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清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年报不及时公示、信息不真实、异常情况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经营和社会信誉。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保障农民利益,相关部门开展了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
二、年报公示的重要性1. 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是合作社依法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公示,可以让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行为。
2. 保障农民利益:农民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和利益相关者,有权利知晓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年报公示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让他们对合作社的经营有更清晰的认识。
3. 增强透明度:年报公示可以增加合作社的经营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信任度,有助于促进合作社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
三、异常情况清理的重点工作1. 虚假信息的排查:一些合作社在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或不真实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对年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并清理虚假信息,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可信。
2. 经营异常的整治:一些合作社可能存在资金挪用、违规经营等异常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开展验证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经营异常现象,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
3. 规范产权关系:一些合作社在运作中可能出现乱收费、强制购销等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加强产权关系的监管,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年报公示可以增加合作社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了解和信任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而异常清理工作则是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年报公示制度,提高公示的效率和便利度,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异常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在了农民们的生产、生活中。
然而,也有一些所谓的“空壳社”出现,这些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成立。
这些合作社的存在不仅给合法的专业合作社造成困扰,而且也给农民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么,为了保障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对这些“空壳社”进行专项清理。
二、目的实施“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目的在于发现、清理、整治那些没有真正开展经济活动,不符合专业合作社条件的“空壳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收益。
三、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制、互助合作等形式;合作社的会员必须以自愿入社、自愿退出、以盈利为目的、风险由社员分担等几个条件为限。
因此,本次“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标准,要求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必须具备必要的组织架构、人员、资金等要素,必须符合募集资金的规定,并且必须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合法纳税,实际从事经济生产活动,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若不能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将被纳入清理行动的范围。
四、程序1、启动阶段主管部门组织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组,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同时,向全区域内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清理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对于自身是否符合管理条例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后需反馈认定结果并按管理规定进行合并或清算。
2、实施阶段对于申请中未符合《管理条例》的社组,进行实地勘察,深入了解、调查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查验其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等,以判定其是否为“空壳社”。
对“空壳社”的处理方案为:(1)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进行责令整顿,限期改正;(3)解散或者注销。
3、通报阶段工作组根据实施阶段的结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及各司局相继出台工作意见及要点,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农民合作社,本刊对这些内容加以整理梳理,供读者参考。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
健全农兽药残留标准,整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开展重点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再创建1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创建。
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落实追溯管理与创建认定、产品认证等挂钩机制,推进产地准出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创新组织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烘干收储等面向小农户的生产性服务。
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标准,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模式。
★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宣传推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150个。
开展农民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
支持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股权式契约式利益分享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 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 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67f1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82.png)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
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
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
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
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
对此,要坚定不移。
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报告范文有关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规范提升整改报告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报告范文有关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规范提升整改报告范文关于某某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规范提升的整改报告一、基本情况根据省、市、县合作社建办总体要求,我乡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截止目前,我乡工商注册合作社共64个,其中运营规范的合作社数11个、运营较规范合作社9个,运营一般的合作社18个、未运营的合作社21个,正在办理注销的合作社5个二、整改进展自从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对合作社指派了专门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规范,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
强化宣传培训。
通过集中组织、入社讲解、面对面研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对合作社理事长、种养大户、农户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合作社的主要性质、宗旨、基本原则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引导农户积极加入合作社,培养一批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强化规范管理。
组建各村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实行合作社包抓责任制,由分管领导带队对各村有发展意愿的合作社,从章程制度、生产管理及财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运营。
扎实开展整改。
按照省、市、县要求,对运营规范的合作社,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运营一般“弱、小、散”的合作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限期进行整改完善;对长期不运营,既无发展条件,又无法联合或合并的“挂牌社”、“空壳社”,按照《合作社法》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注销。
三、存在的问题(一)合作社领办人认识不足。
个别合作社领办人没有公心与情怀,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不明确,偏离创社宗旨,只想着能否争取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章程进行规范运作,更没有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成为“挂牌社”。
(二)合作社领办人能力欠缺。
由于受文化程度的影响,大多数合作社领办人知识面窄,视野不够开阔,缺乏经营管理与市场对接能力,导致合作社未发挥效益。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农业)厅(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银保监局、林草厅(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2月19日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国合作社发展迅速,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给合作社整体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为加。
桐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浅析

桐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浅析作者:袁富迪彭长凌李红申屠兰欣张静波来源:《南方农业·上》2024年第06期摘要浙江省桐廬县自2021年被列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以来,加大了对合作社的培育力度。
通过对桐庐县14个乡镇(街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总结出桐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加强社会化服务、丰富出资方式、夯实发展基础等主要做法及成效,但是也存在人才缺乏、监测不易、注销困难等问题,建议抓好人才培育、加大监测力度、推进清理整顿,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作用,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桐庐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乡村振兴;浙江省桐庐县中图分类号:F325;F327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ki.1673-890x.2024.11.03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
2021年,浙江省桐庐县被确定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
结合当地实际,桐庐县进行多方面尝试和探索,增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意愿,强化合作社的示范作用,带动中小农户发展。
1 基本情况1.1 桐庐县概况桐庐县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52家,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服务业、渔业等多个领域,数量分别为181个、84个、47个、22个、18个,占比分别为51.42%、23.86%、13.35%、6.25%、5.12%(见表1)。
其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又可以细分为粮油、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等产业类别,数量分别为97个、32个、20个、17个、13个。
种植业中,粮油合作社数量最多,占比为53.59%,超过一半。
近几年来,为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桐庐县开展耕地“非粮化”整治行动,提升县域农田整体质量与综合产能,为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立、规模扩大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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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清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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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龙江县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领导主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产物,是新时期农村经营体制的一大创新。
它是联结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业实现共同致富的纽带和桥梁。
它的产生是在农村不断深化改革中,市场化经济发展和抵御农业经营风险的客观需要,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一、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状况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施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县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引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对申请成立合作社的,进行严格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截止2009年末,全县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198个,吸纳会员9万多人。
目前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6家,包括畜牧养殖合作社68个,瓜果、蔬菜等合作社32个,水稻、杂粮、农机合作社26个。
其中龙江县牧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是黑龙江省首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辐射全县的养殖合作社,已发展社员79个,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
龙江县每年都有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在齐齐哈尔市绿博会参展,合作社许多产品销往辽宁、吉林、内
蒙等省区。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拉动,增加了的经济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增加500元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头虽然较好,但因为它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乡村干部对农民组织化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性质把握不准,因而在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不能进行正确的职能定位和角色定位,出现“越位”、“错位”现象。
一些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不了解,参与愿望冷淡。
还有些农民根本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意义,只是一听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优惠政策就想方设法来办理,办完之后束之高阁,根本不发挥作用。
(二)专业人才短缺
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者基本上是农民,水平不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他们的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都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而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合作经济组织更加需要有专
业的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者加入进来。
另一方面,现有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
因此,人才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三)发展水平不高
应该说,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基本上还是处于萌芽阶段,多数规模偏小,覆盖面窄,注册资本不多,内在经济实力不强,各项财务制度不健全,而且内部经济联系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市场竞争力弱,服务水平不高,带动牵引力不强。
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是买断或订单式,与社员未形成真正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由此可见,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真正上规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多。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引导
建议县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由主管农业的县领导亲自主抓,乡镇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县农业主管部门成立办公室安排专人常年抓。
县财政应给予必要的办公经费保障,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试点培育、政策咨询、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组织建设的指导。
民政、财政、科技、
工商、税务、金融、农口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
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向纵深发展。
同时,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利用广播、板报、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掌握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及其专业知识;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合作意识,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或加入合作组织,促进现有的合作组织提升发展水平。
(二)考察学习,培养人才
由于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较好的经验和模式,因此,建议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县乡有关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以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上水平。
同时,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对从事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经营大户进行专门的培训。
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明白人”、“带头人”。
应鼓励大专毕业生等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或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担当技术顾问,增强发展后劲。
(三)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建议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和用地用电、
绿色通道、信贷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并将各项优惠政策的受益承载主体明确为合作社,防止个人从中投机取巧。
各乡镇政府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试点示范,促进规模发展
首先,开展试点,总结提高。
要结合农业产业和特色产品的发展,选择带动农户多、发挥作用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规范化建设试点,召开现场会,积极推广他们的作法和经验,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其次,完善制度,规范提高。
县主管部门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成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建立成员的公积金、股金分红、盈余返还利益分配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档案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五)清理整顿,提档升级
由于现有的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协会建立时间较长,有的经营已经转项;有的服务不佳,失去了凝聚力;有的信息不灵敏,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这样的协会,在群众中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因此,应对现有协会进行清理整顿。
对规模小的,促其发展提高;对不起作用,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的“挂
牌协会”予以剔除;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协会进行指导扶持,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通过清理整顿,培育扶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使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目标,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