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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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的规章。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机
关审批批准。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财务实力、职业资格、
经营技术能力、持牌经营等条件;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一)融资担保公司有义务向财政部门报告营业情况,并根据国家有
关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真实信息。

(二)融资担保公司有义务向行政机关报告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变更
状态。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范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管理规定。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业务经营的风
险分类管理,并定期监测风险情况。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
(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规范化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保证责任人执行制度,并做好投资回报预测。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正确的经营思维,确保客户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五、其他
(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客户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理投融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借款风险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背景和目的2.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4.监管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决策流程5.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作与沟通二、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准入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评估和准入的原则和标准2.准入审查的程序和流程3.准入审查的材料和要求4.准入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5.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后的监管要求和责任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和规定2.资本金的认定和计算方法3.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4.风险评估和监测的指标和方法5.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1.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范围和限制2.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3.融资担保公司诚信评估和信用管理4.融资担保公司客户资格和承诺要求5.融资担保公司的执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五、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1.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方式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周期3.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4.信息披露流程和监督机制5.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总结: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准入管理、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构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这些措施和要求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了监管要求,规范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监管部门还制定了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监管指标体系、投资者保护制度、风险应对机制和违规处罚制度。

下面将对这四项配套制度进行浅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是监管指标体系。

监管指标体系是衡量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要求,监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科学地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关键指标。

例如,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指标体系的制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行业的风险程度。

其次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服务,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投资者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还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的各类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

第三是风险应对机制。

风险是融资担保业务的核心问题,也是监管工作的关键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方面。

例如,公司需要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合理估计项目的风险水平;在风险控制方面,公司需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确保担保项目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风险应急预案方面,公司需要制定应对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3、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小微及“三农”,并保持较低水平担保费率。

4、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7、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8、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9、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10、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新规出台历程及重点问题探析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可谓跨越7年,数易其稿,“数年磨一剑”。

出台历程《条例》实际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简称《暂行办法》),再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修订《暂行办法》,并提升其法律层级,随后行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再到《条例》出台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科普惠农【科普惠农惠农政策H U I N O N GZ H E N GC E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联合资信金融部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整体看,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

从业务合作机制看,《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担保费率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

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

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提升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引言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立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保证担保,协助融资主体获得贷款或信用产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本充足、管理规范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者驳回决定。

第七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入后的备案材料,并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更新。

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手续,相关变动需要及时报备监管部门。

第三章: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第十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合法、公正、诚信地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融资主体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分析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融资担保金额相匹配。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公示有关信息,保障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监测、检查、处罚等。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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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条例
一、综述
1.1 《融资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护担保人对借款人及借款人
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义务,防止担保人违反所承担义务而影响借款人
履行借款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融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借
款人保证人之间利益关系平衡,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1.2 《融资担保条例》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同起草,并于2002年12月31日修订,由以上3个主管机构共同负
责实施。

二、融资担保的内容
2.1 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承担其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受托承担的担保义务,如担保义
务期限届满,借款人及借款人的保证人未履行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的,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并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
履行。

2.2 担保额度和交付
担保人应严格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按时完成担保额度的支付,并及
时交付相应的担保金额。

2.3 担保履约期限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协议规定,在担保履约期限内履行其责任。

三、融资担保的法律效力
3.1 担保协议的约束力
在融资担保中,担保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
人必须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借款人及保证人也必须按照约定保证
义务的履行。

3.2 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担保人应当依据融资担保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担保义务,保障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担保人履行融资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义务,
否则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强制性条款
4.1 强制性条款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及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的相
关规定,因而被当事人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其内容应包括:
融资担保协议的规定内容,担保履约期限和期限的规定,以及担保额
度的规定等。

4.2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不
得擅自做出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行为,否则可能招致相关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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