惩重处违法行为(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以乳制品、肉制品、淀粉制品、食用油、白酒、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小作坊聚集村等为重点区域,针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二)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以乡(镇)、村及城乡结合部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机构为重点对象,严厉查处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和购销、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追溯假药来源、追查生产销售窝点,依法加大对农村用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生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四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职能机构协助的,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
第六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稽查职责与管辖第七条各级药品稽查机构主要职能是:(一)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三)配合、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2.08
•【字号】冀食药监稽〔2016〕167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通知
冀食药监稽〔2016〕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并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JFS-2016-49007)。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2018〕—27•【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8〕—2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1日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全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标准体系依据国家新制修订法规规章,做好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负责)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负责)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督飞行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体系检查量化分级等有关要求。
制定河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指导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衔接,强化“非标”检验方法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河北检验检疫局负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举报人表明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二)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违法证据灭失的;(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六)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七)舆情监测部门发现的由主流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披露的;(八)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条〔遵循原则〕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高效原则。
第四条〔责任分工〕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应急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投诉举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投诉举报处置第五条〔受理〕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时,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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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质量,督促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挂牌督办案件的具体工作,并对本辖区内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省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一)跨地区、跨部门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二)国家、省级等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件;
(三)上级交办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件;
(四)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线索的核查;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五条挂牌督办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各设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涉及多市县、多部门案件,向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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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研究,报省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事项名称、督办内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每周上报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调查结束后提出拟处理意见。
拟处理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指导。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外省及省级其他部门需要省局协调的,省局予以支持。
第八条挂牌督办的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
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书面请示。
对于案件调查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案的省局将派员督办,必要时将派执法人员参与办案。
第九条挂牌督办案件办结后,该案件自动撤牌。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时、准确的单位或个人,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将给予办案经费补助或其他奖励。
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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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将视其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提请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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