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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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发布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发布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工作的办法》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要求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楸缁ぢ墒β男兄霸鹛峁┍憷?,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10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2. 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尽可能地让律师参与进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律师培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律师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开展培训,分享经验和技巧,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成长。

4. 强化监督与考核:为确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考核体系,激励其积极参与。

5.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应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微信群等,方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同时,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辩护方式,如引入专家证人、证据展示等,提高辩护效果。

6. 注重宣传与引导: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宣传与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展示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疑虑,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司发通〔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黑司通〔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黑司通〔2019〕19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行署司法局:2018年1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齐齐哈尔、大庆、鸡西3个市,在市县两级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团队、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律师资源不足、经费保障短缺、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等困难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决定扩大我省试点工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及时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双鸭山6个市市县两级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

二、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法律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人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难以得到有效的帮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应运而生。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辩护律师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和发挥。

这个制度要求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人都应该有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这个制度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很容易被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压力所迫,而无法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利。

有了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保障,被告人就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保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这个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律师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帮助被告人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这样一来,被告人就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最后,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这个制度的推动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样一来,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当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这个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师资源来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律师资源仍然存在短缺的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服务的重视和保障。

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7
【摘要】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试点省(直辖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及扩大路径初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思考 [J], 车梦婷;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及扩大路径初探r——《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思考 [J], 车梦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J], 无;
4.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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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1.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啊,这可太重要了!就好比在黑暗中给人一束光,照亮了那些身处困境的人前行的路。

你想想,要是有人被冤枉了,没有律师帮他辩护,那得多冤啊!就像小李,本来只是个旁观者,却差点被当成罪犯,还好有律师站出来为他说话。

2.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呀,不就是给每个人都配上了一个法律的保护神嘛!这能让正义得到更好的伸张。

比如说小张的那次案件,如果不是有律师全力为他辩护,后果简直不堪设想,这制度就是这么关键!3.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那可是保障公平的重要一环啊!就像战场上有了坚固的盾牌。

老王遇到那么复杂的案件,要是没有律师全覆盖,他得多无助啊!4.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简直是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啊!你看那小赵,被无端卷入案件,要是没有律师,他该怎么办?这制度就是他的希望啊!5.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可不是一般的重要啊!就如同给人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

就像那次老孙的情况,要是没有律师及时介入,那真的太可怕了!6.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是多么伟大的举措啊!相当于给每个人都撑起了一把法律的大伞。

比如小刘那次,要是没有全覆盖的律师,他不就完了吗?7.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绝对是维护公正的有力保障啊!这就好像给在大海中漂泊的人一个救生圈。

你说老陈遇到那种情况,要是没这制度,得多惨!8.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真的是太必要了啊!简直就是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明灯。

就像那次老周的经历,没有律师全覆盖,他可就真的没招了!9.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是多么贴心的安排啊!就跟身边随时有个法律专家一样。

你想想老吴,要是没有这制度,他得多难啊!10.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毋庸置疑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啊!就好像给整个社会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比如老郑的那个案子,要是没有全覆盖的律师,后果难以想象啊!我的观点结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能极大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大力推行和完善。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摘要:在新形势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工作模式有了明显的创新和改进,基本流程也日益完善。

其中,律师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加大对各项模式的优化力度,将律师从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体现出来,以此维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性。

在本篇文章中全面论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路径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司法工作辩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律师辩护能够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为了司法工作处于公平公正的状态,就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司法体制。

当前阶段,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只是被应用到了法院工作的审判阶段,但是在其他层面中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所以工作人员改革过程中,应当以新时代发展特征为主,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司法机制。

1、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作用体现第一,可以摒弃以往传统理念,对律师职业权利有效保障。

当前,相关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展开一系列改革工作,有利于让律师从辩护过程中突破以往传统方面的限制,给予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往传统类型的法律援助中可以看出。

通常是以通知型或者申请型的方式实施法律援助,但是这些法律援助方式应用过程中,普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整体程序十分繁琐和复杂,导致相关人员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着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双重低迷的现象,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有效维护。

与此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律师法律辩护权覆盖的背景下,能够拓展和延伸法律援助的范围,通过创建律师辩护中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对目前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极高的意义。

第二,能够满足目前形势下的要求。

通过改革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可以增强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质量。

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权进行保障是该项案件诉讼的基本目的和遵循的相关原则,有关人员在工作环节完善过程中,必须注重采取律师辩护全覆盖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辩护权益加以维护,使其从备案过程中结合专业人员的分析和控方加以交流,这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该种模式的转变与我国发展形势相符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一、前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应当以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本工作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全覆盖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体系,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我们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履行律师辩护责任,为客户提供合法、全面的辩护服务。

2. 专业服务:我们将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

3. 诚实守信:我们将坚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秘密,诚实守信,绝不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辩护。

4. 保障权益:我们将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力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

三、工作流程1. 咨询接待:接到客户的咨询后,由专门的咨询接待团队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案情背景、客户需求,安排初步咨询与律师见面。

2. 案件分析:律师团队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证据查找、线索梳理、定案依据,明确案件争点,为后续辩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3. 辩护策略:根据案情分析,律师团队将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包括法律依据、证据保全、表述技巧等内容。

4. 辩护实施: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团队将按照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参与法庭诉讼,为客户进行有力的辩护。

5. 结案总结: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团队将做好案件的总结工作,反思辩护过程,为今后的辩护工作积累经验。

四、辩护服务内容1. 审查案件:对客户的刑事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协助客户进行案情陈述,为后续辩护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2. 辩论策略:根据案情特点和客户需求,制定独特的辩论策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3. 证据保全:积极协助客户保全证据,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4. 诉讼代理:全程代理客户的诉讼工作,包括起草诉讼文书、提起诉讼、出庭辩护等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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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 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 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 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 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 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 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 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 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 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需要。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 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 更开庭日期。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 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 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 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 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 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 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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