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简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 是一项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在日内瓦签署,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内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它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高效。
合同内容CMR公约涵盖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包括主要内容:1. 责任和义务CMR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和货主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负责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货主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2. 运输文件和标记CMR公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标记。
这些文件和标记包括货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标记等,用于确保货物能够被准确地识别和追踪。
3. 费用和费率CMR公约明确了货物运输的费用和费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费用主要涵盖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费率则根据货物的性质、距离和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计算。
4. 保险CMR公约要求承运人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
保险责任通常由货主委托承运人代为办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争议解决CMR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方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应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运输代理商等。
它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提货、装卸、运输、交付等。
CMR公约的重要性1. 统一规范CMR公约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使各方在运输中具备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运输的可靠性和效率。
2. 保护权益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和货主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指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MR公约),它规定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旨在保护货主
和承运人的权益,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该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1.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并保
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
2.货主的义务:货主必须提供准
确的货物信息和必要的文件,如装载单、发票等,并支付运输费用。
3.运
输费用: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重量、距离和运输方式等
因素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货物损失和损坏:如果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约规定的赔偿
标准进行赔偿。
5.保险:货主可以选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争议解决: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
力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 引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促进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
2.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跨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方面:•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险责任;•运输费用和款项的支付;•运输方式和时间的约定;•延误、损失或损坏货物的索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3. 合同主体公约规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托运人、运输公司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委托货物运输的一方,运输公司是托运人委托货物运输的组织,承运人是实际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个人或组织。
4. 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承运人有责任保证运输设备的合法、合规和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固定,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5. 运输费用和款项支付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双方可以约定预付款、运输过程中的中途费用支付和最终运输完成后的余款支付方式。
公约明确规定,在货物交付之前,托运人应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6. 运输方式和时间合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和时间。
运输方式可以包括多种形式,如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或联合运输等。
合同方还应约定货物的装载、卸载和交付地点。
关于运输时间,公约建议合同方应当根据货物类型、距离和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时间约定,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延误和不可抗力因素。
7. 延误、损失或损坏货物的索赔如果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损失或损坏,合同方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提出索赔。
索赔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并考虑到货物的类型和损失的程度。
公约还明确规定,合同方在发现货物存在延误、损失或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8.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支付对方的损失赔偿金。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引言二、定义和术语在本公约中,下列术语应按照给定的定义解释:1.公路货物运输:指使用公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一切与货物装卸、运输相关的活动。
2.发货人: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一方,可以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3.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运输公司、个人或其代理人。
4.货主:指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控制人,可以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签约方:指签订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包括发货人和承运人。
三、合同条款1.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1. 发货人与承运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和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1.3. 在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应就价格、附加服务和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2.1. 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包括货物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等。
2.2.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3. 若运输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的装卸和运输3.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物,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安全。
3.2. 发货人应在装卸货物前进行货物清点和确认,并填写相应的装卸清单。
3.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或延误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运输保险4.1. 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货物进行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保值。
4.2. 运输保险的费用由发货人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3. 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索赔和处理。
5.争议解决5.1.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5.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选择。
四、其他条款1.本公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双方签订之后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所称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公路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以国际公路运输为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成立要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2. 交付货物的证明;3. 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4. 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的约定;5. 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确认合同的确认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为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货物交付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起运地和目的地。
第九条运输费用和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损失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国际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也适用。
结束语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
国际公约的效力也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提供保障。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三章:货物的描述和包装3.1 货物的详细描述3.2 包装要求3.3 标记和标签第四章:运输的安排4.1 运输方式和路线4.2 运输工具4.3 运输时间表第五章:责任和义务5.1 承运人的责任5.2 托运人的责任5.3 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第六章:保险6.1 保险的类型和范围6.2 保险责任6.3 保险索赔程序第七章:费用和支付7.1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7.2 延迟支付的责任7.3 费用调整第八章:违约和赔偿8.1 违约的定义8.2 违约的后果8.3 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定义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9.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0.2 合同终止的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11.3 法律适用和管辖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条款12.2 补充协议12.3 其他约定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承运人签字13.2 托运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和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通过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
1.3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其定义和解释应依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要约应由托运人提出,承运人在接受要约时,合同即成立。
2.2 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3 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CMR公约是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
简称“CMR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起草,于1961年生效,其目的是为保护国际运输合同中签署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并为交通公司
和客户提供一种简单、清晰、透明和安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CMR公约适用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即由一辆
或多辆装载货物的车辆运输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边界的货物。
CMR
公约还规定了货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保险、相应的费用分摊,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货物丢失、损坏、延迟或
拒绝交付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CMR公约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形式,可以减
少各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和误解。
同时,CMR公约的规定还有助于加
强运输安全和避免运输中的问题,并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为国际贸易合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总之,CMR公约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
对于保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顺利执行、维护合同签署双方的
利益和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02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介绍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Road,简称CMR公约)是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而制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书。
CMR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61年1月2日开始生效。
截至目前,CMR公约已有60多个缔约国,并成为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具权威和广泛适用的国际公约之一。
CMR公约包括了货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条款、运输货物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对运输货物索赔的规定。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合法性,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CMR公约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合同的形成根据CMR公约,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并且在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人后即形成。
合同必须包含各方的身份信息、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费和保险等条款。
运输货物的义务和责任根据CMR公约,货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将货物交付到目的地。
同时,货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延误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货运人在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否则货运人应对损失进行赔偿。
运输货物索赔CMR公约规定了货物索赔的程序和责任。
托运人必须在货物交付后的7天内向货运人提交索赔通知,并在货物交付后60天内提起诉讼。
货运人在损失发生后的3个月内,可以通过支付部分赔偿款来减少其赔偿责任。
其他条款CMR公约还规定了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强制免责条款、争议解决和调解等。
缔约国和适用范围CMR公约目前有60多个缔约国,包括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其他一些非欧洲国家。
缔约国必须遵守CMR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来实施公约的规定。
CMR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当货物穿越多个缔约国时,CMR公约也适用于相应的运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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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公约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
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
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
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
《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 第40段}《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各缔约方,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兹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a) 定义第 1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e) "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一) 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二)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三)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的,(四) 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五) 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六) 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
解释性说明的导言㈠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
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㈡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㈢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
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
㈣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
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
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
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b)o 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o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动,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
(e)"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
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
{ECE/TRANS/17/;1990年8月1日生效}(e)㈠针对第1条(e)㈠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
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
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
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
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
(b) 范围第 2 条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
解释性说明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
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
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
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
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
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
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
关于第2条的评注TIR证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
{TRANS/12, 第34段, TRANS/35, 第64和65段}第 3 条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一)符合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二)符合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 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3条的评注在某些时候,罐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出口至第三国的特种车辆以自身动力行进至交货点。
这类车辆在过境业务中视为货物,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为之颁发TIR证。
{TRANS/10, 第14-17段}(c) 原则第 4 条采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
评注第 5 条1. 采用TIR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
2. 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
关于第5条的解释性说明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
国际TIR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
首先,TIR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持一致。
此外,过境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的说明)。
第二章TIR证的颁发担保协会的责任第 6 条1. 在遵守附件9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TIR证并充当担保人。
凡不再符合附件9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2. 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TIR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
解释性说明根据本款的规定,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TIR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
3. 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TIR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TIR证。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4. 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TIR程序。
在不减损第38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5. 应按照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TIR程序的权利。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第 7 条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
第 8 条1. 担保协会应承付在TIR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
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
关于第8条的评注行政罚款第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
{TRANS/WP30/137, 第68-70段;TRANS/WP30/29, 附件3}收取额外费用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
{TRANS/WP30/135, 第52至55段;TRANS/WP30/137, 第69段}2. 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1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
3. 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就每份TIR证要求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