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上)
试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的 目的 。如 果说“ 滥用 所有权 并非对
试 知 产 漫 的 垄 控 论 识 权 用 反断 制
文 /华 慧 陈登 峰
知识 产权是指 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 的 限制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存 在于所有 权外部 的法律 的违反 , 而 是 对 所 有 权 的 违 反 ” 那 么 至 少 可 以 ,
A ue o ih) 源 自英美法 系平衡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的 目标 , 法律 权衡利 弊的结 果 , 识产权 的存 b s fr t g 知
法 的概 念 。 当权 利 人 以 不公 平 、 适 即创新 政策 、 不 竞争政 策、 公众利益 等。 在本 身并不能说 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
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 就会受 为融入全球经济而努力完善相 关制度 否违背 了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 益 (
和创造 良好的环境 时 , 知识产权 领域 共 政 策 。 的垄 断问题也 不断浮 出, 破坏 国 内市 到反垄 断的限制 。这要求法律在保护 知识 产权的 宗 旨有二 , 首先是 为 知识产权 时 , 对滥用 知识产权 垄断行
一
般认 为 , 成权 利滥 用 的要 素有 四 就构成知识产权滥用 。主要表 现为 以 构
个: 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 ; 客 下 形式 : 1搭 售 : ( ) 不适 当地 扩大 了知 体是社会的 、 国家的、 其他 公民合法 的 识 产权的保护 范 围 , 侵害 了消费者 自
自由和权利 ; 主观 方面是权 利人存在 由选择 的权利 ;2 行为超 出法律所允 加强 了这 种地 位 , ( ) 因此如果 有关企业 故意 ; 观方面要有 危害他 人权利 和 许 的范 围: 见的有在订立 专利合 同 的这种垄 断地位 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 客 常 利益后果的行为。为了对 这种不正当 时规定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仍 实施 非法 限制竞 争的行为 , 不正 当 如 行使 权利 的方 式予 以处 罚 , 衡平法 规 然要 向专 利权 人交 纳专利使 用费 ; 对 地拒绝许可他 人利用其知识产权 以消 定权利人无 法完全享 受其权 利 , 利 合法 出售 的专利产 品作进一 步限制 , 除或减少 自己在特定市场上 的竞争压 权 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 。有的学者认为权 譬如对 合法 出售 后的专利产 品的使用 力 , 在许 可他人 利用其知 识产权 的过 利 限制分为 内部 限制和外部限制。 内 方式作进 一步 限制。 ( 限制竞 争的 程 中附加 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 争的 3 )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解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解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企业常常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侵权风险知识产权侵权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风险。
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抄袭、不正当竞争等。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和声誉。
要应对侵权风险,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知识产权范围,并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保护措施。
同时,积极监测市场,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此外,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培训体系,加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是必要的。
二、合同纠纷风险在与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签订合同时,企业往往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或共享。
这时候,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合同履行不规范,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造成损失。
为减少合同纠纷风险,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此外,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并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也是降低合同纠纷风险的一种方式。
三、反垄断风险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法律风险是反垄断。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质,如果企业滥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就会面临反垄断的风险。
为避免反垄断风险,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行为。
同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遵循行业准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四、网络侵权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产品或服务很容易被侵权或盗用,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规避网络侵权风险,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此外,通过加强版权保护和网络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也是很重要的。
总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完善内部制度,积极监测市场,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
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
网友咨询: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律师解答: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律师补充: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律依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2 0 笔者认 为 , 07o 集中图谋垄断 的过程根 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 “ 行使 ” 滥用的问题 , 、
即使 集中形成垄断 ,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 加剧经营者集 中之说 ,只能说是拥有相关 知识产权 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罢 了。
( )垄 断 没有 合 法理 由 三
了限 制竞争 、 除竞争 的效 果时 ,才构成 排 知识产权 滥用垄 断行为 。 二是垄断是 因权 利滥 用形 成的 。日本 2 0 0 5年修订 的 《 禁 止垄 断法 》第 2 1条规定 ,本 法的各项 规
决定了其滥 用往往与垄断联系在一起 ,所
内 容 摘 要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包括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不 正 当竞
知I 企● ■ _ _ ■ ■
或3 C专利联 盟许可 正是采取 “ 一揽 子许
可 ”的方式对我 国企业 收取高 额专利 费;
受 害 企 业 的 权 利 救 济 , 首 先 要 认 定 知
许可 、限制专利产 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数 量等均属于此类 。另外 ,有学者认 为知识 产权滥用垄断行为还包括权利人滥用知识 产 权 加 剧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李 昌 麒 ,
识 产 权 滥 用 , 然后 辨 析 并 指 出 滥 用 形
是许 可人滥 用优势地 位 的搭售许 可 ,6 C
识 权 用 产滥 的
一 孙曼曼 ( 西安科技 大学人 文学院 西安 70 5 ) 10 4 ▲ 基金 项 目:西安科技 大学培 育基金项 目 ( O 9 5 成 果之 一 2 O O 8) ◆ 中图分类号 :D9 34 文献标识码 :A 2.
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 这种垄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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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 应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 因此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
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当事人关系、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等等。
中国的现行法规还不足以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问题, 不过中国立法进程已经表明,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强制许可随着当今社会一步步走向信息时代, 知识产权在国内与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一)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目的, 即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
但它们的方式不同: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 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 即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 来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 因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 从而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一方面, 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不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垄断地位而严重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
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肯定与某个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相联系。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 应当设置这样那样的限制, 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 这些限制可能违法。
人们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所持的反对态度, 最明显表现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960 年代对9 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1]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期持反对态度。
第2 巡回法院1981 年的一个判决指出: “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使用。
”[2]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领域有学者认为, 既然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推动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就应当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对于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的案件, 很多人打抱不平。
他们说, 视窗和因特网浏览器既然都是微软的产品, 微软就有权选择销售它们的方式,也有权要求生产商按照它提出的条件销售产品, 而不管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
[3](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补性其实,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最重要的不是相互冲突, 而是相互补充, 这是因为它们都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会福祉的目的。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推动竞争来提高企业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 企业才会降低价格、改善质量和进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例如, 专利权可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 商标权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 激发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
事实上,企业的创新和发明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又是市场竞争的过程。
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 可以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没有冲突, 而是相辅相成。
(三)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时不免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这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平衡这两种法律制度, 需要国家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或者反垄断法。
很多国家的做法是, 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禁止。
[4]鉴于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的特殊性,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较一般财产权保护的难度,特别是鉴于知识产权转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做出专门规定, 或者发布专门的指南。
当前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 年共同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和欧共体委员会2004 年发布的《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
它们的宗旨都是在保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5]1.《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6]。
这个指南是关于美国政府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政策。
指南提出三个原则: 第一,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处于平等地位, 即不能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但也不应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特别质疑。
第二, 出于反托拉斯分析之目的,不应推断知识产权等同垄断地位。
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者技术虽然具有排他性, 但它们一般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者, 从而可以阻却市场支配力的产生; 另一方面, 即便知识产权确实产生了市场支配力, 这个市场支配力本身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三, 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企业间实现优势互补, 从而普遍具有推动市场竞争的作用。
指南也指出, 知识产权许可尽管普遍具有增大社会福祉和推动竞争的效果, 但是仍会出现反竞争的问题。
因此, 指南提供了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反托拉斯问题的框架。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必须注重美国法院的判决。
实际上, 指南就是美国法院司法实践的总结。
2.《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7]。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得到豁免的条件, 它于2004 年5 月1 日生效。
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 欧共体委员会还发布了《欧共体条约第81 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8]。
欧共体在1980 年代就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秘密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两个条例。
1996 年又发布《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第240/ 96 号条例》。
[9]与1996 年第240 号条例相比, 第2004 年第772 号条例更加注重经济分析, 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持更为灵活和宽松的态度, 赋予协议当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
在实体法方面, 第772号条例将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竞争明显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核心限制 ( ) ; 另一类是排他性限制( ) 。
[10]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现在,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 它们的行使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在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时, 需要辨析如下问题。
(一) 界定相关市场评价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 首先应分析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所处的市场。
在竞争法中, 这个市场称为相关市场。
《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提出了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概念。
[11]《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还有相关研发/ 创新市场的概念。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从产品的特性、价格以及用途等因素出发, 消费者认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
相关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
前者是指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 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后者则是指订立协议时还不是事实上的竞争者, 但有理由认为他们很快能够成为竞争者。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7 年《横向合并指南》, 在识别潜在竞争者时, 可以假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有意义且为期不短的涨价”(即标准), 并分析买方对涨价的反应。
在大多数情况下, 当局将可预见的涨幅定为5% 。
[12]即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及时且在不影响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进入相关市场, 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的特性、转让费及使用目的等因素出发, 在被许可人看来, 它们可视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技术。
《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当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产品分别销售时, 政府机构可基于技术市场对许可协议的限制竞争影响进行评估。
然而, 除了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 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作为与知识产权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行销售、许可或者转让,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 人们只需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就可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限制竞争的影响。
如果一个许可协议不易通过它对现有的产品或者技术的影响进行评估,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可能通过它对相关创新市场的影响进行评估。
创新市场这一概念的提出, 说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可能会以一个许可协议损害创新市场为由, 对其进行质疑和审查。
然而有学者认为, 创新市场是不明智的提法, 它是以企业的创新潜力来说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为创新存在着风险、不确定性和固有的不可预期性,创新市场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以致人们有可能把当前一个不确定、无损害的行为描述为今后确定和危险的行为。
[13]也许是因为创新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对协议当事人的不可预期性,《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没有引入这个概念。
在反垄断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 界定相关市场对诉讼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
在1956 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一案中, 因为玻璃纸由杜邦公司独家生产, 政府就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则将玻璃纸看作一种包装材料, 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 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仅占18 % 的市场份额, 最终政府在该案中败诉。
[14](二)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一般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一般说来, 如果一个技术转让会影响当事人具有互补性的经济活动, 如一方从事技术研发, 另一方利用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纵向关系。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是竞争者, 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横向关系。
许可协议中横向或者纵向关系有时并非一目了然。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只是潜在的竞争者, 即订立转让协议时,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技术远不在同一水平, 这种情况下许可人的技术可以制约被许可人的发展, 他们之间的技术转让应视为纵向关系, [15]这样的技术转让一般发生在生产同类产品但不同品牌的企业之间。
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许可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导致协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