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表1-1、表1-2),2.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1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
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
7.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2),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天津市人防交底资料

天津市人防质检站交底内容地库中没有工程桩有抗拔桩的需要做地基钎探处理,形成地基钎探记录,同时,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
一、两个概念:1、人防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按照单位工程要求单独编制。
2.人防质检站对工程验收履行的是备案制、到监督现场,各责任主体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工程验收是由甲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五个责任主体。
参加工程验收。
质检站对重点质量控制点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质检站到现场监督检查是建立在施工单位对报验部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站到现场检查,如发现报验部位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监理没有按规定验收,质检站不与抽查,该部位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二、五个注意事项:1、现场参建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控制工程的防护设备进场验收的程序,不可流于形式,各责任主体要负责,杜绝不够资质的、质量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进入工程现场,防护工程产品主要有:1)门式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密闭观察窗、平时通勤口的战时封堵门框、门扇。
2)阀门类的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爆地漏、防护闸门、手动密闭阀门、自动调压排气活门、防爆波呼叫按钮、测压装置、三防信号箱。
3)防化产品包括:过滤吸收器以上产品进场时严格工程进场验收程序,由防护设备厂家进场时提供相应的加工标准,加工图集,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资质证,定点防护设备国家审批的生产许可证;到现场报验,总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验收合格后,通报甲方,共同在验收资料上签字认可,形成验收文件。
2、根据天津市人防办公室2009年42号文件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在天津时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所有的战时设备在竣工验收时应一次性安装到位,不得甩项。
根据2010年77号文件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开工改扩建和新建的人防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必须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实际检测和竣工的防护设备检测,资质为国家人防的人防检测资质,并出相关的检测报告,没有检测报告不予验收。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我站是受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省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我们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把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按章开展,为工作目标,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级类人防工程(单、附建式),战时用途。
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 个口部,个进风口,排风口。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一)工程开工前监督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1、巡回抽查(1)检查方式:事先通知、不定期的抽查(原则上,防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他视情况而定).(2)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还可对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查。
(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主体结构验收的监督1 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四)竣工验收的监督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监督方案。
二、监督范围1. 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范围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督。
2. 监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各方。
三、监督机构1. 人防工程的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监督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3. 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监督内容1. 设计监督: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监督: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验收监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果合格。
4. 运行监督:对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的防护功能。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监督机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3. 复查评估: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和有效执行。
4. 监督通报:对重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要求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3. 各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4.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每一个阶段的监督工作,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制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保护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廉洁从业,依法维护监督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监督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专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督岗位,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并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档案,及时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确保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第四章监督工作流程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交施工计划、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之一,是保障国家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因此,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对象1.各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地下避难所、民防工程、防空洞等等。
2.人防工程建设及改造维护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质量问题。
三、检查内容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相关资质和人员。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检查设计单位是否合法,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人防工程改造维护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检查改造维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对原有结构和设施造成损害等。
4.对人防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现场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施工过程、材料使用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委托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五、检查标准1.材料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工艺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工艺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是否得当。
3.设计标准: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4.质量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六、检查结果处理1.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斀和建议。
2.及时督促和引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4.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斀得到有效执行,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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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方便社会对人防工程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要求的了解,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修改,并在网上公布。
内容全文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2010年10月修订版)
一、服务主体名称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二、服务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 4号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津人发[2005]7号);
8、《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9、《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规范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 01-2002;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参考的主要图集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 01-2008;
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图集07FJ 01-03;
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图集07FG 01-05;
4、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图集07FD 01-02;
5、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07FK 01-02;
6、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图集07FS 02。
(四)其他现行的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办要件
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到市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携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申报要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开工前向市人防质监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市、区县人防办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7、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9、工程建设计划及批复文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验条件
(一)工程实体抽查部位
1、工程底板、墙体、顶板钢筋质量抽查
⑴钢筋绑扎完毕;
⑵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到位;
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预留预埋安装到位;
⑷墙体钢筋部位不要安装模板;
⑸工程资料填写正确,与工程同步
2、外墙混凝土质量观感抽查
⑴外墙面模板拆除干净,脚手管、扣件等清除干净;
⑵外墙混凝土表面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混凝土修补;
⑶外墙面穿墙螺杆全部割除,不要修补螺栓孔;
⑷工程基槽内不得存在积水,杂物。
(二)工程备案验收部位
⑴工程资料填写准确,真实有效。
⑵参建的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到场参加验收。
⑶工程实体具备验收条件,质量达到规范标准规定。
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时限承诺
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合格的监督交底要件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2、工程结构实体抽查:对建设单位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报验部位,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抽查。
3、工程地基、主体、竣工备案验收:对建设单位申请报验的、具备验收条件的地基、主体、竣工部位,在7个工作日内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发: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核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备案部门。
九、服务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8015号房间。
咨询服务电话:27828861 89752932
投诉举报电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27833941
市人防办纪检监察室23120928
办公服务网址:
办公服务地址: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
邮政编码:3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