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我们的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管理上更加规范,也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融资风险,咱们制定了这套制度。
这套融资管理制度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而来的。
简单来说,融资管理就是通过有效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最终目的是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安全、有效,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套规章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融资活动,像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债券发行等金融工具的使用都在内。
所有部门在进行融资时,都得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整个流程高效且透明。
第三章融资目标我们的融资目标主要有几方面:1. 确保资金能迅速到位,满足公司业务的需求。
2.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结构。
3. 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4. 扩大融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第四章融资管理规范4.1 融资申请流程各部门在申请融资时,需要填写融资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的需求、用途、金额和期限等信息。
这个表得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然后提交给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核。
4.2 融资方案制定财务部会对融资申请进行评估,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融资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包括融资渠道、成本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管理层审批。
4.3 融资合同签署经过管理层批准的融资方案,财务部将负责与融资方谈判,并签署融资合同。
合同里要列明融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条款合法合规,以免今后出现潜在风险。
4.4 资金管理与使用融资资金到位后,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审批的目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必须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4.5 还款管理还款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必须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款,避免逾期。
财务部还需建立还款计划,定期跟踪与评估,若在还款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迅速向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5.1 风险识别在融资过程中,定期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保后风险,确保保理资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主要包括:日常监测、保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保理款到期处理、不良保理款处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保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保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保理融资业务本金及保理费用,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保后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保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部职责业务部是保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承担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日常管理。
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
2.保后日常监测和检查。
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保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并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现金流的影响,填写保后检查表。
3.资金监管及客户维护。
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如有资金监管条件的,监管账户资金回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4.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质押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5.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6.提出不良保理款的清收预案,上报审批后并具体实施。
7.公司交办的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指导业务部进行保后检查。
2.对保后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审核业务部提交的《保后检查表》,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保理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业务部限期处理。
4.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处置意见或对业务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律师等专家,报批后督促业务部落实。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和处置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是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和担保人等。
各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2. 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范畴,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应符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
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商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商事法律行为,如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抵押等。
各商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示范法

保理示范法保理示范法是新修订的中国涉外保理合同实施规定的正式名称,是指由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标准的实施细则。
该法规将有助于保理业务合同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促进中国保理业的市场化程度,为企业的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一家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一家保理公司,以便后者向该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获得相应的款项。
保理通常是为了解决企业的现金流短缺问题和降低信用风险而进行的。
保理业务包括两种形式,即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保理示范法的内容1.合同模板该法规输出了一套完整的保理合同范本,包括国内保理合同范本和国际保理合同范本。
这些模板为双方提供了约束力,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保理业务合同的要件和内容。
2.业务流程保理示范法详细规定了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包括业务的申请和审核、业务的实施和监管、业务的回收和清算等方面。
这些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和减少有关各方的投资风险。
3.费用和规定保理示范法明确规定了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等方面。
同时,还详细规定了保理公司的管理条件、保理兑付机制、申请审批和回访等规定。
这些规范的内容有助于促进保理业务合同的标准化和透明化。
三、保理业务的优点1.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可以降低企业的应收账款费用,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2.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能力识别并把控客户风险,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
3.促进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化通过保理业务,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应收账款和保理公司的信用,实现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4.提升企业的绩效和效率保理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应收账款管理效率,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企业的绩效和效率。
综上所述,保理示范法的发布为推动中国保理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保理示范法的发布不仅能促进保理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助于企业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产生积极的影响。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 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时应同步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除租赁物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转让 我行;
2. 租赁物处置所得中,与我行保理融资相关部分归属我行所有,即租赁物处置所得应优先 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才归属租赁公司支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 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2. 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 3. 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4. 原则上应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 5. 应收租金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我行可接受的租赁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租赁物不存在技术淘汰风险,其价值应与应付租金相匹配; 2. 租赁物将被应用于应立项项目或是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要 求。
3. 如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的,可根据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4.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标准和方法按照《深圳发展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 级管理办法(1.0 版,2009 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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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相关法条
保理融资是一种企业融资方式,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4条:关于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关于保理商作为保证
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8条:关于公司可以将应收
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关于保理商可以获取
商业承兑汇票权利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防止法律》第26条:关于保理机构需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留
等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此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发布的有关保理融资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