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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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第六章临床诊疗的道德要求

医学伦理学第六章临床诊疗的道德要求

医学伦理学第六章临床诊疗的道德要求
医学伦理学第六章探讨的是临床诊疗中的道德要求,以下是其中的要点:
1.尊重患者自主权: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决策权,保障其
知情同意权。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需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让患者明确治疗的风险和利益,并尊重患者的拒绝治疗权。

2.保护患者隐私:医生应该对患者的医疗信息和隐私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非关联方。

3.遵循道德规范:医生应该遵循医学道德规范,以治疗患者为本,避免利益冲突和滥用权力。

4.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医生应该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无效
治疗和药品滥用。

5.尽义务救治:当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医生应该尽义务进行
救治,不得因费用等原因而放弃治疗。

总之,临床诊疗中的道德要求,要求医生以患者为中心,以医德医风为基本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尊重患者权利,注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尊严。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
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1、医务人员针对患者病情,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健康教育,介绍病情,提出供选择的诊疗方案.
2、主动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介入或手术等有创诊疗前或使用药物治疗前或输液输血前,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授权委托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宣传并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在患者就诊时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4、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能签字的,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署,
5、医务科在检查病历质量时应对患者参加医疗安全活动情况定期检查、总结、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
传染病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

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

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

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

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

医院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医院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医院患者的权利与义务尊敬的患者:您好,为了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确保诊疗顺利进行,请您了解以下权益与义务。

一、患者的合法权益L享有平等医疗权。

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2.享有安全有效的诊治。

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

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享有知情权。

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4.享有选择权。

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及手术。

5.享有隐私权。

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隐私部位的检查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医务人员在场。

6.享有获得权。

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

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7.享有投诉权。

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意见或不满意, 有权进行投诉。

二、患者的义务1.病人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2.病人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3.病人有与医务人员在共同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遵循医嘱的义务。

5.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6.病人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7.病人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8.病人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希望您在就诊中能维护合法权益、履行义务,配合医疗工作,得到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

医生的诊疗行为规范制度

医生的诊疗行为规范制度

医生的诊疗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临床科室的主任医生、副主任医生、主治医生、住院医师、实习医师等。

第二章诊疗义务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传播患者隐私。

第四条科学诊疗医生应依据医学科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订立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敬重患者选择权医生应敬重患者的自主权,向患者供应诊疗信息,充分敬重患者的选择权,告知患者治疗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与患者共同决议治疗方案。

第六条诊疗技术规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从医疗技术规范,严格依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得超出或缩减诊疗范围。

第七条合理用药医生应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病情和诊断结果,合理选用药物、剂量和疗程,避开滥用药物和过度使用抗生素等药物。

第八条安全操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格遵守手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诊疗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第九条诊断准确医生应依据患者的临床表现、病史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等综合推断,确保诊断准确性,避开误诊和漏诊。

第十条诊疗记录完整医生应认真记录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诊断依据、辅佑襄助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与患者沟通医生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耐性听取患者的看法和建议,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十二条立刻报告紧急病例医生在发现紧急病例时,应立刻报告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告上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法规范行为医生假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1.违反患者隐私保护规定,擅自泄露、传播患者隐私;2.诊疗行为不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害;3.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从事非主专业的医疗工作;4.滥用药物或过度使用高危药物,导致不良反应或药物滥用;5.伪造、窜改、删减患者的诊疗记录。

合理诊疗义务

合理诊疗义务

小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合理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要件分别为: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

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仅仅是“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责任,还不能一概而论。

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和治疗措施的紧迫性,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往往不现实,如患者重度昏迷而其近亲属又不在现场,但救治急危患者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救治时间导致不良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简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他们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本文将深入探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保证和个人职业素养的培养。

一、患者权益保障1.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自主决策权,尊重其选择和意愿。

他们应提供患者足够的信息,让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决策,并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或手术。

2. 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严守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无故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如在医疗记录中使用患者的编号代替姓名等。

3.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

4. 建立有效的沟通与信任关系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关系。

他们应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

二、医疗质量保证1. 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他们应遵守诊断、治疗等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滥用权力、索取回扣等违法行为。

2. 科学诊断与治疗医务人员应根据科学的诊断与治疗方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随意使用未经验证的疗法或药物。

他们应及时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不断更新自己的诊疗知识。

3. 安全操作与风险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性。

他们应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和药物,避免操作失误和事故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可能的医疗风险。

4.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务人员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过程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估。

他们应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和效果,及时反馈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医务人员诊疗实体行为义务的分类

医务人员诊疗实体行为义务的分类

医务人员诊疗实体行为义务的分类1、医疗服务义务:对患者的感官感受和生理功能进行有效疗养治疗,改善其病情,是指医务人员有义务尊重患者从犯病到出院期间所经历的各个时期,负责提供所需的有效临床诊疗服务,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疗效。

2、实体治疗义务: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的实体病理或其它特殊情况进行无害的有效处理,例如:牙科医生应有义务为患者拔牙;耳鼻喉科医生应有义务为患者进行急性病鼻窦炎的治疗;科学确定有需要的患者行腹部超声或者电子针灸治疗;临床检查中有必要的患者及时行化验。

3、护理义务:医务人员应有义务对患者实施专业护理照顾,帮助患者有效控制疾病,使患者达到舒适满意的健康水平。

例如:护理人员有义务根据医嘱及指导,为患者进行护理,帮助患者保护和提高身体机能;有义务给患者解释和实操自我保护;向患者传授健康信息和知识,及时发现任何需要并及时获得及时护理。

4、诊断义务:根据病史、实验室检查、影像检查等信息,正确地诊断患者疾病,使其获得有效治疗,是医务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要义务。

正确的诊断,可以帮助患者和医务人员规定正确的治疗方案,给患者带来安全的放心。

二、预防类义务1、疾病预防义务:应有义务尽可能科学、充分地加强宣传普及,增强患者对健康的关注,尤其是关于心理和社会的保健,使患者不仅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而且尊重他们的权利,促进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干预义务:医务人员有义务让患者清楚了解可能用于预防疾病、保护健康的措施,能够启发患者自我保护能力,克服困难,实行长期有效地预防护理活动。

3、教育义务:医务人员应有义务把专业知识和健康教育传授给患者,使患者建立正确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状态,并在调节自身的健康状况方面,能够作出合理的选择。

4、健康检查义务:医务人员有义务根据患者个人特点和季节及当地爆发某种疾病的情况,定期给予他们有关健康资讯和建议,以防止疾病发生和促进其健康状况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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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

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仅仅是“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责任,还不能一概而论。

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和治疗措施的紧迫性,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往往不现实,如患者重度昏迷而其近亲属又不在现场,但救治急危患者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救治时间导致不良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理解本条第二项的内容时,必须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区别开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规定只要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急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一概不负责任,太过绝对。

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如何判断何为“合理诊疗义务”,要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生命危在旦夕,抢救时间紧迫,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难以要求医生具有与平常时一样的思考时间、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对医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对低于一般医疗时的情形。

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直接关系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医务人员仍应尽到合理诊疗的注意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

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是正确实施治疗措施的前提。

如情况紧急,应当采取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急措施后,再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二是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

三是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紧急情况下,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

四是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结合上述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在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通常应尽到的诊疗义务,即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便是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
构仍难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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