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湘牧渔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07〕48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证兽药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7〕4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将组织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请各市、州在6月10~20日上报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11月20~30日上报2007年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附件:1、2007年整治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2、兽药市场整治情况汇总表1、2(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兽药监管工作,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促进我省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2007年度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兽药残留超标率明显降低,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生产企业监营1、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兽药窝点。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湘牧渔发[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95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近年来,我省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迅速,规模饲养比重已达到60%以上,主体地位明显,依法抓好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已成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
为切实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有效防控生猪疫病,促进生猪生产健康稳步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1: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预防控制生猪疫病的发生流行,促进养猪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猪规模养殖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为猪场),是指经营主体明确单一,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猪养殖单元。
其中:原种猪场,种猪扩繁场和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属大型生猪养殖场;存栏能繁母猪200-599头、年出栏生猪3000-9999头的属中型生猪养殖场;存栏能繁母猪30-199头、年出栏生猪500-2999头的属小型生猪养殖场。
第四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猪场的防疫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指导防疫工作。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湘牧渔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142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蜂产业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和放心消费,促进我省蜂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蜂产品是我省重要的畜产品之一,蜂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事关蜂产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影响着我省蜂产品出口。
各级畜牧水产局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认真组织开展蜂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要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人员和经费到位,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提高蜂产品质量。
二、扎实开展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地畜牧水产局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农办医〔2009〕19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蜂用兽药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湘牧渔办质〔2009〕37号)要求,制定行动目标,确定治理任务,落实治理行动步骤,明确治理行动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将蜂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作为本地区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整治和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基层动物防疫网络,组织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深入到养蜂场(户),对蜜蜂养殖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养蜂场(户)严格按照蜜蜂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用药,切实提高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湘牧渔发[2012]1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12.07.11【实施日期】2012.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120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为规范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保证无公害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和时效性,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有关制度,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科学、公正,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以及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一体化认证(即产地、产品一体化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由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禽水产品分中心)(简称省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凡在农业部发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畜牧业:商品肉鸡场要求批次出栏6000羽以上;商品蛋鸡场要求存栏3000羽以上;商品猪场要求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场要求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场要求存栏60头以上;肉羊场要求存栏180只以上。
渔业:要求生产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湖泊养殖面积20公顷以上,池塘养殖面积2公顷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5000立方米以上。
第四条申报材料一、首次产品认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县级工作机构签“原件已核”,并加盖行政印章;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4、无公害畜禽水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5、无公害畜禽水产品生产操作规程;6、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或以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以及农户花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养殖规模);7、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的兽药、鱼药使用记录(复印件);8、产地区域范围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界址用红笔划清;9、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湘农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湘农发〔2024〕60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9日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体系现状湖南是畜禽养殖大省,2023年出栏生猪6286万头、牛171万头、羊1018万只、家禽5.6亿羽,禽蛋产量119万吨。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安排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建成3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61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和137个乡镇集中暂存点,配备专业收集车辆228台,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10.4万吨。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格局已基本形成,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虽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主产区无害化处理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体系存在区域性、结构性矛盾,需调整优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湘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湘政办发〔2017〕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牧渔[2011]16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
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牧渔[2011]160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生产、销售与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经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
犯罪工作制度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
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
(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及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综合防控技术指导的意见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综
合防控技术指导的意见
各市州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站、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今年全省养殖业工作会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水产品生产过程中鱼类病害测控体系、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水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预案,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产地检疫制度,确保重大水生动物病害防疫及时、控制有效。
春夏之交是我省水产养殖病害流行高发季节,各级水产技术推广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深入基层,走村入户,一对一、手把手的做好技术指导,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为此,我站提出如下水生动物病害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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