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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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3.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
债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抵偿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保证抵债财产的权属清晰、无争议。债权人有权对抵债财产进行审查,如发现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等问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建议
1.在签订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抵债财产的权属状况,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一、背景阐述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以债务人的实物资产抵偿债务的协议。此类协议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减轻债务人负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关于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并提出相关建议。
(1)双方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2)协议内容明确、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1)协议具有债权效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偿义务;
(2)协议具有物权效力,即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拍卖或者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
(3)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债务人在协议成立后,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的财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偿义务。债务人未履行抵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效力分析
1.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发现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抵偿义务的,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

一、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四、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五、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六、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六大典型案例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案外人杨一、黄建、崔杨、李旗等分别与谷物公司、俸旗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将其对谷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俸旗公司。

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履行。

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

6月9日,辽宁储运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监管费。

2014年7月,因谷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俸旗公司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并出具《放货通知书》,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办理对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提货手续,但辽宁储运公司未能向俸旗公司提供质押物。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第一章合同订立规则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规则2(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规则3(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规则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规则5(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规则6(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第二章合同效力规则7(签章行为与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规则8(合同欺诈的认定)当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规则9(合同撤销权)当事人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支持。

规则10(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

规则11(合同欺诈与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受让方的信任,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可撤销合同。

规则12(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合同解释规则13(文义解释)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

规则14(目的解释)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

规则15(合同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

《九民纪要》你还有哪些问题没看懂,这次统统告诉你!

《九民纪要》你还有哪些问题没看懂,这次统统告诉你!

《九民纪要》你还有哪些问题没看懂,这次统统告诉你!2019年年底,《九民纪要》正式发布,内容涉及民商事审判的绝⼤部分领域,在诸多热点问题中确⽴了较为明晰的裁判规则,需要律师们深思、学习,并在实践中牢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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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8、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9、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1、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12、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4、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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