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案例分析解答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张某因突发腹痛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
经检查,张某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生为张某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张某肠管损伤,需再次进行手术。
第二次手术成功,但张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保护义务。
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张某肠管损伤,属于医疗过错。
2. 医疗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某受到损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某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用:包括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各项费用。
(2)误工费:张某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应按其实际误工天数和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张某住院期间,其亲属对其护理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张某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张某因治疗产生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某住院期间,其亲属对其伙食产生的费用。
(7)营养费: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的营养费用。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张某的受伤程度和后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结论本案中,医院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张某肠管损伤,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5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张先生进行手术治疗。
张先生同意后,于次日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张先生的病症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慢性阑尾炎。
张先生及家人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随后,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对张先生的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为“慢性阑尾炎”。
由此可见,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对张先生的病情判断出现错误,构成误诊。
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张先生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赔偿张先生因误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3)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医院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 医院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 医院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误诊案件,涉及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的正确性,避免误诊、漏诊等过错行为的发生。
2.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医疗机构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医疗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突发心脏病的患者李某。
经医生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
医生立即对患者进行了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根据病历资料和相关证人证言,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包括立即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给予药物抢救等。
这些救治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2. 医疗损害后果是否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经鉴定,患者李某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虽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救治措施,但由于患者病情严重,最终抢救无效。
因此,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张某因腹痛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后,医院为张某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恶化。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病情加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数额是多少?三、案件分析(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点:1. 诊断是否准确:张某入院时,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但术后病情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恶化。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诊断不准确,导致治疗方案不当。
2. 手术操作是否规范: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导致术后病情加重。
3. 术后护理是否到位: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恶化。
(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诊断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但术后病情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恶化。
因此,医院在诊断上存在过错。
2. 手术操作不规范: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3月1日接收了一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甲”),患者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甲进行了多项检查,并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患者甲制定了治疗方案,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以下简称“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患者甲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后,患者甲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医院承担因手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医院对家属的要求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所致,与医院无关。
2. 患者甲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甲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患者甲在入院时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2)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3)相关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
4. 医院对家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个人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医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生资质证明,证明医生具备手术资质;(2)医院管理制度,证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和监管;(3)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规范。
5.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医疗法律关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过错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首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其次,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患者甲病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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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
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
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
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
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
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专家解读:举证责任倒置的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
医院必须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
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
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
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
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未通知尸检,败诉案xx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摘要】:孙某某为云南省镇雄县人,2012年7月20日因咳嗽、咳痰伴胸痛3天入住镇雄某乡镇卫生院,由于医疗条件有限,该院建议上级医院治疗,于次日转入镇雄县某某医院治疗,于7月26日临床宣布死亡,医院当即要求家属将尸体运回家中处理,没通知家属进行尸检,事后患方诉讼维权,由于没有尸检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医院最终败诉。
【关键词】:医院未通知尸检败诉【案情回顾】:2012年7月20日患者孙某某因咳嗽、咳痰伴胸痛3天入住镇雄某乡镇卫生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结核?肺部感染。
”因该院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完善相关检查进行诊断,经该院建议,于2012年7月25日15时转入镇雄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但没对患者孙某某进行检查即诊断为:“肺炎、肺水肿”,并进行输液。
于2012年7月26日12时10分,镇雄县某某医院临床宣布患者孙某某死亡,记录“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当即要求患者家属将尸体运回家中处理,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也没有下发尸检告知或通知书。
【鉴定过程】:家属处理完丧事后,认为孙某某的死亡镇雄县某某医院存在严重问题,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便向卫生局投诉寻求帮助,在卫生部门的过问下,医患双方委托昭通市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学确认了镇雄县某某医院在为患者孙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成在诸多不足,结论:孙某某的病例不构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拿到鉴定报告知道鉴定结论后,感觉犹如晴天霹雳,为什么好好病人进入镇雄县某某医院后,医院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对症治疗,存在明显的过错。
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但在当地没有医疗纠纷维权专业律师,经过多方打听,赶到几百公理以外的省城昆明找到本所专业医疗维权律师,律师拿到这样一个案子后也很头疼,因为家属选择了医疗事故鉴定,且昭通市医学会已经作了不属于医院事故的鉴定结论,根据以往的经验下级医学会作了不属于医院事故的鉴定,上级医学一般也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对于律师是否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及接受委托后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权增加了巨大难度。
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以后,发现本案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是否通知“尸检”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作出的所谓“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是不客观,也是不公正的,但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体制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律师不能保证通过鉴定推翻昭通市医学的鉴定结论。
在向家属说明本案有风险后,律师提出新的方案,在上一级医院事故鉴定过程中,律师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向云南省医学会提交案件陈述书,并参加鉴定会代患方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陈述,如果通过律师的努力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患方的维权有所帮助,那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如果情况不好,那本案的代理关系就此终结。
患方听了律师的分析说明以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紧接着律师开始紧张有序的工作,着手准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陈述书中重点为无尸检患者死因不明进行陈述,并建议云南省医学会作出因无尸检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无法做出客观判断的鉴定结论。
鉴定过程中,云南省医学的专家充分听取了患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对主要的观点进行了采纳。
最终2013年4月13日云南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为:1、镇雄县某某医院在为孙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陈孙某某危重认识不足,未能及时给予相关检查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存在明显的过错;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存在不足;2、孙某某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现在资料对于孙某某病情的发生、发展、诊断及死亡原因均无法客观判断;3、因无尸检资料,现在临床资料也不完善,对于镇雄县某某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与孙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客观判断。
结论为因无尸检资料,对孙某某病例是否属于医医疗事故无法做出客观判定。
【诉讼经过】:当鉴定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本案正朝着律师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本案已经有了转机,并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说明,家属同意继续委托律师对本案进行诉讼。
2013年10月20日患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镇雄某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被告镇雄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过失。
【裁判结果】:审理过程中,经过医患双方的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于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没尸检材料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已经无法作出客观判断,但由于医院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危重认识不足,没有及时给予相关检查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客观上会影响对孙某某的治疗效果。
鉴定结论未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但并未排除被告镇雄某某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也未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从侵权损害角度和举证责任而言,应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孙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实际,考虑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医疗行为又存在合理风险,本案应由被告镇雄某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