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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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一、对注意义务的介绍根据我国当前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说,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有损害后果的存在;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够否定上述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就医疗机构来看,医院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对医疗机构来讲,是十分必要的。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中,医院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某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过失又包括了疏忽与懈怠两种情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为懈怠。

疏忽与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过失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里状态,就是行为人对其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根据当前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注意”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普通人的注意。

所谓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仅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到的情形。

举例来讲,某人住在五楼,其楼下是一集贸市场,但是某人某日在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酒瓶从阳台上抛出。

某人的此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判断此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举例来讲,甲委托乙在其不在办公室时,代其接收并保管一张面额为元人民币的支票,乙承诺,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以案说法,告诉你医院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首先,患者入院治疗即会与医院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一旦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就得尽职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医院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告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因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经过两次鉴定,均认为被告医院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案情简介:阑尾手术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二次手术2000年7月23日,原告因腹部疼痛就诊于被告处,被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同日进行了阑尾切除术,2000年8月7日出院。

2013年4月5日,原告因反复发作性右下腹部疼痛再次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回盲部炎性肿物;回、结肠多发憩室,于2013年4月15日进行回盲部+部分升结肠+回肠切除术,2013年5月6日出院。

原告调取两次住院病历对比才知,2000年被告为原告手术切除的不是阑尾,并且手术过程中因切口位置不当、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在十几年来遭受腹部疼痛反复发作之苦,致部分回肠、整个回盲部等部位严重粘连而切除,严重影响了身体各个部位的生理功能。

2014年4月14日原告委托海X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评定,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个人委托,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院委托X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7月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该医疗过错而导致的后果与原告第二次手术切除回盲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鉴定结论可采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采信两次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且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脑瘫患儿案例浅谈医疗注意义务

结合脑瘫患儿案例浅谈医疗注意义务
活 动中未 尽到与当 时的 医疗 水平 相应 的诊疗 义务 , 造
了终 身的痛苦 , 也给医院带来 了巨大 的经济负担 。
2 案例 分析
成 患者损 害的 , 医疗机构 应 当承担赔 偿责 任。本条 是 关 于如何 界定 医务人员 过错 的规定 。“ 在诊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 相应 的诊疗义 务 ” 这句法 律
3 医疗 注 意 义务
仍不 能翻身 、 直立及双手持物 , 先后在几家 医院均诊断 为脑性瘫痪 。本 案复杂 , 鉴定过程非常艰辛 , 长达 4年 之久 , 终经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丁等 医疗 事故 , 最 医 方 承担 主要责任 。这起 事故不仅给患儿及其 家人造成
《 侵权 责任法 》 第五十七 条规定 , 医务人 员在诊疗
有 为医界多年 累积并共 同遵 守的不成文 的习惯 。如 医
义务 而 已 。
见的义务 。如某 医院护 士生 产后 头痛 , 求麻 醉师 和 要
产科医生给予盐酸 曲马多片止痛 , 由于是同事 , 麻醉科
医生和产科 医生违 背 医疗注 意义 务 , 在没 有请 神经 内
科会诊及检查 的情况下 给予此药 , 士服用 剂量不详 , 护 2 0分钟后 呼吸抑 制死亡 。此药 品说 明书上标 明 : 品 本
现代医院管理
21 0 1年 1 2月第 6期总第 4 5期
Mo e H si Mrae m . e .0 1 S 4 ) d m op ̄ 皿 gme No 6D c2 1 ( N.5
’6 ・ 5
3 2 1 结 果预见义 务 。在确 定 医师是 否 违反结 果 预 . . 见义务 时 , 需要特 别注意以下几点 :
痛定 思痛 , 我们不 得不 反思 医疗机 构在 临床 方面 存在 的不 足之处 。下面结合本案例简单地谈 一谈临床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一系列职责和义务。

这些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医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

本文将从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效果性和人文关怀三个方面,探讨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义务。

一、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性1.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医务人员应确保医疗场所的卫生清洁,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有效运行,以及医疗设施的安全使用。

2.正确使用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医疗设备和器械,遵循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3.合理用药和防范医疗风险: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和治疗方案,避免药物滥用和医疗风险。

二、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1.准确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病情,准确诊断疾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2.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医学进展,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医疗技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3.持续关注和评估治疗效果: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性。

三、关注患者的人文关怀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2.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医务人员应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患者积极面对疾病,保持良好的心态。

3.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道德要求,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务人员应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秉持医者仁心,提供安全、有效和温暖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新 医学 2 1 0 0年 2月第 4 卷 第 2期 l
l7 3
医疗 纠纷 与 对 策
论 医疗 注 意 义 务
河 北 邢 台 市 人 民 医 院 ( 5 0 1 043 ) 司少 臣
[ 摘 要 ] 在 我 国民事侵权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中 ,将 医疗 注 意义 务 作 为 医疗 过 失 的 判 断标 准 ,
高警 惕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避 免这种 损 害后果 发生 的义
务。
3 1 损 害结果 预见 义务 .
2 医疗 注 意 义 务 的 法 律 厘 定
医疗 注 意 义务是 指 医务人 员在 实施 医疗 行 为过
预见 义务 在 于预见 损 害结果 发生 的几 率 ,可分 为绝 对 不 会 发 生 、很 少 发 生 、常 常 发 生 、确 会 发 生 。发生 的几 率越 高 ,相应 注意 程度也 就越 大 ,如
程 中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和 诊 疗 护 理 常
规 、规 范 以及职务 和业 务 上 的习惯 和常理 、接受 契 约 或委 托所 要求 的注 意义 务 。医务 人员 在 医疗行 为
何 判 断
发生 的几 率极低 ,但 有 可能 发生 的 ,且 为 一般 医务 人 员所 熟知 的 ,即有 预 见义务 ;医学上 的危 险 ,已 被 合 理证 实 ,虽 未被 一般 医务人 员所 知悉 ,如实施
的注 意义务 是整 个 医疗过 失 的核 心 ,也 是 判断 医疗 过失是 否成 立 的前 提 。
为 时对 患者 可能 产生 的损 害后果 有 预见 的义 务 ;二
是损 害 结果避 免 义务 ,即医务人 员 在预见 到其 诊疗
行为 可 能会造 成患 者损 害 时 ,应 放弃 该种 疗法 或提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患者生病后就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时候,要尽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确保患者得到有效迅速的治疗。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包含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两种,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律师解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医疗水准,并且保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患者实施救治。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技术进行诊断、诊疗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善意,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每一个诊疗环节均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要求其提起特别的注意,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意外”。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放弃对患者不利的危险行为,且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医疗活动将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此,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治 疗 。考 虑不 除外 主动 脉夹 层 ,告知 患 方应立 即 到 上级 医院行腹部 C T除外动脉夹 层瘤及相关 风险。患
方要 求先行 治疗 ,待腹痛好 转后再到上 级医院就诊 。
卫 生 院即 予硝 苯地 平 缓释 片 2 0 mg口服 ,行 立位 腹 平片 、超声 等检查 。腹平片 回报 示中上腹部液平 ,B 超 显 示腹 部 未见 异 常 ,血 常 规示 WB C1 4 . 6 9 ×1 0 /
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 术、特殊检查 、特殊 治疗的 ,医务人 员应 当及时
医疗行为中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 首先 ,判断 医疗过错 的标准 是 : 是否履行注意义 务和说明义务 。医疗过错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是医疗
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是否存在医疗过
对 本案 例 来说 ,分析 第一 家医 院的 行为 ,询 问病 史 时未 能了解 到高血压 病史 ,查体遗 漏腹部血 管杂音 ,
C K1 8 4 U/ L,C R1 7 0 u mo l / L时 未予 分析或 请专 科会
竭死亡。
了 “ 了解病情 ,后果 自负”后离院。
当天 8: 3 0 ,何 某 到 某 卫 生 院 就 诊 ,卫 生 院 查
B P 1 9 0 / 1 0 0 mmHg,心肺 ( ); 腹 平软 ,全腹 压痛
52 中 国 卫 生人 才2 0 1 4 0 3 。 ㈦ & 强¨ 渤 : A 瓤 j 辑
疗 行为 自然成为重 中之重 。笔者将 从以下几方面浅谈
情 、诊断治疗措施 的风险 利弊均不 了解 ,为促进患者 对病情和 医学措施的了解并进行正确的选择 ,医务人 员对 患者进 行 解释说 明 以取得 患者 的理解 和配 合的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收稿 日期 :06 1 7 2 0 —0 —2
面 , 当依据不 同性质 和 内容 的注意义 务分 别制定不 同 的判 应
作者简介 : 刘子锋 (99一)男 , 17 , 河南洛阳人 , 士研究 生 , 硕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维普资讯
第3 期
刘 子锋 :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准确表述。 技 术。第二个层次是信 赖医生 能够运 用 自己的 医学知识 、 全部的科学 知识 ” 医 疗技术 为患者提供最忠实 的服务 。 日本学者能见 善久在论述
医疗 契约关系的时候指 出:专家从委托人得 到两种意义上 的 “
3 说 明 义务 .
医生的说 明义务 所对应 的是 患者的知 情同意权 , 要求 它
世界各国都对医生行业的准入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必须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及临床实习而后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既然医生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取得了医学专业的执业资格在法律上就已经认定他们具有了医学领域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这些知识技能是与其专家等级资格相适应的
关键词: 医生 ; 患者 ; 注意 义务
中图分类号:9 5 1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2 6 o2 O )3 12—0 17 —3 0 (0 6 0 —0 0 3
2 忠 实义 务 .

医生对 患者 注意义务 的内容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患关系决定了医生必须对患者 承担
() 检查 的必要性 、 险性 ; 危 赖而产生的。这一注 意义务 的内容就是 医生 对于其专家 资格 防的措施 ;2 可能采 取 的检查方 法 、 相适应的医学知识 、 医学技能等有着合格的掌 握 , 能够正确 无 () 3 可能采取的治疗措 施 , 如果有 复数疗法 , 每种疗 法均应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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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注意义务
关键词: 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
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

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

而“必要的注意”
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过程中,应当按照最优化原则,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地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师的高度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种。

(一)结果预见义务。

在确定医师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医师是否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

对于危险是否有预见的可能应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判断标准,不能以医师自己主观的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如果医师欠缺必要的知识、技能而导致错误诊疗,被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是否无知。

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欠缺认识而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被认为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因为“一名医师不能顽固地继续用陈旧的被淘汰了的技术进行治疗。

但是,如果只有一种正统的治疗方法而他却不按照这一方法治疗,他当然不能用临床诊断错误的辩词来进行掩饰。

”[2] (3)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是机率问题,发生的机率愈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愈大。

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即有预见的义务。

(4)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前的检查、治疗方案的选择、治疗行为、治疗病历的管理等行为。

这些行为各个
对患者的人身均有可能产生危险。

因此注意义务的范围应及于医疗行为的全部。

对于结果预见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着眼于对具体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认定。

一个完整的医疗活动是由不同的具体医疗行为组成的。

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1)一般的注意义务,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必须履行依医疗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

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

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

(2)特别的注意义务,指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

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医师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师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

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二)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要求医师在保持应有谨慎的情况下而为的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医疗行为实行过程中并不是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

因此,结果避免义务对已预见的危险的存在采取适当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就显得相当重要。

一般而言,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 ( 1)舍弃危险行为。

它要求医师对其预见到的医疗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应舍弃,如果医师继续施行该医疗行为
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就被认为存在过失。

但是,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周围没有医术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往其他具备医疗条件医院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医师的过失。

[3]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医师在认识或预见其医疗行为的危险后,仍继续实行这种医疗行为,如果医师提高警觉而保持客观必要的更高注意,并采取了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而使危险行为不致发生损害结果,意味着医师没有过失。

当然,医师在实施该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则认定其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承担过失责任。

三、医疗注意义务的根据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可分为一般根据和特殊根据两类,医师所负的注意义务虽为特殊注意义务,但与一般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本质不同,它只是基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与危险性所额外规定的一些相对而言特殊的义务而已。

(一)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因此对医师的注意义务应具体规定在保护医患双方的各种有关的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之中。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法》第21 条规定,医师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推定其有过失,亦即未尽其应尽之义务,患者因此受有损害,得依民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4]民事法律可以直接将卫生法律法规的注意义务援引为针对医师所设置的
注意义务。

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

当然,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为医师所设置的注意义务。

在医师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但尚未给患者造成达到损害赔偿程度的伤害时,并不认为医师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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