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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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现行的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于2019年9月
1日起,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主要旨在规范校长。

领导者的行为,防止
和惩治腐败、职务犯罪,推进教育开放。

根据这项办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选任制度和过程监督机制,建立校长定期、不定期考核
制度,产生有实效的教育管理。

校长有义务担任学校教育行政、优质教育推进和学生教育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还规定了具体的履行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实施项目。

另外,校长的职责还包括维护学校师生的教育秩序,建立和完善周围社会秩序;负责学校
文秘、档案管理工作;对学校上下层级的管理活动,以及负责提升学校的经济和教学设施
等资金等。

此外,校长还负责接受教育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结合情况应优先行使有利于学生发展
的教育政策,确保学校正常运作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对校长职责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校长行为,为校长指明了清晰的职责,促进教育管理和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与聘用(一)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正副校长、一般中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由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聘任。

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中层正职、一般中学副校长、单设初中校长由县委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提名,县教育局聘任。

其他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察和聘任。

各中小学校长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聘用校长。

(二)拟任中学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小学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拟任中小学校长(正职)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任副校长或相当职务二年以上;拟任副校长一般要从任职二年以上的主任中提拔。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党外干部和女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中小学校正副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核定的职数配备。

(五)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权利和义务(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最后决策权和全面指挥权。

3、制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

4、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

对教职工实施奖罚和考核。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活动。

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及课外教育等活动。

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校长队伍,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校长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校长工作执行力和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所有小学校长。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校长必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校长要依靠学校校委会开展工作。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校委会的意见,支持配合学校校委会工作。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一般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可解聘或续聘,在聘期内若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者随时予以解聘。

第二章校长职责第九条:学校行政管理职责1、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和本校实际,凝聚全校师生共识,制定学校短期、中期、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依据有关教育法规,精心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

3、各项主要工作的开展均要执行“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管理程序。

4、规范用权,合理授权,不独断专行,学校中层领导的任命原则上由校长负责任命,并由校长负责管理考核。

5、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务、少队等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整体,完善体系。

6、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7、严格落实月工作小结汇报制度,定期向中心校汇报工作,要有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图片等作为汇报依据。

第十条学生管理职责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制定本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市中小学校长管理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市中小学校长管理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市中小学校长管理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毕党发[ ] 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校长队伍管理考核工作,形成长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敬业、务实、廉洁、高效、创新”的校长队伍,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建立完善校长队伍的规范、约束和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全市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实现校长由事务型向专业型的转型发展,增强全体校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过程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分类区别和同类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全市中小学校长,其中,市教育局负责考核市直学校校长及随机抽考部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县(区)教育局负责考核县(区)直学校校长、乡镇中学校长,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考核本辖区小学校长。

四、考核方式㈠定性考核凡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列入考核不合格等次: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群访、非访、越级访等不稳定行为;3.学校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4.学校(校长)发生严重违反学校、校长两个方面“十个不”的承诺的行为及其它经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威望高。

能(3分):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上岗证书,具有较强的办学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科研能力、应对能力和创新能力,每年读两本以人教育专著。

勤(3分):工作勤勉,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除搞好行政工作外,中小学校长每周上课2节以上、听课3节以上,中职校校长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40节以上的工作量。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

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

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

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

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教育家素质的校长队伍,充分发挥本县名校长的引领辐射作用,促进全县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队伍的专业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四川省中小学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函〔2018〕423号)以及《中共xx县委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岳委发〔2019〕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科体局组织评选并认定的县级名校长工作室及组成人员。

第三条工作室在县教科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名校长工作室人员组成1.领衔校长,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

领衔校长由县教科体局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考察研究、公示认定等程序组织评选认定。

2.学员,每位领衔校长每期负责指导5-7名校长学员。

学员由县教科体局组织申报、遴选和分派。

3.助理,由领衔校长所在学校选配1-2名兼职助理,协助领衔校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助理由领衔校长推荐,报县教科体局备案。

4.顾问,名校长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若干顾问,顾问原则上由县内外知名校长或有校长任职经历的专家担任。

5.跟岗研修人员。

名校长工作室可接收部分2-3名中青年校级领导跟岗研修(幼儿园干部条件适当放宽),人员由工作室确定,报县教科体局备案。

第五条名校长工作室领衔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管理经验丰富,办学治校业绩突出,在全县乃至全市有一定影响力。

3.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近5年内发表县级以上论文1篇以上;主持县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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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第四稿)
(2000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小学校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位。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分开,分类管理;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下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第八条校长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支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人民教育督察员制度,聘任社会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人民教育督察员,对学校工作提出质询,对校长管理活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员,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五)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六)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尊重教职员,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八)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校长的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三)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一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职务。

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二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四)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五)初任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原则上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举办的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选聘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农村村小或教学点负责人的选聘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选聘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校长选拔委员会组织实施。

校长选拔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拟任职位学校的教职员代表、教育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

教职员代表产生应广泛听取所在学校全体教职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实公布职位。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

(五)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和民意测验结果,按1:2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

在民意测验或考察中得不到半数以上人数拥护、认可的,不能确定为拟任职人选。

(六)确定拟任人选及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一至两周。

(七)任用。

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核实不影响任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第二十条在校长职务竞争上岗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任用: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惩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6年,任期满后,重新进行选拔任用。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建议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

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校长在任期内不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或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工作。

第四章校长的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第二十五条考核中小学校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

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校长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情况;
(二)学校办学条件与学校管理的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五)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核校长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校长个人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并听以有关方面意见;
(三)学校主管部门集体评议;
(四)学校主管部门在考核后及时反馈考核意见;
(五)校长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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