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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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机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辽人防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9-2-24 生效日期:2009-2-2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承担受监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监督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五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受监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二、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三、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六、参与省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人防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人防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引言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市、农村和工矿企业等重要场所建设的用以抵御空中袭击和地面侵袭危害的设施和设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建设人防工程的过程中,监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人防工程事中监管制度1.监管责任人员人防工程的事中监管工作由专门组织建设管理的部门负责,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派遣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

2.监管内容(1)施工过程监管: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材料质量监管: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材料,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和使用。

(3)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4)质量验收监管:在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监管措施(1)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及时纠正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人防工程事后监管制度1.监管责任部门人防工程的事后监管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依法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2.监管内容(1)工程维护保养监管: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2)危险源排查监管:定期进行危险源排查,消除潜在危险,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应急演练监管: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应对。

(4)工程质量监管:定期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我站是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

根据国家及XX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按章开展,为工作目标,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级类人防工程(附建式),战时用途。

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个口部,个进风口,个排风口。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一)工程开工前监督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1、巡回抽查(1)检查方式:事先通知、不定期的抽查(原则上,防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他视情况而定)。

(2)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还可对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查。

(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主体结构验收的监督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监督方案。

二、监督范围1. 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范围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督。

2. 监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各方。

三、监督机构1. 人防工程的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监督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3. 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监督内容1. 设计监督: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监督: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验收监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果合格。

4. 运行监督:对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的防护功能。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监督机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3. 复查评估: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和有效执行。

4. 监督通报:对重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要求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3. 各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4.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目的1.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

3.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检查,推动工程建设质量持续改进。

三、质量检查验收的主体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2.监理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质量检查验收内容1.材料验收:对人防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施工技术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施工技术符合要求。

3.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4.安全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5.环境验收: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检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五、质量检查验收程序1.施工前验收:在人防工程施工开始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2.进度检查:监理单位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施工结束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定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达到验收标准。

4.隐患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

六、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整改到位。

3.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要求要及时落实。

4.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得有违规行为。

七、质量检查验收记录1.所有的检查验收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2.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有专门的记录,对整改情况也要做好记录。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内容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验、评定,并对出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一种活动。

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和风险。

下面将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监理的基本职责1. 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2. 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 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4. 对人防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5. 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6.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

二、监理的工作内容1. 制定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方法和时限。

2. 检查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资料审查: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及时备案和记录。

4. 协助处理问题: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5. 提出整改意见: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 报告和汇总:监理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监理情况,及时汇总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监理的工作要求1. 专业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技术实力。

2. 独立公正:监理单位应独立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公正监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责任担当: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起监督责任,做到对工程负责。

4. 实时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监理情况,确保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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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验槽;
2、坑(地)道工程的掘进;
3、浇注混凝土之前,各部位钢筋绑扎质量;
4、工程防排水施工;
5、防护构件安装;
6、隐蔽工程验收;
7、内部设备安装;
8、分部工程初步验收。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护构配件必须采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人防工程需实行准用证的材料和产品必须取得国家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方可使用。
2、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的实验报告;
4、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已处理完毕;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主要有: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监督站应抽样核验。对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站重点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进行现场监督,并填写《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综合登记表》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结论》等。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应说明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应重点审查工程对建筑、结构、进排风等专业的防护要求,使之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中,须对人防工程的土建结构及口部防护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监督站应按照施工阶段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抽查,重点监督内容如下:
3、设计变更通知书和技术变更核定单;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材料;
5、通风空调、给排水、柴油发电系统试验、检验报告;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记;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发布日期:【2008-2-28】来源:【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30日,必须持有关材料(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省、市人防办批准的有关文件,人防工程监督申报表)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填报建设单位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情况登记表、监理单位情况登记表和上述三个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大中型人防工程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日),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且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监督员按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抽查的“监督方案”。
第二条人防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防工程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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