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作为当今社会中备受青少年及大众喜爱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其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有效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接下来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游戏内容管理针对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暂行办法规定游戏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法、暴力、淫秽等不良因素。
游戏企业在开发游戏产品时,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并营造良好的游戏环境。
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游戏企业在游戏内设置健康游戏提醒机制,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防止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游戏企业还需加强对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三、游戏运营监管办法对游戏运营过程中的广告、收费、虚拟物品交易等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游戏企业在游戏运营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不当方式引导玩家消费,不得擅自变更游戏规则并损害玩家权益。
对于游戏内购买和虚拟物品交易,必须公开透明,避免引发玩家投诉和纠纷。
四、安全防范措施网络游戏存在着网络安全隐患,为保障玩家账号和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游戏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玩家信息不被泄露和盗用。
同时,游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玩家反馈的安全问题。
五、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游戏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游戏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惩戒,以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和玩家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旨在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这也需要游戏企业和玩家共同遵守,达到良性发展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暂行办法》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娱乐行业规范网络游戏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娱乐行业规范网络游戏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娱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网络游戏行业的独特性,一些不规范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规范网络游戏服务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娱乐行业规范网络游戏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服务内容与质量1. 注重游戏内容的优质性。
网络游戏企业应严格控制游戏内容,杜绝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传播。
游戏中的剧情、对话和画面应积极向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
2. 强化游戏服务的质量。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对游戏平台的维护和更新,确保游戏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团队的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用户服务。
3. 保证游戏的安全性。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游戏软件和数据的安全防护,避免恶意攻击和信息泄露。
加强账号和交易信息的保护,保障用户财产的安全。
三、用户权益保护1. 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网络游戏企业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与销毁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2. 规范游戏虚拟道具交易。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虚拟道具交易的监管,防止用户被不正当手段诱导进行交易或被诈骗。
建立交易平台,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设立用户争议解决机制。
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投诉。
对于用户的诉求,要进行有效回应和调解,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经营者责任与义务1. 加强自律管理。
网络游戏企业要自觉遵守行业内的规范与准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违法、低俗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 提高员工素质。
网络游戏企业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道德水平。
员工要注重职业道德,严守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
网络游戏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人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游戏产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网络游戏暴力、沉迷等问题,为了保障广大玩家的健康和游戏产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游戏内容、游戏运营、玩家权益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具体应用。
二、政策背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第一部权威性管理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玩家的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个人,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销售等环节。
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
在适用范围内,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机构网络游戏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各地新闻出版局组成,其中国家新闻出版署是网络游戏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游戏的管理政策和法规,同时也是网络游戏的审批机构。
各地新闻出版局则负责对本地区的网络游戏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游戏内容网络游戏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
同时,网络游戏的内容也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
六、游戏运营网络游戏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规定。
网络游戏的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保护、广告管理等。
七、玩家权益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游戏运营者应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玩家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八、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市函[2011]9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
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市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影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0年12月,文化部开展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
2011年3月,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
求,对本辖区内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监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文化部。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上述两项工作开展以来,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能够认真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及“监护工程”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材料,工作执行有力到位。
其中,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内容的监管,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第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游戏上线。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
第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游戏时间。
第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虚拟物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广告推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情节者可以暂停其服务。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有违反的,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网络游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并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游戏行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游戏行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已经成为许多人娱乐的首选,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秩序和玩家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游戏行业网络游戏管理的暂行办法。
1.游戏内容管理网络游戏中的内容丰富多样,从剧情设定到角色扮演,都需要进行精心设计和管理。
在游戏发行前,应严格审查游戏内容,避免涉及暴力、色情、恶搞、反人类等不良元素。
同时,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道具等进行统一管理,禁止贩卖和私下交易,确保公平竞争和玩家权益。
2.游戏运营管理网络游戏的运营过程中,需要保证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确保玩家能够顺畅进行游戏,同时防止游戏服务器被攻击。
为此,应制定统一的运营标准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对游戏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和升级。
3.游戏账号管理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安全是玩家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玩家私自买卖、借用账号,同时要求游戏厂商建立完善的账号绑定与找回机制,以便玩家能够迅速恢复被盗账号的权益。
此外,游戏账号应与实名制相结合,确保玩家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4.游戏平台管理网络游戏平台是游戏发行和销售的核心环节。
对游戏平台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严格审查游戏上架资质、建立用户评价和投诉机制、加强游戏广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
同时,要求平台提供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禁止非法获取和滥用用户信息。
5.游戏市场监管网络游戏市场监管是保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游戏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于游戏中的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要及时处理和整改,以保护广大玩家的权益。
6.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是网络游戏的主要用户群体,对于他们的保护至关重要。
游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未成年人游戏管理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进行限制,建立家长监护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教育宣传,防止他们沉迷于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一、背景网络游戏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娱乐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点。
网络游戏在满足人们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沉迷、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监管。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游戏内容审核,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于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
3.《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网络游戏的生产、销售和提供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丰富、优质的游戏内容,同时加强游戏内容的审查,防止出现涉及暴力、色情等内容。
3.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并且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验证。
4.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沉迷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游戏时间限制、收费限制、游戏强制休息等。
5.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游戏的稳定运行,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6.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游戏内容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四、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1.国家新闻出版署2.公安部3.文化和旅游部以上三个机构都有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络游戏的审批、检查和监管等事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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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