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道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doc8)(1)
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前言为了规范大学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在此基础上提高大学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学校办企业的所有财务管理行为。
财务管理职责大学校办企业应当明确财务管理职责:1.财务部门应当主管财务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和企业领导层汇报财务数据和状况;2.每个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资金,严格控制开支;3.网上支付和现金支付应当严格控制;4.账目应当及时核对和更新。
财务管理制度大学校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制度进行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制度1.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年度计划和预算向企业领导层和各部门分配资金;2.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3.企业领导层应当按照预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账务管理制度1.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并记录企业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2.账目应当及时更新,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完整、可靠;3.财务部门应当对账目进行月度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支出管理制度1.企业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合理;2. 网上支付和现金支付应当严格控制,每笔支付都应当有对应的凭证;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对。
财务报告制度1.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企业领导层报告财务数据和状况;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报表,财务状况分析报告,经营回报率分析报告;3.财务报告应当反映财务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后续措施1.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员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理;2.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
结论大学校办企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财务安全的必要手段。
财务部门应当落实好职责,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才能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和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学校全资企业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核算、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全资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勤俭节约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全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企业财务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全资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应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2. 严肃性原则: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九条财务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条学校全资企业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1. 财政补助收入;2. 上级补助收入;3. 事业收入;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5. 勤工俭学收入;6.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企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企业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全资企业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 人员工资及福利;2. 办公费用;3. 购买设备、材料;4. 维修费用;5. 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支出审批应按照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进行,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最新版)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校办企业规范发展,依据《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办企业是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学校独资校办企业、学校参股企业及其他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等单位,校办企业应遵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校办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指定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取得学校财务处的同意并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每月定期对校办企业的账目和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各校办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单位,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第七条各校办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严禁违反国家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
第八条各校办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营状况,严禁虚列、瞒列财务收支和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随意调整财务利润和纳税利润。
第九条各校办企业应按《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须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室。
由学校审计室组织每年对校办企业年度的账目和报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税务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铁路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财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的统筹规划和日常操作。
各部门需配合财务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通过财务部统一办理,严禁各部门自行收付款项。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所有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八条公司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范围、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照成本核算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条成本核算应遵循实际发生、权责发生、合理分摊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成本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资产实行账实相符、定期盘点制度。
第十四条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必须经过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需经审计机构审计,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治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4. 坚持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财务管理部门下设财务科、审计科、预算科等职能科室,分别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现金。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加强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成本管理(1)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
(2)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费用。
(3)定期开展成本分析,找出成本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2)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收入分析,提高收入管理水平。
4. 财务报表编制(1)严格执行财务报表编制制度,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2)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3)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 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2)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财务管理责任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3. 各级财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铁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铁路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活动,确保公司财务行为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三)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铁路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三)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四)监督管理公司财务活动;(五)协调解决公司财务问题;(六)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财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公司财务预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成本预算等。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预算草案;(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财务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公司财务预算草案;(三)公司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四)财务管理部门将批准的财务预算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二)授权审批原则:资金使用需经过授权审批;(三)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和支出分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公司资金收支计划;(三)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防范资金风险;(四)其他资金管理工作。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校办企业是由各级学校举办的、以便于学生从事就业准备和进行生产劳动技术教育为目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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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及院所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等。
第3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学院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4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各项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5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
3. 财务管理单位内部是否分设不相容岗位,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5.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6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校办企业是由各级学校举办的、以便于学生从事就业准备和进行生产劳动技术教育为目的的企业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第1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及院所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等第3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学院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第4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各项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第5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3.财务管理单位内部是否分设不相容岗位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5.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第6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3.是否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第7条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3.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第8条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第9条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2.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3.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10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存在资金风险问题2.对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3.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应该实行招投标购置的是否实行有无违反规定购置或超计划自行购置的问题购置中是否有回扣回扣款是否及时足额入账;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有无公物私用、坏损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第11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第12条审计处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和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第13条各项资金的支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向有关部门报批1.购置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购置10000元以上的应先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向设备管理部门报批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购置符合采购招投标条件的应该进行招投标;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严禁由一个部门的人员进行购置避免购置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2.基建、修缮、装饰、网络、绿化等工程资金一次性20000元以上的零星工程合计1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计划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负责决算审计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3.发放课时补贴、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一次性发放10000元以上的应由审计处审签4.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进行的采购资金结算应由审计处审签第14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15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审计处设置的财务收支审计流程进行审计第16条审计处一般在每学期末或年末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第17条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第18条对违反本办法第5、6、7、8、9、10、11、12、13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19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20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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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道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兰院校产(200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校办企业健康,蓬勃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产处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校办企业(含公司)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校办企业(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办产业处设置校产财务室,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行政上归校产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指导。
校产财务室行使学校赋予办理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及监督检查各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行为的职权。
第五条校办企业确因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需报经校产处批准。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法定程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无《会计证》人员上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校产财务室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是本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法人要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的建设纳入自己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
企业法人更换、调离、退休等都要办理交接手续,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实行离职审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审核、验收保管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本单位会计工作水平。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九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待摊费用,存货等。
校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企业要建立存货的出入库制度,专人管理,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报校产处等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及时进行调帐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第十三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钿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
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校产处、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各项负债,正确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对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必须经校产处批准,对提供担保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达校产财务室备案。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
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帐。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帐。
3、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帐户的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出盈余公积。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过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的界限。
生产成本即产品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组成。
期间管理是指本期发生的直接计入损益的费用,一般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存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三十条校办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可在下列规范范围内提取以下费用:
1、信息成交费,非本企业和非本项目有关人员,可按该项目收入的1—3%提取;
2、摊销提成费,非经销人员和社会人员按实现收入的1—2%提取;
3、风险准备金,科技企业和新上项目按收入的2—5%提取,用于科技项目开发。
4、经理、厂长基金按收入1—2%提取。
以上四项计提费用年底均无余款,结余增回原计提成本费用,并以税务局批复为准。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利润是指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它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
第三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学院是校办企业(含公司)的投资主体,应享有相应投资回报,按规定校办企业应返还下列款项:
1、全额返还学校为企业职工垫支的工资总额,核定的住房公积金。
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福利费用及垫支的其他费用。
2、占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应交纳一定比例使用费,具体比例另定。
3、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获得的免:或退税应按比例上交学校,一方面作为国家对学校教学科研的支持,一方面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
4、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后,剩余部分上交35%(未改制),改制企业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校产处及时报送一份由企业法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会计报告。
校产处年终向院财务处报送汇总财务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实施细则,并报校产处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产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