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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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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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纠纷寻求法律保护与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许多专业性的名词和术语,下面将对其中常见的民事诉讼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与被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一方,即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

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即希望法院对纠纷作出何种裁决。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三、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和证明物。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供、采信及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四、调解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诉双方或多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双方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依法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

判决书通常包括案由、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提起上诉、受理上诉、审查认定等环节。

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通过强制手段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办案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或查封对方财产的一种临时措施。

财产保全确保了判决的实效性和执行的可能性。

九、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仲裁常用于商业纠纷解决,具有高效、经济、方便等特点。

总结: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和用法,有助于加深对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的理解。

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名词,并与律师合作,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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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P311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P314
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P69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P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P102
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P107
4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44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P121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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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民事冲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5.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6.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s,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原则的规定。

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

8.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①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9.诉讼标的: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诉的理由: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1.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2.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3.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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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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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4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5.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6.确立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7.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8.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9.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1.受案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得到意见或主张。

15.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6.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17.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威力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8.证明力:是指针具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19.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蔑视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0.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21.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记忆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22.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23.证明责任:
2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5.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6.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7.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逾期则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即证据失权。

2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9.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30.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3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富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32.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33.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34.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券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3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互相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36.必共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37.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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