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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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语言文字教学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教学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教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语言文字教学行为,提高语言文字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学生成长,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语言文字教学相关工作,包括语文教学、英语教学等。

第四条学校将定期评估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以便优化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将定期开展语言文字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教师第六条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的教学原则,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水平,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秉持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传授知识,引导学生成长。

第九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提前准备好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尊重学生个性差异,耐心倾听学生提问,帮助学生解决困惑。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学生第十四条学生应该尊重老师,遵守教室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五条学生应该热爱学习,勤奋上进,认真完成作业,主动参加课外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应该团结互助,尊重同学,友善相处,共同进步。

第十七条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文字能力,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利益。

第十九条学生应该重视语言文字教学,主动与老师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语言文字活动。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语言文字教学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语言文字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幼儿园语言文字的使用水平,加强师幼交流,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师生在园内的一切语言文字活动,包括口头交流、书写、教育教学等。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语言文字规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师德要求第四条:教师应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树立良好的榜样,言语文明,表达得体,不使用粗俗、歧视性或侮辱性的语言。

第五条:教师应注重语言修养,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引导幼儿形成正确的语言习惯。

第六条:教师在与幼儿交流时,应使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幼儿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第七条:教师在批评和表扬幼儿时,应注意措辞得体,注重情感沟通,不得使用羞辱、威胁等不当言辞。

第三章:教育教学语言规范第八条:教育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幼儿的认知水平,使用贴近实际、富有情感色彩的语言,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第九条:教师在进行语言启蒙教育时,应特别注重培养幼儿的听说能力,通过游戏、故事等方式,提高幼儿的语感和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教学中的书写要求规范,教师应在黑板上书写清晰、工整,避免出现错误,确保幼儿正确学习。

第四章:家园沟通语言规范第十一条:家长在与教师交流时,应保持冷静,用平和的语气表达意见,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努力。

第十二条:家长在家庭作业批阅中,如发现问题,应以鼓励和建议为主,避免使用严厉或伤害幼儿自尊心的言辞。

第十三条:家园沟通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第五章:语言文字纠错与规范第十四条:在发现语言文字错误时,教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引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

第十五条:纠错时,应采用耐心解释的方式,避免产生负面情绪,鼓励幼儿勇于表达,不害怕犯错误。

第十六条:针对常见的语言文字错误,幼儿园应定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语言文字素养。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幼儿园的语言文字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保障广大幼儿的权益,制定本《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二、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教职工使用的一切语言文字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 确定编写组成员;2. 收集并分析幼儿园内部员工在语言文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规范的方面;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职工在幼儿园内使用语言文字的规定;4. 申请领导审批通过后,制定正式的《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四、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内容;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权力、程序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4. 《行政管理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制度名称:《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2. 制度范围:适用于幼儿园内部员工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一切行为;3. 制度目的:规范幼儿园的语言文字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4. 制度内容:(1)教职工应树立正确的语言文字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语言文明、文本规范;(2)教职工之间的交流要体现尊重和理解,不得使用粗口、辱骂等语言;(3)教职工与家长和社会交流要遵守规范,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泄漏保密信息;(4)书面文件须注重文本规范、格式规范、语言规范、用词准确;5. 制度责任主体:各级管理者、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6. 执行程序:各级管理者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7. 责任追究: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被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范本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范本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内外的沟通和交流能够准确、流畅和规范进行,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和义务
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得使用粗鲁、不文明或歧视性的言辞。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文化和语言规范,使用标准的中文表达,不得使用方言、俚语或网络流行语。

3. 员工在书面或电子文档、邮件等维护公司形象的场合应当特别注意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误、模糊或歧义的表达。

4. 员工应对发现的语言文字错误、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反馈,以便改进和提高。

四、禁止的行为
1. 员工禁止发布、传播任何违法、有害、恶意攻击他人或违背公司规定的言论、文字;禁止散布谣言、丑闻或虚假信息。

2. 员工禁止在公司的官方文件、合同、报告等正式场合使用简化字、异体字、俚语或网络流行语。

3. 员工禁止在公开场合,包括社交媒体等,使用公司名义发表与公司无关的言论或发表不当言论。

五、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警告、停职或解雇等处理。

2. 严重违反行为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五篇)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五篇)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一、普通话制度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二、规范字使用制度1、作业书写规范,无错别字(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2、学生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校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二简化、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

(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5、常年坚持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检查城市大街小巷宣传牌、门牌、广告语用字不规范状况。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二)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玉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我局日常工作用语。

(一)局机关干部在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切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广普通话中的龙头作用。

(二)下列状况务必使用普通话:1.执行公务时;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3.各类会议的发言;____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理解媒体采访等;5.接听来电,接待来访;____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公务员,都要到达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四)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新录用人员的一项条件。

二、加强对局机关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局机关下列用字务必规范:1.机关的名称牌;2.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宣传橱窗(栏)、电子显示屏等;3.机关公文、印章、材料、网络网页以及其他各种印刷品;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5.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背景图案、宣传单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初中

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初中

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注重内涵发展,强化过程管理,激发师生积极性,营造和谐的语言环境。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语言文字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语言文字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教育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渗透到课程设置、教学环节、评价体系等各个方面。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规范使用普通话,注重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九条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朗诵、演讲、辩论、写作等,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素养。

第十条加强汉字书写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汉字艺术。

四、宣传与培训第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语言文字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意识。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语言文字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与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五、评估与激励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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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

师生员工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争创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集体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称号荣誉的,学校给予物质奖励。

2、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请普通话优秀的教师为教师辅导。

3、各办公室结合工会争创文明组室活动,教职员工应把普通话作为学校工作语言,在教育教学、集体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师备课及板书、宣传材料文字应书写规范,作为争创文明组室评比的条件之一。

4、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全面达标。

将普通话达标纳入教师职务晋级、聘任、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按规定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5、将“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作学期评选文明班级的考核内容之一。

6、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学校内外的各级“推普”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比赛获奖,在学期教师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

城关镇中心小学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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