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房屋情形下的效力及违约救济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的认定

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和出售人依法达成的,以交付房屋为目的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自由意思的一致表示,经合法的形式及法定程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而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重点阐述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效力与物权效力方面的认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一)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房屋交易的双方,是否有处分权决定了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处分权,即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出售该房屋,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被否定的。
如果此时买方已经支付了房款,那么卖方应该立即退还所有房款,消除不当得利,恢复双方原状。
而如果买方对卖方是否拥有处分权表示怀疑,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向权利人请求确认卖方是否拥有处分权。
(二)有权处分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拥有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
至此,买方受让房屋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保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条件的。
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合同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
2.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3.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真实相符,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反自由意志的瑕疵。
4.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法规,如房屋所有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地役权等相关权益要合法明确。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还需考虑到法律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果买卖双方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得到巩固,合同的违约后果也会体现出来。
如买房方已经付款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卖房方仍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可以视为卖房方的违约行为。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及救济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及救济无权处分被王泽鉴教授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
究其原因,是因为无权处分横跨物权法、合同法两个领域,涉及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等多项民法制度。
多年来,我国学界就无权处分和物权变动问题展开了持续争论,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民法制度研究讨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以及救济。
一、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但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误区。
举个例子,每年发布新iphone的时候我们通常无法立即买到而只能通过订购。
此时,富士康公司还没有把我们订购的那一部iphone制造出来,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苹果公司,因此,这个买卖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
可是我们谁又会执拗的坚持主张这个合同因苹果公司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呢?又如,当我们向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购买还没有建造出来的房屋的时候,不都是坚定的相信该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吗?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制定是不当的,当年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我们对理论的研究水平还意识不到,一个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构造应当顾及到一个国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构造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体系效应当中的一个方面,我们的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我们的《合同法》完全应该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只影响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影响物权的变动。
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不归物权变动的规则来调整规范,而归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来调整规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区分原则”。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一些人或组织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例如没有财产权的人对该财产进行了出售、抵押等行为,或者没有行使商业特许经营权或股权的人对商标、商号、专利、股票等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这些情况都被称为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既然无权处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些交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就是有无权处分的财产交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法上的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切依照法律规定,经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行为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就是无效的。
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发生了无权处分行为,此行为不能被民事法律保护,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上的无效无权处分行为在行政法上也是无效的。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超出或违反了行使许可权的范围,进行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行为就是无效的,受损害方可以据此要求撤销该行为。
刑法上的无效无权处分行为在刑法上也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制度在处理无权处分行为上,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地位。
在依法程序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应以民法为基础。
因此,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交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者组织结构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管理机关对行使权力的许可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处置进行约束。
如果当事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批准或者决定撤销该行为。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1. 引言在商业交易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立和约束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合法权力的当事人才能签订有效的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处置权,即无权处分。
本文将探讨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案例分析。
2. 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没有合法的权力或授权来处置所涉及的财产或权益。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所有权或法定代表权;•当事人超出了其拥有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财产或权益。
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普通合同法原则,无权处分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无权处分的合同产生一定的效力。
以下是几种情况的案例分析:3.1 诚信原则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诚信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
如果当事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且合同对方能够获得合法的财产或权益,那么这种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有效的。
3.2 无过错第三人如果无权处分的财产或权益已经转移给了无过错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在购买时并不知道该处置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这是因为第三人是一个无过错的当事人,他们有权相信合同是有效的,并依法取得了财产或权益。
3.3 法定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授予一方进行无权处分的权限。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监护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某些特定类型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监护人没有所有权,但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4.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以帮助解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4.1 案例一:无权处分的财产在某个案例中,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后来发现,甲并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乙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要求终止合同。
我国无权处分之效力探讨

我国无权处分之效力探讨一、概述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情形,并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
无权处分是指物权人没有处分特定的财产权,却表现出处分行为,处理的行为是无效的。
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如何维护无权处分的效力?本文将对我国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的情形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处分有以下三种情形:1. 无权处分:指物权人对自己未取得的财产权进行处分行为的情形。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却擅自出卖或转让了该财产。
2. 超越权利范围处分:指物权人处分财产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的行为。
物权人只有对财产进行出租的权利,但却将财产出售给了他人。
3. 超过约定的处分:指物权人处分财产违反了合同、协议等约定的行为。
双方约定了分割某一财产,但一个人却单方面处分了所有的财产。
无权处分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损害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对财产的保护。
我国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因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效力,但承受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可以请求合法物权人承认其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赔偿合法物权人的损失。
”四、维护无权处分的效力仅仅有了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维护无权处分的效力。
这就需要依法办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物权人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财产情况,及时发现身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
一旦发现有无权处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及时制止不法之人的违法行为。
承受人在取得财产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所取得的财产是合法的。
如果发现不法之人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取得了财产,应当主动向合法物权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合法物权人的损失。
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和严密的监督来维护合法物权人的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无权处分后果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条文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承揽、委托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无权处分行为。
第二条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前,原则上无效。
第四条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追认无权处分行为:1.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2.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3. 在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效力。
第五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撤销1. 权利人可以随时撤销无权处分行为,但应当通知相对人。
2. 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后,相对人可以请求赔偿因撤销而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1.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前,相对人可以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相对人请求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权处分。
第七条善意取得1. 相对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取得行为有效。
2.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行为人无权处分;b.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c.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不存在恶意。
第八条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1. 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由权利人承担。
2.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赔偿责任1. 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a. 直接损失;b. 间接损失;c. 合同利益损失;d. 其他合理损失。
第十条诉讼时效1. 因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可以请求调解或者和解。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本法律条文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成为一个热门的投资方式。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违约情况。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保护和责任承担。
一、违约责任的分类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一方违背了合同约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免除、减轻和追究。
具体情况如下:1. 违约责任免除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对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情况。
2. 违约责任减轻如果一方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追究违约责任严重违约的一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追究经济赔偿、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二、法律救济方式当房屋买卖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1. 请求履行合同在发现对方违约时,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该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判决。
2. 请求经济赔偿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将综合考虑违约程度、受害方的损失以及违约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决。
3. 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违约严重影响到受害方的权益,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法院会进行综合判断,并决定是否支持申请解除合同。
4. 请求其他救济措施根据房屋买卖违约的具体情况,受害方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请求禁止对方进行某些行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等。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某日期前交付房屋并支付全款。
然而,到期时甲方未能如约交付房屋,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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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房屋情形下的效力及违约救济
2009年10月11日,原告钱某、陈某鸣和陈某萍的父亲陈某标与被告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桐庐县某街道某小区一处住房转让给陈某标,转让价为222750元,付款方式为: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待房产证
做好交给陈某标,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交房;违约责任:被告待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办妥后,协助陈某标办好产权过户手续,如违约,支付陈某标违约金3万元。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陈某标向被告交付房款20万元,被告也于当日交付房屋,原告使用至今。
2011年5月20日,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证显示,该房系被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同年12月2日,陈某标去世。
2012年11月20日,
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退款、赔偿。
被告收到函件后回复称,不同意该处理方案,不认可违约金等赔偿。
2012年12月27日,经三原告申请,对三原告系陈某标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公证。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2万元。
原告垫付评估费用6000元。
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陈某标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判决被告向三原告退还房屋转让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在同类地段购买同类房屋的替代履行的差价损失约20万元(具体金额可依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为准);判决被告支付垫付评估费用6000元。
诉讼中,吴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徐某与陈某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标与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吴某不同意转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徐某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合法有据。
遂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陈某标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
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房屋转让款20万元;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房屋差价损失167076.6元;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评估费用6000元;驳回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第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徐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因无权处分引发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的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认定合同无效到有效的发展历程,2012
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买卖合同解释》)次明确承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同时也改变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
(一)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但处分共有财产是否为无权处分?《合同法》未予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属无权处分,因为处分人是共有人之一,至少有部分的处分权。
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以认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或者未达到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属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条规定了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但如果不被追认,是否意味着合同无效《合同法》未予明确,在《买卖合同解释》实施之前的司法政策曾普遍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首次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仍为有效,从而对该《合同法》未予明确的空白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将不动产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行为相区分,也即不动产变动的原因是依合同行为,其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效力依照《合同法》来认定。
而不动产变动的结果则是物权行为,物权的变动依交付和登记才能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因不动产变动未成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综上,本案中,徐某将其与吴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吴某的同意下擅自转让给陈某标,事后吴某又拒绝追认,故徐某该转让行为系无权处分。
但徐某与陈某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合同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对合同的效力予以了肯定,故合同有效。
据此,第三人吴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救济
根据徐某与陈某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徐某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因徐某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事后又未得到共有人吴某的追认,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徐某愿意继续履行,事实上也无法实现所有权转移的目的,但能否认定徐某违约?应该说,有无违约行为,应看客观上有无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不是看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根据徐某与陈某标签订的合同,徐某只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算是完成了合同义务,而事实上徐某无法完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徐某即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虽然继续履行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但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即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显然不能,因房屋转让合同系徐某与陈某标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合同的相对方,而不能擅自扩大到合同之外的人,也即合同外的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
因此,原告在无法要求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只能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因被告徐某违约,致使原告实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落空,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法有据。
(三)本案能否适用混合过错原则
被告徐某提出,陈某标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应减少徐某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由此涉及到本案能否适用混合过错。
就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争议。
实际上,受害方的过错不同于违约方的过错,前者只是在一个宽松的或者非技术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受害方过错而减少其赔偿额的根本原因并非受害方违反了保护自己的注意义务或者成文法之规定,而只是基于法律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使违约方不去承担那部分并非因自己造成的损害。
估且不论陈某标对房屋权属是否有审查义务,原告因被告徐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房屋增值等损失,系因徐某的违约引起,与陈某标的审查与否并无直接的关联,且审查义务应仅限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然《买卖合同解释》已明确该类合同的效力,就应已排除了陈某标的审查义务。
并且,就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而言,也应由违约方徐某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