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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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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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2020年1月2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小编提交了以下反馈意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1.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稿将内部控制五要素运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坚持原则和规则的有机结合,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高质量执行业务提供了支持。

例如强化一体化管理,建立独立于业务执行系统的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团队,对新加入的团队带来的业务重新执行业务承接与保持程序,不以业务收入作为业绩考评的首要因素,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建立工时管理等措施,将会对于行业整体业务质量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先后发布适用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如同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差异,大型事务所与中小型事务所规模、服务对象、业务性质都存在差异,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在质量标准方面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也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质量管理,以提高准则对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灵活适用性,然而对于大型事务所而言,过于灵活的规定因缺乏刚性可能影响执行效果,对于小型事务所而言因存在执行困难而最终形同虚设。

建议:准则设置“小型事务所的特殊考虑”专门章节或者在相关规定下面对小型事务所的适用性作出特别规定。

同时犹如小型企业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小型事务所也同样存在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的固有风险,因此建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与程序防范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的工程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具名。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1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本领,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发展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我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推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我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我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我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我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我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2021年11月1日修订)一、本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参见本准则第三条至第四条)1.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的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实施的质量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的是在审计项目层面实施的质量管理。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外,其他一些准则也涉及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项目质量承担的相关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分别针对财务报表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本准则第三十条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

因此,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都体现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

二、本准则的结构和效力(参见本准则第六条)3.本准则第二章中的定义,在本准则框架下对某些术语提供了解释说明,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前后一贯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法律法规和其他准则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可能与本准则有所不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本准则中的定义并不能取代法律法规或其他准则中的定义。

4.本准则第三章中的目标,说明了本准则中各项要求的制定背景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完成这些工作需要采用的恰当方法。

5.本准则第四章“要求”部分出现的“应当”“不应当”或“不得”等词,意在提出要求或作出禁止性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水平介绍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水平介绍

质量控制水平介绍为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本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执业准则等,结合本所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及构成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组成部分的其他各项规程。

通过严格执行一系列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近年来我所没有被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国资委予以会计师事务所禁入处理的记录,并在承担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本所质量控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执业理念本所遵循“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宗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形成全面业务质量控制文化,树立以提高专业技术支持与风险管理并重的质量控制理念。

完善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专业技术咨询支持平台,突出以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为重点复核对象、以控制重点项目审计风险为目标的风险管理机制。

全面质量控制,包括全员质量控制和全程质量控制,“全员质量控制”是指本所业务人员都应达到并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全程质量控制”是指项目从业务承接、执行到完成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目标《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旨在合理保证:(1)本所及人员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本所和签字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执业质量控制架构本所执业质量控制组织架构图如下:执业质量控制组织架构中各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如下:(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委会提议,决定本所内部质量控制机构的设置及预算;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风控委主任委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风控委主任委员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风控委委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首席合伙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风险与技术执行合伙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风控委提议,审议通过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2)专业仲裁委员会经首席合伙人授权,在业务人员与技术咨询人员对按照技术咨询程序提交的重大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时,或在业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对风险与技术合伙人提交的重大风险判断事宜存在重大分歧时,由专业仲裁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和内部控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所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包括项目组复核、部门复核和事务所复核。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因此复核制度的执行至关重要。

一、复核的总体性要求1、复核的范围复核的范围包括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重点考虑报告是否适当;检查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

部门负责人应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

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副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3、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副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复核签发。

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复核表上签字。

二、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克尽责守,履行既定工作程序是质量保障的灵魂。

同时,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尽可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项目组复核内容1、业务报告(审计报告、税务代理报告、其他查账报告)1)标题、报告文号是否正确;(2)被审单位名称是否正确;(3)审查时期是否正确;(4)审查范围是否明确;(5)报告类型或审查结论是否恰当;(6)报告的结构是否符合准则或相关部门规定;(7)报告的形式是否符合我所规定(字号、字体、页眉、页脚等);(8)报告的落款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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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二)教育和培训;(三)监控;(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一)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二)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一)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第五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二十二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一)招聘;(二)业绩评价;(三)人员素质;(四)专业胜任能力;(五)职业发展;(六)晋升;(七)薪酬;(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一)职业教育;(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三)工作经验;(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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