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规章制度

网络游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推广、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游戏管理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保护未成年人、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网络游戏内容管理第四条网络游戏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戏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游戏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六条网络游戏不得设置诱导玩家过度消费的道具和系统,如每日登录奖励、首次充值奖励等。
第七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交易和赌博等活动。
第三章网络游戏运营管理第八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游戏运营资质。
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登录、收费等管理制度,保障玩家合法权益。
第十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戏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游戏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网络游戏推广与宣传第十一条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诚信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误导玩家。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不得面向未成年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进行。
第五章未成年人保护第十三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消费金额,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未成年人游戏中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家长、学校的沟通合作,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是指使用互联网进行游戏活动的产品,由于其便捷的游戏方式和极大的流行性,已成为如今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网络游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网络游戏,保护玩家权益,需要出台相关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国内游戏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的境外游戏企业。
三、管理要求1.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进行内容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法内容。
2.游戏企业应当负责对游戏中的涉及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迷惑消费等不良行为进行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游戏企业应当设立游戏运营管理团队,确保游戏运营规范、有序。
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客服团队,及时回应用户提问,维护用户体验。
4.游戏企业应当对游戏运营数据进行监管,对于容易引起沉迷、偏离价值观的游戏进行预警和管理,减少负面影响。
5.游戏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家长辅导手册,告知家长相关的游戏使用规则,协助家长进行游戏的管理和监管。
6.游戏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并设立对未成年人使用游戏的时间、次数等方面的限制,防止过度沉迷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7.游戏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游戏运营管理工作。
四、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游戏企业应当在预约时间内强制用户下线,并向其家长发出警告通知,同时配合学校等有关部门进行护理教育和帮助。
3.对于经常出现不良交易、虚假宣传、暴力色情等问题的游戏企业,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向公众披露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
五、总结以上是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处罚措施,对于游戏企业和玩家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希望游戏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加强自律,保护玩家权益;同时,玩家也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理性、安全、健康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内容的监管,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第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游戏上线。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
第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游戏时间。
第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虚拟物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广告推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情节者可以暂停其服务。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有违反的,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网络游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并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娱乐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点。
网络游戏在满足人们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监管。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游戏内容审核,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于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
3.《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网络游戏的生产、销售和提供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丰富、优质的游戏内容,同时加强游戏内容的审查,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3.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并且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
4.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沉迷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游戏时间限制、收费限制、游戏强制休息等。
5.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游戏的稳定运行,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6.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游戏内容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四、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1.国家新闻出版署2.公安部3.文化和旅游部以上三个机构都有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络游戏的审批、检查和监管等事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返回顶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组织以及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相关主体。
三、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1. 违法违规游戏内容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核上线游戏内容,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暴力、色情、赌博等违法信息。
2.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置健康游戏提示、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3. 用户信息保护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四、用户权益保护1. 游戏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游戏服务提供者保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 维护用户隐私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得到游戏服务提供者严格保护,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用户信息。
3. 投诉渠道游戏玩家发现游戏存在问题或需要帮助时,应当有权向游戏服务提供者提出投诉,并获得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解决。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处罚。
六、可行性评估本办法草案已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结合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力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与监管更加协调。
七、附则本办法中涉及未尽事宜,由相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范畴内进行解释。
以上为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网络游戏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交互和娱乐的游戏活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网络游戏企业应依法经营,合法合规。
2.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3. 加强技术防控: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技术措施,防止游戏内容违规和用户信息泄露。
4. 守法诚信:网络游戏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5.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监督,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条:经营准入1. 网络游戏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2. 未经备案的网络游戏不得上市销售。
3. 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游戏内容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设立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注,加强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
3. 网络游戏企业应提示未成年人避免沉迷游戏,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内容审核1. 网络游戏企业应对游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含有反动、低俗、暴力等违法违规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制定游戏内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新上线的游戏。
第六条:用户信息保护1. 网络游戏企业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信息。
2.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止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七条:违规处理1. 网络游戏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2. 网络游戏企业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监督机制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和评估。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网络游戏的监督,投诉违规行为。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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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