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版
2018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等级
鉴定内容
题型
题量
答题方式
保安贝
r5级
专业能力
案例选择题
50
上机考试
4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判断题
100
上机考试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案例选择题
50
3级
职业道德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100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案例分析题
7
纸笔作答
劳动关系 协调员
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判断题
100
上机考试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网页制作、综合操作等
营销师
(限)
5-4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选择、案例分析、计算、 方案策划
5
纸笔作答
公共营养师 (限)
4-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判断题
100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计算、案例设计、案例分 析
5
纸笔作答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案例分析题
5
纸笔作答
职业
等级
鉴定内容
题型
题量
答题方式
物流师
(限)
4-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判断题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案例分析、设计等
纸笔作答
秘书 (限)
5-4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案例分析、工作务实
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3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标准统一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务工作,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爱惜正常考试秩序,保障考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成立考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域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场设置(一)考点设置。
1.考点数量。
国家统计局设置1个国家考点,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在本地域共设1个地域考点。
2.专用用房。
各考点除设置必需的考场外,还应当设置以下专用用房:(1)考务室一间,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处置相关事务。
(2)主考室一间,用于巡考人员等商议工作。
(3)医务室一间,供医务工作人员利用,寄放各类必备的常常利用药和急救药品。
3.口号标识。
各考点原那么上应在适当位置悬挂一条“2018年度国家统计执法证(地域名称,如北京)地域考点”的横幅,并在夺目位置张贴考场散布图和有关考试规定。
4.场地保障。
场地平安,通电通水,卫生整洁。
(二)考场设置。
1.考场数量。
考场数量依照顾试人员数量和场地条件确信。
每一个考场原那么上很多于30人、不超过60人。
2.考场布置。
(1)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应试人员名单。
(2)考场原那么上依照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3)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笔迹。
(三)考生安排。
1.每一考场内,统计局和调查队应试人员应混合安排。
2.同一机构应试人员不安排在相邻位置。
三、考场纪律(一)应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治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与考试有关场所的秩序。
(二)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在考试前30分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放置在考桌上的左上角。
(三)应试人员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或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2018年统计法规工作计划与2018年统计稽查工作计划汇编

2018年统计法规工作计划与2018年统计稽查工作计划汇编2018年统计法规工作计划一、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建设,充实统计执法力量。
积极争取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实统计执法人员。
统计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监察能力和执法水平,执法努力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强化对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法程序,实行错案追究制、备案报告工作制,强化对统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自律性。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建立和完善职工学法、用法和懂法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制定学习课程表,主要学习《统计法》、《省停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局领导干部和职工在认真搞好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还要坚持自学,在学好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外,要重点学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四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通过学习培训,促进调查对象自觉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维护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权利。
增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统计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对接工作结合我县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深入基层了解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好协调解决统计行政案件,化解统计行政争议,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四、做好信息的采集上报要加强对统计法制信息的采集上报,上报的信息既注重实效又讲求质量,要多出精品、出佳作,及时向州局反映我县统计法制和执法工作动态和举措,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州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2018年统计稽查工作计划XX年,全县统计稽查工作要以夯实基层统计基础、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改进稽查方式,规范稽查程序,通过开展统计稽查,实现法制宣传、业务指导、处罚教育的有机结合。
二、工作目标(一)加大统计稽查力度。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合统〔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合统〔2018〕35号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根据省统考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组织动员,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好考务工作。
一、报名时间:2018年5月28日至7月25日(工作日);二、报名地点:合肥市统计局机关党总支(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一区B 座七楼0714室)。
考生确有实际困难不便直接到市统计局报名的,可委托所属县(市)、区统计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各地要受理考生报名信息及时上报考生。
三、在职人员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初级、中级填写《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高级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报名表需盖单位公章,以便现场资格审查。
四、高校在校生报考:在肥高校生可持高校学生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学生证明统一到合肥市统计局报名,自今年起开始,高校在校生不再免费。
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市统计局网站,网址:/(或登录安徽统计信息网下载,网址:)/。
联系电话:63538927、联系人:秦蓁。
附件: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2018年5月25日附件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各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21日(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统计局XX年4月30日颁布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条款以及省、市统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全市XX年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凡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或统计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实际从事或拟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内部统计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或分管统计工作人员)。
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除XX年申领新证和XX年参加继续教育人员之外且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申领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资格新证报名情况汇总表》,报送时间为XX年6月30日前。
2、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落实情况汇总表》。
报送时间为XX年5月20日前。
以上材料均报送至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400元∕人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98元∕人1、继续教育:XX年6月底前。
(具体时间另定)2、新证考试:XX年9月15日。
凡XX年前取得国家新证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今年还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将作废,必须重新参加新证考试。
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措施通知落实到相关单位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率达到100%,完成情况列入镇区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合府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8〕23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67号)要求,现就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申请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2017年4月1日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的,从事或者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取得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委托行政执法资格的,因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乡镇综合执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等领域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请省巢管局,市公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肥西县花岗镇,长丰县下塘镇统计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填写执法资格认证报名表(见附件),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于4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
市政府法制办将于4月中旬组织上述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一)考试报名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单位集体网上报名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名。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登录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关于做好2018年统计专业技术高级

关于做好年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省级、中央部属在甬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考办〔〕号)要求,现就我市年度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办法和时间(一)报考条件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规定执行。
.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热爱统计工作,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年;②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中级资格后(包括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下同),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年;③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1 / 6专业工作满年;④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张(底色为白色,其中张贴在报名表上)、同版格式数码照片份(按证件号码命名,像素×)。
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统计局指定地点报名。
没有主管部门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统计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双休日除外)。
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8.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局拟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现就《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国家统计局2019年8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对执法证制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备3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1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工作1年以上”。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予颁发统计执法证:(一)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将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制定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
”五、删除第二十条。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
”七、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将原第(八)项修改为:“……(九)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八、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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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统一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务工作,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保障考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成立考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1.考点数量。
国家统计局设置1个国家考点,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在本地区共设1个地区考点。
2.专用用房。
各考点除设置必需的考场外,还应当设置下列专用用房:
(1)考务室一间,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处理相关事务。
(2)主考室一间,用于巡考人员等商议工作。
(3)医务室一间,供医务工作人员使用,存放各种必备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品。
3.标语标识。
各考点原则上应在适当位置悬挂一条“2018年度国家统计执法证(地区名称,如北京)地区考点”的横幅,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图以及有关考试规定。
4.场地保障。
场地安全,通电通水,卫生整洁。
(二)考场设置。
1.考场数量。
考场数量根据应试人员数量和场地条件确定。
每个考场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60人。
2.考场布置。
(1)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应试人员名单。
(2)考场原则上按照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3)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字迹。
(三)考生安排。
1.每一考场内,统计局和调查队应试人员应混合安排。
2.同一机构应试人员不安排在相邻位置。
三、考场纪律
(一)应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与考试有关场所的秩序。
(二)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在考试前30分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放置在考桌上的左上角。
(三)应试人员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或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考场内,应试人员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应试人员在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五)应试人员拿到答题卡后,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清楚地填写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视为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选择题作答时,需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卷上的题号在答题卡上将该题所选答案涂满涂黑;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用橡皮擦干净再重新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非选择题作答时,应用黑色墨水签字笔或中性笔,字迹工整清楚,字距合适。
要按照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答案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下方写出新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出答题区域,否则无效。
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污损。
(八)应试人员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询问;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应试人员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返
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九)应试人员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完卷后应把答卷按第1页到最后一页的前后顺序叠好,并按从上到下为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退出考场。
提前退场的应试人员退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而应径直离开考点。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必须立即停笔,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逐一检查后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应试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或者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必须立即收缴其试卷和答题卡,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四、监考巡考
(一)监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监考人员由本地区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选派。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处级干部担任,应当熟悉考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2)每一考场设主监考1名、副监考1名。
应试人员较多
的考场,应增设副监考1名以上。
(3)同一考场监考人员的安排应当兼顾局队。
2.监考要求。
(1)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维护考场秩序,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做可能影响考试的事。
(2)监考人员负责按要求领取试卷,核对无误,并在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负责逐一核实应试人员身份,清除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监考人员负责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处填写好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收缴试卷,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6)监考人员负责将考试结束后的试卷清点无误后直接送交巡考人员。
(二)巡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巡考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各省级统计机构选派。
巡考人员应当熟悉考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备试卷评阅能力。
(2)每一考点设一巡考小组,其中主巡考1名、副巡考不少于4名。
主巡考由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指定人员担任,副巡考由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各选派2名处级干部担任。
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调查总队各增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副巡考。
(3)同一考点的副巡考由不同省级统计机构的选派干部组成。
(4)本地区选派的巡考人员不参加本地区考点的巡考工作。
2.巡考要求。
(1)巡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职,恪尽职守,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巡考地区的考务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巡考地区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监考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正常考务秩序。
(3)巡考人员应对每个考场巡视3次以上。
进出考场应当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应试人员答卷。
(4)巡考人员负责及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5)巡考人员负责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6)巡考人员负责对巡考地区市、县统计执法证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
(三)纪律要求。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五、试卷评阅
(一)阅卷组织。
试卷评阅工作由巡考小组负责,主巡考即为试卷评阅第一负责人,考试结束立即进行。
阅卷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日以内。
(二)阅卷场所。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提供试卷评阅场所,保障全部阅卷人员集中阅卷需要,并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
(三)阅卷要求。
1.试卷评阅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做到规范评卷、打分公正、核分准确。
2.阅卷中如有分数改动情况,阅卷人员应当征得第一负责人同意,并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署阅卷人姓名。
3.试卷评阅完成后,阅卷人员应当抽取不低于10%比例的试卷进行交叉复核。
如有异议,阅卷人员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签名确认。
(四)成绩反馈。
巡考小组负责将统计局系统和调查队系统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分别制表(各2份),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一负责人负责将其中一份分别向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反馈,另一份带回交执法监督局。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低于65分,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提出查询要求,巡考小组应予以支持。
如有异议,巡考小组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签名确认。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修改确认后的成绩为准。
(六)试卷处理。
考试试卷由巡考小组如数带回,交执法监督局按规定留存。
(七)阅卷纪律。
阅卷人员未按规定阅卷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