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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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始于19世纪,是一个固有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经验。

德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平等、独立和公正,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德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三个方面:审判权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德国司法制度具有审判权的独立性。

在德国,审判权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或操控。

德国的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在法官协会的保护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法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也维护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德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官的专业性。

在德国,法官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职务。

他们的任职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资格考试的,确保了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德国的法官还接受定期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

法官的专业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德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德国,每个人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庭必须依法和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和提出申诉。

德国的司法程序非常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官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并遵守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强调独立、专业和公正的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使它成为国际上受人尊重的司法制度范例之一。

但是,德国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判速度慢、判决不一致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
以北威州科隆大学医学院高级医学鉴定机构为 例。 据该鉴定机构负责人斯特凡教授介绍,这是一家 经州交通管理局认可、发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鉴定机 构,专门从事与交通安全有关的驾驶人行为能力的鉴
·S9·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0, No.3 Total No.50
中国司法鉴定 2010 年第 3 期 (总第 50 期)
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 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二是庭审中法官 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心 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公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三是判决公 开, 判决书应记载裁判理由,在裁判理由项下,应简 略地、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作出裁判所 依据的论据。
德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质量管理十分严 格,实行与国际通用的认证认可。 德国在认证认可体 系建设方面有近 100 年的经 验, 机制成熟 , 运作规 范。 自 1991 年 5 月德国认可委员会(简称“DAR”)成 立至 2004 年,其认 可的认证机 构颁发的现 行有效认 证 证书共 2 400 余份 ,认证领域 涉及检 测 实 验 室 、校 准实验室、检查机构、产品认证机构、人员认证机构、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等 7 大 类,与我国认证认可领域范围大体一致。DAR 是由政 府及能积极影响德国认可政策的工业界代表共同组 建而成,成员方有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德国化学认 可机构、德国技术认可机构、德国联邦材料检验研究 院等近 20 个机构。DAR 致力于协调德国认可体系及 其代表委员会,并为以上机构提供了讨论和交流的 平台。 2.2.2 德国国家认证公司(DAKKS)
前言

德国的XX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XX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制,即地方、州议会和联邦议会。

按《基本法》3 9 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一次,普通在秋季举行新的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 6 个月之后,最迟满48 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应在解散后6 0 日内进行。

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后30 日召议。

而《基本法》仅对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原则、程序和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法》具体规定。

2、原则《基本法》38 条第一款规定了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产生, 即遵循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原则.3、程序德国国家代表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实施的区域单位,普通按地区或者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一个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 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党提出议员、联邦和联邦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荐候选人、确定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六)、投票制度,指代表或者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者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候选人的法定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 即在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惟一由选民直接产生的机构,是国家的最高。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权(组建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基本法》第 2 0条第 3 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秩序。

按7 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惟独联邦议院才干通过联邦法。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实践机制,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有效性。

该制度通过审查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决策的合法性,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德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

德国宪法法院是德国联邦共和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及相关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这一制度保障了德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德国司法审查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德国法官享有较高的独立地位,他们在审查案件时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干扰。

法官们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判断,并依法保护人民的权利。

这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是保障司法审查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最后,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德国法院会承认公民团体的诉讼资格,使得公众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决策过程。

此外,德国法院的审判过程及裁决结果都是公开的,以确保司法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它通过宪法法院的审查、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等方式,确保德国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

通过严格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德国能够建立起公正、高效、可信赖的法治环境,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上是关于德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希望能够为读者对该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并展示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了解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原理和基本原则,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并为建设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法官角色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法官角色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他们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 证据和资料,并配合法庭的调 查和审理工作。
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中立性
德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必 须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公正性
强制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司法制度中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成文法
德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成文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依据。
判例法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同类案件得到相似处理。 判例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 义。
案例研究
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德国司法制 度和法官角色的实际运作。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德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法律渊源、法律部门等。
比较与借鉴
将德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角色与
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异同点 ,并探讨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借
鉴意义。
02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德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
德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 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 本原则和基本权利。
程中的机密信息。
尊重人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 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尊 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和人道性。
05
德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与当事 人关系
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的权利
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法官有权独立 、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对案件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他们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 要的证据和资料,以确保案件 的公正审理。

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篇一:简述德国司法制度简述德国司法制度----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篇一:德国的立法体制德国的立法体制_司法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建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

根据《基本法》,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

同时,德国又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不同的是,德国的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集中在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

由于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就可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稳定协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给各州,可以保持地方的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使联邦与州的关系更加融洽稳定。

以《基本法》为依据形成的德国立法体制,强调立法权应当服从宪法秩序;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

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职权和州的立法职权。

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德国的议会及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通常是各州的总理、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州驻联邦全权代表或同参议院所讨论的议题相关部的部长作为本州的代表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共68名议员,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尽管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联邦宪法法院1974年所指出的,它并不具有像联邦议院那样的完全立法权。

” 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

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联邦议院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议员资格?特权及规则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内务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技术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树林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建设和住房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新联邦事务委员会、人权和人道援助委员会、教育?科研和技术评估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旅游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文化和传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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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第一节德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德国法律系统背景德国法律系统的明显特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后重建德国所带来的变化。

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

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沿用民法传统的国家通常以五套法典作为其法律系统的核心。

这五套法典一般包括按罗马法律定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法。

二、德国的政府结构德国实行单一制联邦主义,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

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

但各州立法所占比例很小。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

三、东西德统一的影响随着东德的消失,许多东德的法律职业者也失去了工作;经过审查,部分人重新上岗;新聘法律职业者多毕业于西德的法学院;东德实行西德的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保护的保证:公共政府机构的行为可以受到全面司法审查。

2、法官的司法独立:宪法第97Ⅰ条:“法官应该独立,而且只能受法律制约。

”宪法第101Ⅰ条:“没有任何人能够解除一名指定法官对他的司法管辖权。

”3、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则;听众权原则;口头听证原则;公开审理原则. 允许旁听,但禁止对审判过程进行录像、录音。

五、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司法管辖权由法官行使,而且只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1、普通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以及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但由劳工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的诉讼除外。

2、行政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所有不包括在社会和财政司法管辖区之内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

3、财政(税务法院)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公民与政府之间就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

该司法管辖区与其他四个司法管辖区不同,只设有两级法院,即位于各州的初审法院和位于慕尼黑的联邦最高法院。

4、社会司法管辖区:受理有关失业补助、医疗和事故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案件。

5、劳工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个体工业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就雇佣条件和环境产生的纠纷。

除了这五个司法管辖区外,德国还设有一个宪法管辖区。

六、司法部:联邦和州两级, 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2、主要职能联邦司法部:制定法律草案;审查其它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对宪法法院交付的其他部门文件是否违宪给予初步审查;提请联邦法院法官任命;提请联邦总检察长和高等检察院的检察官任命;管理法院经费;行使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领导联邦检察院。

州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考试及教训,各州司法部都设有司法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狱,拘留也在监狱执行;任命州和州以下法官和检察官;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法院经费;行使州和州以下法院行政管理权;任命执行员;任命公证人;负责法律援助、法院诉讼费用减免和社区矫正事务。

第二节德国的法院制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

宪法法院地位特殊,主要负责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

普通法院主要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是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专业法院共分为:劳动、社会、行政、金融、专利法院,各专业法院层级设置都不尽相同。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联邦宪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任期12年,不能连选连任。

2、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主要受理各类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第一级:初等法院,又称地方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第二级:地区法院,受理较为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初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民事、刑事法庭内设合议庭,对简易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则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三级:高等法院(地方上诉法院),一般一个州设一到两个高等法院。

主要审理下一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另对叛国罪等享有一审管辖权。

高等法院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事实。

其内部结构按案件类型组织:每一个上诉法院都被分为多个分庭,每一分庭由几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被指定为分庭庭长,即主管法官,不同类型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分庭。

第四级:联邦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为终审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也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案件事实。

3、专业法院劳动、社会、行政法院设三级法院,财政、税务法院设两级法院,专利法院仅有一级法院。

除专利法院外,其余专业法院均有各自的最高法院。

五大管辖区的最高法院相互平等,互不隶属。

(1)行政法院。

三审终审制,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

(2)财政法院。

二级二审制,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

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触犯刑法时由普遍法院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

3)劳工法院。

三级终审制,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

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遍法院管辖。

(4)社会福利法院。

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

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

(5)纪律法院。

(6)专利法院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二、审判程序低级初审法院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初审法院组成三人合议进行审查,上诉理由成立送州地区中级上诉法院,不成立的径直驳回并说服当事人撤回上诉请求。

地区初审法院除对低级初审法院判决有上诉审查权外,也拥有级别初审权。

州地区中级上诉法院,对各自管辖区初审法院判决拥有上诉管辖权,但是,只对少数的涉及州级法院事务的案件才有终审权。

最终的终审权在普通司法管辖区的终审上诉法院,即普通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最高法院。

普通司法管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四审终审制度是德国司法审判的一大特色。

调解程序1、当事人合意下的法院调解2、诉前强制调解上诉:控诉、上告和抗告。

三、法官制度基本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宪法法院法官一半由参议院选举,一半由众议院选举,总统任命。

任期12年,68岁退休,不能连选连任,联邦法院法官一般由法官选拔委员会从州高等法院法官、律师、教授中选拔。

州法官选拔委员会挑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从州法官中产生。

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举委员会”共同推选,联邦总统任命。

州以下法官没有统一的模式.2、法官晋升:有职位空缺时才选任和晋升法官;由低级别法官主动申请;司法部长在征求该法官所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并听取由其他法院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意见后再决定录用。

3、法官的考核资力较深的法官通常负责对年轻法官在其主持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及其书面法庭意见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

工作表现良好的法官主要受到晋升的奖励。

4、对法官的监督和惩处司法监督手段包括谴责、警告,最严重的处分措施是免职,只能通过司法纪律处分程序进行。

四、非职业化法官州的初级法院中,普通公民都有权参加一些类型案件的判决过程。

普通公民控制着商务、刑事、劳工及社会保险等案件中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中的多数投票权。

德国的职业法官与非职业化法官承担同样的职业责任,也享有同样的司法独立。

第三节德国的检察制度德国检察制度规定于《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改革法》。

一、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德国检察机关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有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

个别地方有地区检察院。

检察院与法院无从属关系。

检察机关受司法部领导。

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察机构之间、上级检察官和夏季检察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院是协调关系,无管理权。

二、检察院的职能分工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

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

四、检察官的选任和培训….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65岁退休.检察官实行任命制,选任条件与法官相同。

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

晋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

2、检察官的培训。

一般包括在联邦法官学院和各邦相应院校的进修,以及在检察系统内部或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相互交流。

警察制度:主要分刑事、司法、交通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归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领导。

管理警察是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的职能之一。

警察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相互独立。

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刑事警察对包括贪污、受贿、渎职在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案,立案请求由警察提出,检察官负责批准。

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经法官批准。

司法警察负责监狱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监狱制度:德国没有死刑,没有联邦监狱,只有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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