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学校财务管理,遏制浪费现象,倡导勤俭办学,确保有限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一、严格遵循收费政策与程序1. 学校收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并实行公开透明收费。
2. 遵循上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学校收费资金须先上缴财政专户,经财政转拨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经费开支管理1. 经费使用需履行申报手续,购物前需填写申购单并经校长审批。
涉及五千元以上经费的使用,需提交学校校委会审议决定,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后执行。
2. 学校所需物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登记并分发,领取时需办理正式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采购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 报销发票必须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并经四人以上(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4. 严禁挪用学校公款。
教师因公出差需自行垫付费用,回校后按程序报销。
5. 学校的财务章由出纳员保管,而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则由会计负责保管。
三、严厉禁止乱收费与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学校代收代管项目须严格遵循上级规定执行,确保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五、在学生“一补”政策实施过程中,学校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程序操作,设立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需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七、出纳人员需严格遵守财务及现金管理规定,负责资金的收付工作。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
同时,需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账,每日盘点库存现金,每月核对银行存款,确保账实相符、账据相符,库存现金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并严禁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校长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同时,需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并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和学院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务会审议后由院长签发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收入预算以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如生均定额拨款和一次性专项控制数等)和学校预期事业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公用经费支出,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校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财务处应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结合学院的工作重点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款需求,提出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九条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
超支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支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院务会审批。
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和良性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办企业的宗旨。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以学科专业为依托,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资源优势,融“产、学、研”于一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构建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校办企业的范围(一)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其它学校资源、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属于校办企业范畴。
(二)学校全资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学校聘任、任命,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三)合资、合作、控股和参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其产权和管理按照合同及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学校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由国资处委派)、监事(由审纪室委派)、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企业考核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机制第四条学校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处、国资处、审计室、财务处、人事处)在职权范围内,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协调相关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与校办企业的关系,传达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审查和报批新建、合作、控股、合股、参股的校办企业项目及实施方案。
审核校办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
(三)校办企业实行分类合同目标管理。
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签订责任目标合同(附件1),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制定年度、合同期内发展规划。
学校对企业完成合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四)校办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且独立承担本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股权出让和买卖。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版)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
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机构举办者(出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校办企业财务制度

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办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切实维护校办企业的财务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我校内设的所有校办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企业。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我国财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定和有序。
第三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规范、公平、透明、节约、规避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高效性和效益。
第四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科学决策、有效约束、高效监督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校办企业的财务利益。
第五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目标是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经费使用的可控性,实现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由校办企业负责人全权负责,并依据校园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校办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和相关活动,必须保证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合法,使用合规、审批合规、报销合规,确保账务处理准确、规范。
第八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权责,依法监督校办企业的收支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奖惩制度是严格执行,任何人员违反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修订由校办企业负责人组织,依法报批手续履行后实施,渐进修缮,确保制度体系完善。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财务管理单位的核心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校办企业所有收支费用的核算、分类、监督、管理和使用等,必须保证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合法、费用审批合规。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校内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提高经费利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可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 保障财务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3.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校办企业经济增长。
三、财务管理体制1. 财务管理部门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报表、分析等。
2. 账务处理高校校办企业的账务处理部门应负责公司的账务记账、结账、审核等工作。
账务处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处理公司的各项账务。
3. 财务监督高校校办企业应设立财务监督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资源使用合理有效。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高校校办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拨款;(2)自有资金;(3)投资收益;(4)其他资金。
2. 资金管理高校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3. 资金运作高校校办企业的资金运作应按照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滞留。
五、财务预算1. 财务预算编制高校校办企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划和发展需求,编制全面的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预测等内容。
2. 财务预算执行高校校办企业应落实财务预算,保证财务预算的执行。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应当经过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 财务预算调整高校校办企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财务预算,确保公司的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六、财务报告1. 财务报表高校校办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准确、真实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2. 财务报告审核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报表应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股东披露。
校企合作财务制度

校企合作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财务管理,确保校企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稳健发展,提高协作效率和合作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作、技术转让、创新创业等领域。
第三条本财务制度的制定、审批和修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负责具体执行的单位为校企合作处。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校企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学校拨款、企业投资、政府资助等方式。
各项目双方应在项目启动前确定项目预算和资金占用计划,并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资金结算应及时、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账务凭证和资料档案。
第六条学校应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专户,并定期对专户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八条校企合作项目的支出应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进行,需求审批的支出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和依据。
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用、设备设施、材料费用、差旅费用等,经过认真审核和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支出记录和账务凭证,确保支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校企合作项目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协议执行,学校应建立收入核算和分配制度,确保收入的及时、准确统计和分配。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科研经费、技术服务费、成果转化收益等,学校应与企业签订明确的合同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和分配机制,确保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情况和收入情况等。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核实,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学校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报告,按照规定公开报告的部分应及时公开。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规定1.引言学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创办和主办的经营性实体。
为了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其发展与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相协调,我校制定了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规定。
2.组织设置学校校办企业应与学校形成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校办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
董事会负责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
3.经营范围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相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应明确,不得越界经营。
同时,校办企业应注重社会效益,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兼顾对学生和社会的贡献。
4.财务管理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要建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
同时,要定期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监督。
5.人员管理校办企业的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6.市场开拓与营销学校校办企业要加强市场开拓和营销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定期调整产品和服务策略。
要建立市场调研机制,了解市场动态,提前预判市场变化。
同时,要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升企业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7.科技创新与发展学校校办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和发展,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
要建立研发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同时,要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8.员工福利与关怀学校校办企业要关心员工的生活和福利,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
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培养团队合作和员工的归属感。
同时,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关怀。
9.可持续发展学校校办企业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经营和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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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校办企业规范发展,依据《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办企业是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学校独资校办企业、学校参股企业及其他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等单位,校办企业应遵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校办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指定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取得学校财务处的同意并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每月定期对校办企业的账目和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
各校办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单位,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第七条各校办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严禁违反国家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
第八条各校办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营状况,严禁虚列、瞒列财务收支和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随意调整财务利润和纳税利润。
第九条各校办企业应按《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须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室。
由学校审计室组织每年对校办企业年度的账目和报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税务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为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各校办企业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并报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
备案(备案内容为: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银行存款专用账户或银行存款临时账户等非基本账户的,必须报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批准。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学校财务处不定期对各校办企业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校办企业,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校办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学校投入及企业自筹资金购入、接受捐赠、租入等)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各校办企业应按照学校二级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除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档案留本单位保管外,其余会计档案及凭证等应在完成清点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年3月31日前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十三条各校办企业上缴学校的管理费以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按时全额上缴。
未按规定上缴的,学校将向该校办企业收取按央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超时利息。
第十四条校办企业以资金、技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校企业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XX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