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规范
燃气锅炉制造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锅炉房设计相关的国家政策,遵守安全法规的实施,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一个室外热管设计:一,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房,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65T / h时,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的压力表,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其次,在锅炉房热水锅炉,锅炉的额定输出为0.7〜58MW,额定出口压力为0.1〜2.5MPa 的表压,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80℃;三,线的规定的第1和第2段中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冷凝水管道和闭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一种特殊类型的锅炉在锅炉房和区域的热管设计。
第1.0.4锅炉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获得的热负荷,燃料和水的质量数据,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供水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使远近结合,最近一次,并应留有扩充的余地。
锅炉房的扩建和改造,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并应协调原有的生产系统,设备布局,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实行煤炭供应。
如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污染预防和主体工程的设计。
第2.0.5条厂(单位)应根据规划确定的供应热负荷供热面积所需。
的热负荷时的区域的热电站,区域锅炉或锅炉房供应等单位,不具有的热电联合生产条件应设置在锅炉房。
第2.0.6应根据所需的热负荷区的市(区)供热规划确定的供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你可以设置区域锅炉房:首先,居民区和公共建筑设施,采暖和生活热水负荷,火电厂热范围;第二,用户的生产,加热,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时,负载是不稳定的,每年小时的使用时间是低的,或因为空间,金钱和其他原因,不具备的热电联合生产条件;第三,根据城市规划和用户预热的热量会要求需要过滤,达到顶峰后,作为火力发电站或备用热源。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范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范燃气锅炉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设备,但其安全管理极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从燃气锅炉安装、日常操作、定期维护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总结出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范。
一、燃气锅炉安装1.合格厂家和正规渠道:选择燃气锅炉时,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和正规渠道购买,确保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
2.合理选址:燃气锅炉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室外或专用锅炉房内,在锅炉房内应设置专门的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合适排烟:燃气锅炉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道,排烟管道应直立、平顺、无倾斜和缩径,保证烟气的顺利排出,防止有毒气体的滞留。
4.合理管网:燃气管网应具备耐腐蚀性能,管道安装应垂直、水平、平直,避免曲折和翻弯,以免影响燃气的供应。
二、燃气锅炉日常操作1.操作人员培训:操作燃气锅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锅炉的操作原理、常见故障处理和安全知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2.注意燃气供应: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应保证稳定,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防止漏气现象的发生,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
3.严禁超负荷运行:燃气锅炉的额定负荷是由制造商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的,不得超过额定负荷运行,以免造成设备过热和损坏。
4.注意防爆措施:在燃气锅炉运行时,应留意燃气压力、温度和烟气的排放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避免设备发生爆炸危险。
三、燃气锅炉定期维护1.定期检查:锅炉的各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燃烧器、燃气阀门、水位控制器、安全阀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清洁保养:锅炉内部应定期清洗和除垢,以保证热交换效率和燃烧效果,同时注意清理燃烧室和锅炉房的卫生及通风设施。
3.更换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应定期更换,避免老化和损坏导致的安全隐患,同时定期清理燃气过滤器和调整燃气燃烧比例。
四、燃气锅炉应急处理1.突发情况: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切断燃气供应,封闭燃烧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处置。
2.紧急救援: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使用灭火器或呼吸器等进行救援,并及时报警求助。
2024年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2024年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1. 安全注意事项:
- 在操作锅炉之前,确保熟悉锅炉的工作原理,并理解相关安全风险。
- 确保锅炉周围的环境清洁,没有堆积物或杂物。
- 经常检查锅炉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确保在正常范围内。
- 锅炉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
2. 启动和停止锅炉:
- 在启动锅炉之前,检查锅炉的供水阀门,确保水位足够。
- 打开给水泵,并逐渐打开给水阀门,增加水位至指定水位。
- 检查燃气阀门,确保打开,并点火燃烧器。
- 监测锅炉的压力和温度,确保在设定的范围内。
- 在停止锅炉时,逐步关闭给水阀门和燃气阀门,并关闭燃烧器。
3. 锅炉维护和保养:
- 定期清洁锅炉内部的沉积物和灰尘,确保良好的热交换效率。
- 检查锅炉的控制系统和安全阀,确保其正常工作。
- 定期检查和更换锅炉的滤网、密封件和防护罩。
- 对于液位、压力和温度的传感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查。
请注意,此部分提供的是基本的操作指南,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可能因锅炉型号和制造商而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始终按照锅炉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和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燃气锅炉规范

燃气锅炉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 ,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2.0.1 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 2.0.2 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 2.0.3 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 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 2.0.5 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 2.0.6 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燃气锅炉管理规定(三篇)

燃气锅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燃气锅炉的管理,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和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改建、使用燃气锅炉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燃气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锅炉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气锅炉管理应当追求科学、合理、安全、经济和环保的目标,提高燃气锅炉的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燃气锅炉管理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燃气锅炉的选型、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从事。
第七条燃气锅炉的选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安全性能和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燃气锅炉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八条燃气锅炉设计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燃气供应设施、燃烧系统、控制系统等,确保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锅炉制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锅炉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条燃气锅炉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锅炉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燃气锅炉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确保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锅炉报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燃气锅炉的安全控制系统应当完善、可靠、有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五条燃气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
第十六条燃气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燃气的完全燃烧,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燃气蒸汽锅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燃气蒸汽锅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设备准备1. 在操作前,必须确保设备所使用的燃气、水和电源正常供应,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2. 检查设备周围是否有易燃和易爆物品,确保操作环境安全。
3. 检查设备的阀门、管路、仪表等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二、启动操作1. 操作前必须熟悉设备的启动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依次进行操作。
2. 在启动前,先打开进气阀,将燃气引入燃烧室,然后打开点火装置,进行点火操作。
3. 点火成功后,观察火焰的状况,确保火焰稳定并符合标准。
4. 启动主泵,开始循环供水,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设备调整1. 在设备启动后,按照规定的参数进行调整,确保设备运行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
2.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燃气和空气的比例,以达到最佳的燃烧效果。
3. 观察燃烧室的压力、温度和氧含量等指标,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运行操作1. 在设备正常运行后,及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指标,并与设定参数进行对比,如有异常立即停机检修。
2.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运行。
3. 密切关注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确保设备运行在安全范围内。
五、停机操作1. 在停机前,先关闭燃气进气阀和点火装置,确保燃气不会继续流入燃烧室。
2. 关闭主泵,停止循环供水,排除系统中的水和压力。
3. 关闭设备的电源和水源,并进行必要的标识和警示。
六、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等。
2. 在操作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
3. 如发现设备有燃气泄漏、异常噪音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报修。
七、应急处理1. 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立即关闭燃气进气阀和电源,并立即报警。
2. 在进行紧急救援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操作记录1. 在每次操作前,应在操作记录表格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
2. 在操作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或重要的调整变化,应在操作记录表格上做好相应的记录。
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燃气锅炉是一种重要的供热设备,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燃气锅炉的选型和采购1. 根据使用场所的需要和负荷要求,选择适当的燃气锅炉型号和规格;2. 锅炉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到燃气的供应情况和燃气锅炉的能效水平;3. 采购前要对燃气锅炉的生产厂家进行认真考察,确保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4. 采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燃气锅炉的标准配置、质量保证期限等。
二、燃气锅炉的安装与验收1. 灶具和锅炉之间的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两者之间相互干扰造成事故;2. 锅炉的烟气排放口要与烟囱连接牢固,烟道要通畅,确保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能够有效排出;3. 锅炉的管路、阀门和安全阀要安装牢固、完好,并定期检查和保养;4. 安装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三、燃气锅炉的日常运行与维护1. 锅炉运行期间要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锅炉的水位、压力等运行参数要与锅炉设计参数相符,不得超过安全范围;3. 锅炉的燃烧设备要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锅炉的烟囱和烟道要经常清理,防止积灰和堵塞,减少安全隐患;5. 锅炉的安全阀要定期检测和校验,确保其敏感可靠性。
四、燃气锅炉的应急措施与事故处理1. 锅炉的燃烧设备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切断燃气供应并通知维修人员;2. 锅炉出现漏水、冒烟、异常噪音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紧急排查;3. 锅炉发生爆炸、泄漏等严重事故时,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4. 对于锅炉事故的处理要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方案,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财产。
综上所述,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是确保燃气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它涉及到锅炉的选型、采购、安装、运行和事故处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各个相关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燃气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锅炉规范

燃气锅炉规范燃气锅炉是现代重要的暖气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学校等场所。
为了确保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燃气锅炉的规范要求,包括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1. 设计规范燃气锅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1 确保锅炉具备足够的热效率,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1.2 锅炉应具备保温和隔热措施,减少能量损失。
1.3 锅炉的材质和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1.4 锅炉的控制系统应设计合理,具备自动调节温度和压力的功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2. 安装规范燃气锅炉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2.1 锅炉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通风良好、易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离易燃物品和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
2.2 安装时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完整性和紧固性,严禁使用老化、脆化或破损的管道。
2.3 锅炉应与燃气管道之间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确保燃气的安全输送和使用。
2.4 安装时应安装相应的安全阀、疏水阀和压力表等设备,以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使用规范燃气锅炉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3.1 操作人员应该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具备操作燃气锅炉的能力和经验。
3.2 燃气锅炉的燃料应符合安全规范,禁止使用低质能料或易燃易爆物质作为燃料。
3.3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锅炉,确保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4 燃气锅炉的操作应遵守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锅炉的运行参数和控制系统的设置。
4. 维护规范燃气锅炉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4.1 定期清理燃气锅炉的灰渣和污垢,保证燃烧器和换热器的工作效率。
4.2 检查和维修燃气管道的泄漏和损坏,确保燃气的安全输送和使用。
4.3 定期检查和更换锅炉的部件和附件,确保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4 锅炉维修时应停止供气和供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燃气锅炉的规范要求包括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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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
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
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第一节燃煤的设施第3.1.1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条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
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条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条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
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3.1.8条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第3.1.9条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3.1.10条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
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3.1.11条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3.1.12条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二、风量裕量宜为5%~10%;三、风压裕量宜为10%~20%。
第3.1.13条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
当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20~4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4~10m3油罐。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第3.2.1条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
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第3.2.3条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
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
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2.4条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第3.2.5条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
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第3.2.6条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3.2.7条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3.2.8条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的雾化性能好;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三、对大气污染少;四、噪声较低。
第3.2.9条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
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
第3.2.10条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条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
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
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3.2.12条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供数和;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3.燃烧前所需的油压;4.适当的富裕量。
第3.2.13条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3.2.14条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就符合下列要求: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不适当的富裕量;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三、应装设旁通管;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3.2.15条燃油锅炉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3.2.16条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第3.2.17条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
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3.2.18条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3.2.19条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
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3.2.20条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