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一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一)“船舶”系指无论何种类型的任何海船和海上航行器。
(二)“人”系指任何个人或合伙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无论是否系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构成部分。
(三)“船舶所有人”系指船舶的所有人,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在内。
(四)“登记所有人”系指登记为船舶的所有人的一个或多个人,或在没有登记时,拥有船舶的一个或多个人。
然而,当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该船经营人的公司营运时,“登记所有人”应系指此种公司。
(五)“燃油”系指用于或拟用于船舶运行或推进的包括润滑油在内的任何烃类矿物油,以及此类油的任何残余物。
(六)“《民事责任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七)“预防措施”系指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任何合理措施。
(八)“事故”系指具有同一起源的、造成污染损害或造成引起此种损害的严重和紧迫威胁的一起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九)“污染损害”系指:由任何地点发生的船舶燃油逸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是对环境损害的赔偿(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在内),应限于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和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
(十)“船舶登记国”对登记船舶,系指该船的登记国家;对未登记船舶,系指该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
(十一)“总吨位”系指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件1中所载吨位丈量规则计算的总吨位。
(十二)“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十三)“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应仅适用于:(一)下列区域内造成的污染损害:1. 当事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和2. 当事国按照国际法确定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如当事国未确定此种区域,由该国按照国际法确立的在该国领海外并与之毗邻的、从其领海宽度基线测量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二) 无论何处采取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评介

20 0 1年 3月 2 3日在 I 0的 2 0 M 0 1年 外 交 大会 上 正 灭失或损 害,并 包括采取预 防措施的费用以及 由于
式通过 ( 0 1 ( 0 年燃 油污染损 害民事责任 国际公约》 采 取预 防措 施 而造 成 的进 一步 灭 失或 损 害。 2 ( 以下简称《 0 1 2 0 年燃油公 约》 。 )
船 舶 造 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燃 油 污 染 问题 仍得 不到 解 决 。
据 英 国劳 氏船级 社 统 计 , 全球 每 时每 刻 约 有 13 . 亿t 油被 作 为货 物 由船 舶 载运 航 行 于 海 洋上 , 中非 其
11 油污 损 害定 义 .
按照《 9 2 1 8 年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海洋环境的
年 燃 油公 约 》 因此本 文将 以 比较 的 方 式对《 0 1 , 2 0 年 此 种损 害的 利 润损 失 ) 赔偿 , 限于 已实际采 取 或 的 应
・
5 ・
将 要 采取 的合 理恢 复措施 的 费用 ;2) 防措 施 的 费 或部分地是 由于第 3 ( 预 者有意造成损 害的行为或不为
为 1 9 年修正案( 92 以下 简称《 9 2 1 9 年民事责任公约》 确保 为海上运输散装油溢 出或排放 污染事故受害者 和 《 9 2年 基金 公 约 》 。但 是 , 2个公 约 只 限 于 提 供 赔偿 方 面 的成 功 而制 定 该公 约 ,而且 该公 约在 19 ) 这
解决 “ 载运 作 为 货物 的 散 装 油 类 而建 造或 改建 的 海 结 构和 主要 规 定 方 面均 采 纳 了 1 9 9 2年 2个公 约 的 船 和 海上 运 输 工具” 污染损 害赔偿 问题 , 的 因此 其 他 体 侈 。 4
2001国际燃油公约生效对我国的影响

第11卷第10期中国水运V ol.11N o.102011年10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O ct ober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尹如奇,上海金山海事处,甲类一等船长,港口国监督检查官。
2001国际燃油公约生效对我国的影响尹如奇(上海金山海事处,上海200540)摘要:国际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文中从公约的核心内容入手,1000总吨以上船舶必须要强制实行燃油油污保险,重点分析了燃油公约生效对我国航运业、保险业的影响以及缓减我国沿海环境恶化,切实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燃油公约;证书;影响;环境中图分类号:D 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0-0071-02《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借鉴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功经验,为船舶燃油溢出或排放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提供迅速有效赔偿的补充措施而制定的又一个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在2007年11月21日塞拉利昂加入之后,《燃油公约》,已经满足了其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燃油公约》于2008年11月21日起生效。
在2008年12月9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批准书,成为《燃油公约》的缔约国;为此加入《燃油公约》的国家已达31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13%。
图1一、国际燃油公约的核心内容国际燃油公约的核心内容包括扩大船舶的适用范围;确定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确定船东责任限制制度及实施强制油污保险制度。
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只适用于油船不同,国际燃油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海船船舶责任人不但包括登记的所有人,还包括光船租船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我国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若干 问题及对 策
汪 益 兵 马 金 勇 z
( . 江 国际海运 职业 技术学 院 ;. 山海事 局 ) 1浙 2舟
内容 提 要 :  ̄ (9 919 对 L 1 6/9 2年 国 际油 污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析 ( 0 1 国际 燃 油 污染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主 要 内容 与 特 分 (0 年 2 的
点 , 出 我 国 实施 (0 1 国际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 明确 的 几 个 问 题 并 提 出对 策 建 议 。 指 20 年 需 关键词 : 船舶 燃油污染损害 公约 实施 影响 对 策
O 引 言
() 1 适用 范 围
2 0 年 3月 。国际 海事 组织 (MO)正式 通 过 的 01 i
于船 东及 其保 险人 : ・避 免 责任 限制过 多影 响责 任限 制制度 的统 一 : ・避 免船 东及 其保 险人 面 临不 同责 任 限制 的基金
制度所 带来 的额 外 负担 。
类泄 漏造 成 污染损 害 的及 时 、合 理赔 偿提 供 了法 律保 障。 已于 2 o 年 1 o8 1月 2 t 效 。 1 E生 20 0 8年 1 1月 1 日 , 国政 府 批 准 加 入 《 油 公 7 我 燃
约 》2 0 ,0 9年 3月 9日该 公 约正 式 对 我 国生 效 。这 样 ,
管理 规定 》 , 成 了一个 较 为完 整 的船 舶油 污染 损 害 等 构
《 油公 约 》 定 的责任 人 , 燃 规 除船 舶登 记所 有 人外 ,
光 船租 船人 、 舶 管理人 、 舶 经营 人等 也承 担燃 油 污 船 船 染 损害 连带 责任 , 他们 之间 还可相 互追 偿 。 公 约第 3条 规 定 , 除非 符合公 约 规定 的免责 条件 ,
“燃油公约”3月9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燃油公约”3月9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
为保证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
我国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加入该公约。
从此以后.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全部需要办理强制性油污保险。
而在过去,只有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行油船才有此规定。
【总页数】1页(P1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7
【相关文献】
1.《燃油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J], 劳辉
2.2001国际燃油公约生效对我国的影响 [J], 尹如奇
3.新公约,新对策——评《燃油公约》对中国生效 [J], SIMIC;高俊涛
4.2001燃油公约在我国全面生效 [J],
5.“燃油公约”自2009年3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经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必须参加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保证我远洋渔船统一、有效执行《公约》,减少和避免被港口国滞留现象,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为其渔船投保独立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财务保证,保险单或者财务保证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保证期限等内容(附件2)。
燃油污染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的具体保障金额最低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保障远洋渔船不会因违反《公约》和港口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
二、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向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证书》),并提交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单据和《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公约将 于 2 0 0 9年 3月 9日对 我生 效 , 同时适 用 于 澳 门特 区 , 暂不 适 用 于香
港特区。
( 责任编 辑 王丹 维)
如下 :
一
、
本公 约第 7条不适 用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航 行船 舶 ;区基本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澳门 和《
特 别行 政 区基本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决定 , 公 约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 本 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 ; 另行通 知前 , 在 本公 约不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香港 特别行 政
交通部 关于 国际海 事组 织《 0 1 国际燃 油污 染 20 年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效 的 公 告 生 25 0
交通部关于 国际海事组织 (o 1 2 o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效 的公 告 生
( 交通 部 2 0 0 9年 第 1号) 经 国务 院批 准 , 国于 2 0 我 0 8年 1 2月 9日向 国际 海 事组 织 递交 了 有 关加 入 《 0 1 国际燃 油污染损 害 民事责 任公约 》 以下简 称公 约 ) 20 年 ( 的加入 书 , 时声 明 同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对照)简介:由于1967年Torry Canyon轮近十万桶原油货油的污染事故,导致了国际间制定了1969年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然其仅适用于来自油轮货油的污染。
燃油污染问题于八十年代初逐渐受到重视,CLC公约于1992年修订时(1992年CLC议定书),进一步将“油轮”的燃油污染损害纳入规范。
在1992年CLC议定书的研拟期间,部分国家主张应将“所有船舶”的燃油污染纳入规范的提议或讨论。
然而由于CLC所规范的“油轮的货油或燃油”与“一般船舶的燃油”有相当差异,为避免复杂及困扰从而影响议定书的通过,1992年CLC议定书最后仅将“油轮的燃油污染”纳入,而不包括“一般船舶的燃油污染”。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
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 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1996年HNS公约架构之下。
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稍后成为1996年的IMO法律委员会第七十五届大会的主要议题。
在该大会上,英国代表提出一份由U.K. P&I Club于1993年制作的重大赔偿案件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有近半数的污染索赔是来自“非货油”。
同年,IMO法律委员会提出燃油公约草案,在经过前后六年的讨论后,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完成签署。
在整个燃油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争议主题,分别为:燃油污染是否应为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燃油污染责任限额 limitation of liability;及强制保险及证明 compulsory insurance and certificat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8]623号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
为保证对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
我国政府已于2008年11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将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就执行《燃油公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000 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
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 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在此之前已持有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二、责任范围
1000 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保险单或者财务担保必须确定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 Name of Registered Owner(登记所有人);
(二)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Registered Owner (登记所有人主要营业地);
(三) Name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
(四)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主要营业地);
(五) Duration of Security(保证期限);
(六)
“Certificate furnished as Evidence of Insurance Pursuant to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证明按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出具保证的证书);
(七) Name of Ship(船名);
(八) 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IMO船舶识别号);
(九) Distinctive Numbers/Letters(船舶编号或呼号);
(十) Port of Registry(船籍港);
(十一)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re is in force in respect of the abovena med ship
while in above-named ownership a policy of insurance satisfying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Civil Li 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
三、证书的申请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我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证书》。
四、证书的签发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参照我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
各局应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年底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内网邮箱报我局备案。
《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
《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五、证书的格式
《证书》(格式见附件)由我局统一监制,各局不得自行印制证书。
六、证书的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或沿海运输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提交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复印件。
未按规定持有《证书》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止其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现场检查中,有重点的检查船舶所持有的《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发现假证或中国籍船舶所持《证书》为未经我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承保的,有关证书一律收缴,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主题词:船舶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校对:徐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