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22年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2022年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2022年11月1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车票销售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客行李的安全和顺利运输,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三条旅客行李包裹指旅客在乘坐火车时携带的物品,包括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等。
第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旅客应当按照铁路规定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进行包装,确保包裹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李包裹的托运第七条旅客携带的行李包裹可以选择自行携带或者托运。
第八条旅客行李包裹的托运标准由铁路公司规定,并在火车站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第九条旅客托运行李包裹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并按照规定缴纳托运费用。
第十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托运处,不能迟到。
第十一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取件手续,逾期未取的行李包裹,铁路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李包裹的保管第十二条旅客行李包裹的保管由铁路公司负责,保证行李包裹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托运单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车厢或者行李车中。
第十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旅客可以向铁路公司申请赔偿。
第十五条旅客行李包裹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第四章行李包裹的管理第十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类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顺畅。
第十七条旅客行李包裹如有特殊要求,应当提前向铁路公司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十八条旅客行李包裹采取打包方式托运时,应当确保包裹内容真实,便于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旅客行李包裹如需中途取出或者添加物品,应当依照铁路公司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铁路公司有权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包裹中不含有危险品等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章行李包裹的追踪第二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行李包裹的追踪系统,确保行李包裹能够准确及时到达目的地。
《铁路客运组织》行包托运、违章运输(修改版)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5.3 无法交付物品
2、无法交付物品的管理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无法交付物品的开始日期、
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 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 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1)行李、包裹、遗失物品和暂存品等送交拍卖行拍卖( 如当地无拍卖行时,应向铁路局指定设立的无法交付物品 集中处理站转送)。 (2)枪支、弹药、机要文件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随意交易 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4.2 行李、 包裹的运输变更
1、办理变更的限制 旅客或托运人交由铁路运输的行李、 包裹,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取 消托运和变更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运输变更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行李随人走,凭客票托运,在变更到站时,仅限办理运回发站 和中止旅行站。 再如鲜活物品因本身易于变质、 死亡及受运输条件的限制,除装 运前取消托运外,不办理其他变更。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5)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收货人(托运 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和实际运送区段里程通算运费的差 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行李、包裹运输变更处理程序如图3-4所示。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5 行李、 包裹的交付及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3.5.1 行李 包裹交付的有关规定 交付工作是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最后一道工序。为此,行李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以外,其他物品均应作 价移交(即拍卖收入),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 品、无人领取的暂存品及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旅客或托运人、 收货人从变卖日起 180d 以内来领取时,车站、经营人凭旅客 或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报铁路局申请办理 退款手续。
【2019年整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栏》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于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02•【文号】铁运[1991]57号•【施行日期】199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0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1991年4月2日铁运(1991)57号)总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
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内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分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内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作业

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作业行李、包裹运输包括承运、装卸、中转、交接、保管、交付六大环节。
一般而言,行李、包裹发送作业流程为:托运→受理→制票→入库→保管→装车→交接;行李、包裹中转作业流程:卸车→分拣→装车→交接;行李、包裹到达作业流程:卸车→交接→入库→保管→交付。
一、托运旅客或托运人向车站提出运输行李、包裹要求称为托运。
(一)行李、包裹托运的规定旅客托运行李时,必须提出有效的客票和行李托运单。
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每张客票只能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
托运人托运包裹时,应提出包裹托运单,托运单见图2—2。
为了加强运输和物资管理,保障社会治安,贯彻运输政策,对某些物品的运输实行必要的限制。
(二)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1.托运金银珠宝、货物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宣传用的非卖品,应提出省级以上政府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的书面证明。
5.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6.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7.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
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8.托运Ⅰ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制。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kg,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m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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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总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
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
售票时间要向旅客公告。
第2条车票的种类车票分为二种(式样见附件一):1.客票。
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
2.附加票。
包括加快票(直达特别加快、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变径票。
第3条客票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如发生往返乘车时,除铁路规定者外不予办理)发售客票。
发售软座客票时,不能超过旅客的换车站或本次列车的终点站。
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客票。
始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客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时,不得超过两小时。
第4条加快票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发售不换车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特别加快票最远售至列车终到站。
发售需要在中转站换车的普通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1.有快车始发站的车站。
2.旅客最后在北京、上海、沈阳站换乘的各次普通快车的停车站。
第5条卧铺票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免费小孩,单独使用卧铺时,只买全价卧铺票及相应的空调票。
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
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
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铺位,如旅客的到站是预留站或预留站以近的车站时,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卧铺票。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
售票员必须在客票背面签注××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卧铺通知单(式样见《管规》附件八-5)上注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第6条外籍旅客票外籍旅客乘车应购买外籍旅客票(式样见附件一)。
中国旅行社接待的外籍华人,在华侨民、留学生、文教专家及其家属凭证明可按照中国旅客办理。
第7条小孩减价票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车时,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的空调票(以下简称小孩票),但不能超过大人的到站。
超过1.4米的小孩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大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小孩票。
第8条学生减价票正规院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式样见附件一)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的硬座车的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学生票。
学生回家或返校,径路中有一段坐其他交通工具,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地点至院校的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华侨学生、港澳学生如要求在国内参观、游览或探亲访友时,凭县以上教育机关证明,每年可买两次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1.学校所在地有供养学生的直系亲属一方(指父或母),另一方在外地,学生到外地探亲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第9条伤残军人半价票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非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及附加票。
“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式样见附件一)。
第10条市郊客票乘坐市郊列车的旅客,应购买市郊客票。
市郊客票限100公里以内。
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购买市郊定期客票。
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注明乘车区间、姓名)和一张一寸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连续买票时,可凭上月、季度票办理。
但职工每年初,学生每学年初开始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须另提交证明。
第11条站台票到站台迎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站台票(式样见附件一)。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除补收站台票价外,并加收五倍的站台票款。
遇有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12条团体旅客30人及其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径路、座别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应优先安排。
如填发代用票(式样见附件一)时,除持票本人外,另发给每人一张团体旅客证(式样见附件一),并加盖日期、车次戳,作为团体旅客的凭证,随同代用票使用有效。
对号入座时,注明车、座位号。
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填写在代用票的记事栏内。
第13条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1.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
300公里以内为二日,3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
空调票、变径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市郊单程客票当日当次车有效。
市郊往返客票,往程当日当次车有效,返程三日内有效。
市郊定期客票从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
提前换购的市郊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4.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5.改签后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应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车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间:1.因列车满员、晚点等铁路责任不能按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到达到站时,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
同行人同样办理。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间手续时,应在客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
因铁路责任还应在行李票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上同样签注。
第14条乘车条件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并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径路、座别和铺别乘车。
旅客可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停车站上车,但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
也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客票除外),并可在客票和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
但中途下车后,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即行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旅客持用的市郊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大人带小孩或小孩和小孩,可共用一个卧铺。
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1小时以后还不到卧车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
如持原票旅客再来卧车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式样见附件一)交给旅客,到站凭原票和客运记录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在没有市郊列车运行的区段,或市郊列车不能满足需要时,对持有市郊定期客票的旅客,铁路局可指定乘坐管内或直通旅客列车。
涉及有关铁路局时,应事先通知。
第15条车票签证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
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
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直达特快车票在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改签。
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乘车时,乘车站应按旅客要求尽早安排改乘有能力列车去到站。
办理改乘手续时,在车票背面注明“因铁路责任”字样,并加盖改签乘车日期车次戳。
发生票价差额时,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还时,按第17条二款办理。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办理签证手续。
中转换乘管内旅客列车,是否签证由各铁路局自定。
为了方便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各中转站应积极开办站台签证、上车签证、委托列车签证等业务。
列车上签证时,核收签证费并发给列车上签证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16条检验票和收票为了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安全,进出站人员,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出车站,并主动出示票证。
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
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
有效期间尚未终了的市郊定期客票、返程未使用的市郊往返客票以及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剪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代用票、区段票(式样见附件一)应撕角后交给旅客。
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列车的检票工作应由列车长亲自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检验车票,必要时列车员也可在车内和车门口验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