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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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担保制度解释44条

担保制度解释44条

担保制度解释44条担保制度是指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为其代偿的一种制度。

其中,担保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实现诚实守信,同时为放贷方提供风险保障。

“担保制度解释44条”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担保行为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下面,我们将从4个方面介绍这44条规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1.担保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担保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应该是基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章禁止性规定。

2.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应该是双方共同商定的,担保人不得无偿为债务人提供个人保证以外的形式担保,而且出借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寻找担保人。

3.担保义务的起止时间和清偿顺序担保义务的起止时间应该明确标注,同时应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债务产生的先后顺序。

4.担保人权利的行使担保人依据合同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享有相应的担保物处分权。

同时,出借人也要尊重担保人的权利,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追收。

二、个人担保5.个人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信用、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6.担保人合同担保人应该接受合同的书面约定,而且担保人应该对借款人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熟人、亲友提供担保。

7.个人担保人的保障措施出借人应该尽到审慎敏锐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核实其支付能力。

同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机构担保8.机构担保人资格机构担保人是通过特殊程序批准并登记的担保机构,在当地管理部门有相应的证件。

9.机构担保合同机构担保人应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于借款人的资质、还款能力、借款目的、用途等,机构应该做出充分调查和评估。

10.机构担保的评价标准机构担保应该根据自身的资产和业务状况,严格评价借款人的资质和风险,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补偿措施以应对风险,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担保制度解释52条

担保制度解释52条

担保制度解释52条担保制度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借款人或发行人通过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物来保证其还款能力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担保制度的52条解释:1. 担保制度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

2. 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以是信用担保。

3.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4. 在担保交易中,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为投资者承担责任。

5. 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提高其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6.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流动性,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变现。

7.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经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8.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与借款用途相关联,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9.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期限内有效,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10.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用于管理和监督担保交易。

11.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以确保其运营安全和有效性。

12.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13.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4.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资产证明,以便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进行评估。

15. 在进行抵押品或担保物评估时,应当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16.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17.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定期对抵押品或担保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18. 在担保交易中,投资者应当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品或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情况,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风险控制和缓释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处置和追偿制度。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管;(三)风险评估和预警;(四)信息披露要求。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引言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立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保证担保,协助融资主体获得贷款或信用产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本充足、管理规范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者驳回决定。

第七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入后的备案材料,并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更新。

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手续,相关变动需要及时报备监管部门。

第三章: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第十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合法、公正、诚信地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融资主体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分析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融资担保金额相匹配。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公示有关信息,保障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监测、检查、处罚等。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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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1. 介绍
金融担保是指为了减轻借款人或融资方的风险,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确保借款或融资的安全。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金融担保行为
管理和规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
概念、法律法规的框架以及其作用和意义。

2.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金融担保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
法规体系,以确保金融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保护借款人或融资
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相
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执行。

3. 金融担保法律法规框架
金融担保法律法规框架包括宪法、民法、金融法等相关法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金融担保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契约自由等,为金融担保提供了法律基础。

3.2 民法
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金融担保中,民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

此外,民法还涉及借款合同、融资合同等与金融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3.3 金融法
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金融担保中,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金融法的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利益。

3.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宪法、民法和金融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担保进行了专门规定。

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涉及到与金融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4.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确保金融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维
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设立金融担保行为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可以规范金融机构和担保业务的行为,防止金融担保乱象的发生。

其次,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保护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担
保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若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借款人或融资
方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可以确保担保人承担相应
责任,保障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利益。

再次,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担保作为
一种金融服务,为借款人或融资方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


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增强市场信心,推动金融机构的
创新和发展。

5. 总结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担保行为合法性和可靠性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宪法、民法、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金融担保的
基本原则和制度。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保护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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