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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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近年来, 医疗纠纷案件的鉴 定 生 问题越来越 受到 当事 人 的关 注 , 并产 了 些 争议 , 笔者就 自己在 审判 实践 中遇 到 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 , 从而为
解决 医疗纠纷提供科学 依据的一项 专 门活动 。 医疗过错鉴定 , 是指在审理 医疗纠纷案 件过 程 中, 院依 照职 权或 者 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派 法 指 或委托具有专 门知识 的人 , 患者所诉 医疗 损 对 害结 果与 医疗 机 构过错 有 无 因果关 系进 行分 析、 评定和判断 , 为审判提供 科学依 据 的活动 。 医疗 过错 鉴定的性质属 于司法鉴定 , 和医疗事 故鉴定 的不同之处有 以下几点 : 1 鉴定 的法律 依 据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依据 的是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过 错鉴定 , 依据 的法律 是< 民事诉 讼法 》 和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 / 110  ̄9 ( 工工伤 与职 BT 68 一 96 职 业病致 残 程度 鉴 定》 < 体轻 伤 鉴定 标 准》 、人 、 < 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 。 等 2 .鉴定机 构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的鉴 定 机构是 医学会 , 医疗过错鉴定 的鉴定 机构是 司 法鉴定机 构 , 即法 医学 鉴定 机 构 。有 人认 为 , 医学会不是 医疗事故鉴 定的唯一 法定机 构 , 其 他法医学 鉴 定 机 构 也可 进 行 医 疗事 故 鉴 定 。 笔者不 同意此观点 。< 例》 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 , 医疗 事故 由医学会组织鉴 定 , 政法 规并 没 该行 有规定其他 司法鉴 定 机构 可 以进行 医疗 事故 鉴定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 司 法鉴定管 理问题 的决 定》 第二 条 规定 , 司法鉴 口 的业务朝 围主要 包 括 : 医类 鉴 定 、 类 定 王 范 东 法 物证 鉴定 、 声像资 料鉴 定 , 也没 有包 括 医疗 事故 鉴 定 。依照上述法律 规定 , 医学 会是 医疗事 故鉴 o 0一 o 定的唯一法定 机构 乐山 法 一 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四川 , 医学 鉴定机 构不能 进行 乐 医疗事故鉴定 , 只能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 。 3 .鉴定 的 目的不 同。 医疗 事 故鉴 定 的 目 的, 就是要确 定医疗行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生 管 理法律、 行政 法规 、 门规 章和诊 疗护 理规范 、 部 常规 , 是否 构成 医疗 事故 , 而 为卫 生行 政 管 从 理部门处罚违法行为 , 解决 医疗 纠纷提 供科 学 依 据。医疗 过错鉴定的 目的 , 确定 医疗行 为 是 是 否有 过错 , 该有 过错 的医疗行 为与患 者损 害 结果有无 因果 关 系 , 确定 损害 程度 , 为确定 民 事赔偿 责任 提供科学依据。 4 .鉴定 的范 围和侧 重点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侧重对 医疗 过程的鉴定 , 分析诊 疗行 为是 否违反 医疗 卫 生管 理 的行政 法 律、 法规 、 门 部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如确定 医疗 行为没 有违反 有 关法律 、 法规 、 章和诊疗 规范 , 规 就可 确定不 构 成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的法 医学 鉴定 , 侧重 于 结论的鉴定 , 用结论来推断 因果关 系。 医疗 过 错 法医学鉴定只认定 : 第一 , 有无不 良后 果 , 第 二, 医疗行为有无 过错 , 三 , 第 医疗 过错 与不 良 后 果之 间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有何 种 程度的 因 果关 系。医疗行 为 是否 违反 有 关法 律 、 规 、 法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对过错 和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并 无影 响。医疗 机构 的 医疗行 为虽 然没 有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诊疗 规范 , 但该 医疗行 为存在 过错 , 与损 害结 果 之间 有 因果关 系 , 法 医学鉴定就 可以认定存在过错和 因果关 系。 5 .鉴定工 作 的委托 方式不 同。医疗 事故 鉴定 , 由卫 生行 政 管理 部 门移交 医学会 , 者 或 由双方 当事 人 共 同委托 医学 会进 行 鉴定 。医 疗过错 鉴定 , 在诉讼过程 中 , 当事人 申请 , 是 应 或者人 民法 院依 照职权 , 指派或 委托 法医学 机 构进行 鉴定 。 三、 鉴定 的提起 发 生医疗纠纷 , 入诉 讼程 序 以后 , 事 进 当 人 应该提起 哪一种鉴定 ?有人 认为 , 当事人 依 申请而定 。当事 人 申请 医疗事 故鉴定 , 进行 就 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 申请 医疗过错 鉴定 , 就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过失与过错都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不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二个概念,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所以过错比过失范围更广。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该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安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二、患者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不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是由专门机构对特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是从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角度鉴别和判断并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鉴定意见。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下面,我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网友学习】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解答】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
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
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一、引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是医疗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展开讨论,并结合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定义1.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技术水平不当,导致患者损伤或逝去的事件。
医疗事故是一种意外,是医疗责任。
在医学上,医疗事故分为治疗性医疗事故和非治疗性医疗事故。
治疗性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由于技术操作的错误或处理不当而导致患者受伤甚至逝去。
非治疗性医疗事故是指在非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患者受伤,如手术后护理不当、输液不当等。
2.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了诊疗规范或法律法规,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过错是一种非意外的、违法的行为,是医疗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
医疗过错不仅包括医务人员的故意违规行为,还包括因疏忽、技术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1. 发生原因:医疗事故是一种意外事件,发生原因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技术操作不当所致。
而医疗过错则是由医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了诊疗规范或法律法规所致。
2. 性质区别:医疗事故是一种意外,通常是由于技术操作不当而导致患者意外受伤或逝去。
而医疗过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医疗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其性质更为严重。
3. 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责任范畴,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医疗过错不仅需要承担医疗责任,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四、经典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案例:某医院麻醉科的一名医生在给患者施行手术麻醉时,由于药物剂量计算不当,导致患者在手术中出现了严重的麻醉意外,最终患者逝去。
做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做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如做医疗事故鉴定,患者一方需准备1、陈述说明材料一式八份2、争议要点一式八份,3、如需提交纸质材料均为一式八份,4、需要提交的影像资料,5、身份证复印件,6、如委托他人需委托书等,患者需在陈述说明及争议要点上签字。
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法院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医疗鉴定,其实应该叫做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医院诊断产生异议,可以申请做医疗司法鉴定。
当然,做医疗司法鉴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么做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的回答。
一、什么情况下做医疗司法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
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涉及、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
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二、医疗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有何不同1、启动程序不同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的优势及问题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
该“双轨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
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是由于医学会鉴定大多是由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是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那么当其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的缺陷;三是鉴定结论注重是否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
2、司法鉴定虽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对案件处理的依据性大,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
但是其成员往往是法律工作者,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若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生较大。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优势①鉴定人是临床专家,部分案件有少数法医参加。
医学会的鉴定人是临床专家,这也是医学会鉴定特有的优势。
鉴定的本质是案件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学科的专家就其掌握的专业科学知识和经验所做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因此,科学性应当成为鉴定的第一属性。
没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程序再公正也应当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医学鉴定正是针对医疗技术进行是非评断,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相关理论和技术的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当然,少数案件患者死因不清或者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不是临床医学专家的特长,而是法医的专长,因而医学会也会在这部分案件中遴选少量法医参加鉴定,以弥补临床医学专家的经验空白。
虽然法医人数少,且不是所有的地方、所有案件都会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但是医学会的鉴定模式中本身并不排斥法医参加鉴定,这是该鉴定模式的生命力之所在,也为有关学者主张“两种鉴定模式融合”奠定了基础。
②鉴定人经严格法定程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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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
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
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
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
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
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
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
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诸多证据当中的一种。
是否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无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究竟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
如果争议双方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只有在经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