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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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扩 大 行 政 诉 讼 的 受案 范 围 , 全 面保 护 行政 相 x 人 的 合 法 t ,
权益
的含义 分离 ,例 如将 知识 产权 和受 教育 权 也包 括 在 内 ,这显 然符 合我 国行 政诉讼 法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根本 精神 和我 国社会 主义法 冶 的发 展方 向。在 没有 修改 现行行 政诉 讼 法的情 况下 ,从 更 有效 保
范 围的 限制并 无 多少正 当性 可言 。 现 代社会 , 在 诸
如受 教 育权 、 治权 利 、 政 劳动权 和文 化 权 等对 公 民
同样 重 要 , 开这些 权利 , 民 的生存 与 全 面发 展 离 公 即面临 巨大 的威 胁 。 目前很 多 法院在 受 理案 件时 , 对 人身 权 和财产 权作扩 大 解释 ,并 将其 与 民法 上
范 围之 内 。
Hale Waihona Puke 和第 1 。 2条 以概 括 的方 式确 立行 政诉 讼 受 2条 第
案范 围的基 本 界 限 , 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即“ 法
认 为行 政机 关 和行政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 的具体 行 政 行为 侵犯其 合 法权 益 ,有权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 政 诉讼 ” 。第 1 条在 第 1 中 以肯定 列举 的方 式列 1 款 出了属 于行 政诉 讼 受 案 范 围的 各 种 具体 行 政 , 并 在 其第 2款 中以概 括 的方式 将 难 以列举 全 面 、 今 后 将逐 步纳 入行 政诉讼 受 案范 围的作 为补 充 。第

6 5—
维普资讯
没有 救 济的权 利形 同虚设 ,行政 诉讼 制度 便 是保 障行 政相 对人 合法 权益 的一 个重 要 途径 。 目前 ,我 国的行 政诉讼 制度 还 存在许 多 不合 理 的情 形 , 要 在实践 中不断完 善 。 需

比较与反思:论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比较与反思:论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2 1年 第3 01 期 ( 卷 总第3 期 ) 第5 3
刨 新
I NNoVATI oN
No3 011 . 2
( 1 , u uai l o3 ) Vo. C m lt e N .3 5 vy
比较 与反 思: 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论我

[ 摘

要】 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与 司法权两种 国家基本权 力形 态, 是行政监督 中较 为重要的一种制度 。其监督 作用的
美 国的联邦法 院和各州法院是 审理行政 案件
典型 。我 国的 台湾地 区也 是 由行 政法 院来 审 理行 政 的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由具有一般管辖权 的法院和
案件 的 。三是 以普通 法 院 中设立 专 门行 政审 判庭 或 具 有专 门管辖 权 的法 院组 成 。具 有一 般管 辖权 的法 有 专 门行 政 诉 讼 机构 来 规 范 审理 行 政 案件 的类 型 , 院包 括 地 区法 院 、 诉法 院 和最 高法 院 。地 区法 院 上
讼 体 制相 关 状 况 , 过 比较 分 析 , 通 探讨 目前 我 国行 理 和 审查行 政 案件 适用 一 般 的 民事 程 序 。民事 系统
政 审判 组 织 的不 足 , 提 出完 善 的思路 。 并

法 院按 审 级 分 为 郡 法 院 、 等法 院 、 诉 法 院 民事 高 上 庭 和 上议 院 4个 审级 , 并 非 各 个 审级 的 法 院对 行 但 政 案 件都 有 管辖 权 。根 据英 国法 律 的规 定 , 只有 高
构、 审理 程 序 、 员 配置 对 司 法 审 查 的效 能 具 有 重 院 要 的影 响 。本 文 从 比较 法 的角 度 , 察 域外 行 政 诉 又包 括 民事法 院 和刑 事法 院两 个 系统 。普 通法 院受 考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 行政 诉 讼法 》 的历 史 贡 献和 完 善
杨 寅


行政诉讼 法 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115 .94年 ( ( 宪法 第 9 条 和现行 18 年 宪法 》第 5 7 92 4条均 规定 ,对 国 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的
违 法行 为 ,公 民有 控 告 、 申诉 和检 举 的权 利 。但 是 ,直 到 1 8 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颁 99

般管辖 权 10 ;距 离 18 0年 7 9年法 国通 过 人权 宣言 20年 。历 史可 以让 我 们沉 思 1 0 2 公 民依 据 行 政诉 讼 法 ,通 过行 政诉 讼 制度 可 以实现 自身权 利 的救 济和保 障 ;司法 机关 可以 .
收 稿 日期 :2 0 一l —2 09 2 5
2000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牟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 卷第 1 5 期 21 1 0 0年 月
民的 自由、尊严和利益通过该部 法律得到 了尊 重和维护,这一切, 同 《 行政诉讼法 的观念影响和实践需
求 皆有 关联 。 值 此 部 法 律 实施 2 年 之 际 ,本 刊 编发 一 组 文 章 以 示 纪念 , 内容 涵及 《 政 诉 讼 法 》 的历 0周 行
史贡 献 、 行政 诉 讼 与行 政 复议 制度 的 关联 、行 政公 诉 制度 、行 政 诉 讼对 党组 织 的 监督 、 完 善被 告 举证 规 则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举证责任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证据规则的核心,是法院在遇到事实难以分辨以及无法做出裁定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构与相关的学术研究方面要有着不同的看待方式。

因此,本文欲从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角度去浅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完善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一次最早是在古罗马的法典中被记录的并且列举出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欧美国家,举证责任一词在英文中的表述为“burden of proof”,在英美证据法上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层为推进责任,第二层为说服责任。

通过对过往资料的查阅与学习,作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解是,在对案件的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在原告与被告双方中,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若无法按照法律依据提供证明,以及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那么双方中的一方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推进责任有利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之间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举证责任的含义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证据由谁提出,另一方面应当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从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裁决规则说这五个角度去论证的。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某些方面的继承,其法律精髓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举证法规的核心所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在刑法中的应用是给予政府行政机关的特权,去分配特点的核心表现在于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其次,原告的诉权也受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限制。

最后,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待证实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存在问题《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于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本文以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浅析应该如何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管辖涵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在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纵向的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合理分配,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横向的地域管辖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的合理分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中存在“官强民弱”的现实情况,现行管辖制度在行政审判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大量案件由基础法院管辖导致行政效力低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当地行政机关存在疑虑。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有所顾虑,有时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存在也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心理。

2003—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38万件、民事案件2 200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47万件,平均每年9万多件,这反映出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折射出人民而在不愿告的心理。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长期实践中,行政诉讼法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

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加强了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力度,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可诉权利,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限、受案程序、审判程序、审判机关以及执行程序等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修订版本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其中,2007年的修订增加了公开听证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程序。

2014年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效果,增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对非诉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

这些修订版本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并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五、其他相关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以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等。

这些相关法律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法合规。

六、总结行政诉讼法律依据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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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

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

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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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

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5;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
障,导致原告不敢告;行政审判公正性不能确保,导致原告不愿告等。

(2)行政案件撤诉率高,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正常撤诉。

在近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正常撤诉,即原告撤诉并非因为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异议,而是基于外力的影响而不得不撤诉。

6(3)行政审判质量不高。

行政审判的重点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一起审原告的场面;由于常常受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法院对行政行为在事实与法律问题上的审查力度缺乏明确的认识;行政判决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缺乏说理性和说服力。

(4)行政判决执行难。

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环,只有将判决的内容付诸实施,行政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但在实践中,行政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有些行政官员甚至公然藐视法院判决。

因此,反思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并提出改革的构想,是我们不能不重视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

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将法律制度区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实在规则,由实体性规则以及有关机构运作的规则所组成;其二是结构,指一贯的、持久的法律制度框架,它是“持久
的模型,体制性的架构,是将程序保持在轨道之内的坚硬的骨骼”,笔者将其理解为体制问题;其三是法律文化,指全体或部分公众对法律的态度、评价、意见或预期,它是“一般文化中的习惯、意见、做法或想法,这些因素使社会势力以各种方式转向法律或背离法律”。

7笔者认为,弗里德曼的区分是具有启发性的,对于我们深入分析法律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下面笔者即主要依据这一框架,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体制和文化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行政诉讼规则的缺陷及克服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的诸多具体规则存在缺陷;这其中的一部分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完善8,但尚有相当部分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

(一)受案范围的扩充
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

9我国行
政诉讼法在制定时,考虑到行政诉讼制度处于初创时期,法院审判经验不足,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备,因而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实践证明,如果行政诉讼法对民众的行政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法人正当权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

为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相适应,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较大幅度调整。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仅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非为我国所独有,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等都曾长期将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限定在行政处理上,而行政处理的一个成立要件就是规制内容的具体性。

虽然在二战以后各国对受案范围一般改采概括性的规定,将所有公法上的争议在原则上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解释学上往往通过对法律争议概念的解释,将具有抽象性的法规命令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10但是我国目前行政立法较为混乱,迫切需要寻找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既有的监督方式由于多种原因并未能真正发挥功能。

法院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机关,对于行政立法合法性的判断最具权威性,也比较超脱,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应当允许相对人对
行政立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损害,但实际上很多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并不需要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11而且即使能够通过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由于只能针对个案而不能否定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制度选择。

12在外国法上,法国和英国的法院都可以对具有抽象性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13,取得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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