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编办[2009]21、22号中职和高职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文件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是网址:/xxgk/fz/zfwj/szfzcbm_19689/srlzyhshbzt_19756/gfxwj_19757/201108/t20110808_383141.html索引号:430S00709/2011-00231 文号:湘人社发〔2011〕97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人事岗位意见通知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签署日期:2011-07-25 登记日期:2011-08-01 发文日期:2011-08-08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方式:政府网站统一登记号:HNPR-2011-13010 信息时效性:2016-08-08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工作职责的岗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湘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
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中小学校)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用户操作手册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用户操作手册- 中小学校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登录及首页 (1)第1章登录 (1)1.1.登录 (1)1.2.重置 (2)第2章首页 (2)2.1.待办事项 (3)2.2.通知公告 (3)2.3.教职工岗位类别构成图 (4)2.4.专任教师年龄构成图 (4)2.5.其他说明 (4)第二部分教师信息管理 (5)第3章信息首次录入 (5)3.1.新增 (7)3.2.编辑 (8)3.3.删除 (9)3.4.导入 (9)3.5.导出 (15)3.6.报送 (16)3.7.全部报送 (17)3.8.统计 (17)第4章问题数据处理 (19)4.1.同组问题数据查看 (20)4.2.修改 (21)4.3.佐证 (22)4.4.删除 (24)4.5.驳回 (24)第5章日常维护 (24)5.1.学习经历 (25)5.2.工作经历 (32)5.3.岗位聘任 (39)5.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46)5.5.基本待遇 (53)5.6.年度考核 (60)5.7.教师资格 (67)5.8.师德信息 (70)5.9.教育教学 (77)5.10.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 (84)5.11.入选人才项目 (91)5.12.国内培训 (98)5.13.海外研修 (106)5.15.交流轮岗 (126)5.16.联系方式 (132)5.17.照片采集 (139)第6章教师信息审核 (142)第7章已审核信息变更 (144)7.1.变更申请 (144)7.2.变更审核 (153)7.3.变更情况查询 (156)第三部分变动管理 (159)第8章新教师入职管理 (159)8.1.新教师入职登记 (159)8.2.新教师入职审核 (167)8.3.新教师入职查询 (168)第9章教师调动管理 (171)9.1.省内调动申请 (172)9.2.省内调动审核 (176)9.3.省内调动撤销 (178)9.4.省内调动调档 (179)9.5.省内调动查询 (180)9.6.跨省调动申请 (182)9.7.跨省调动审核 (186)9.8.跨省调动撤销 (188)9.9.跨省调动调档 (189)9.10.跨省调动查询 (190)第10章交流轮岗管理 (192)10.1.交流轮岗申请 (193)10.2.交流轮岗审核 (197)10.3.交流轮岗查询 (198)第11章其他变动管理 (200)11.1.其他变动申请 (201)11.2.其他变动审核 (207)11.3.其他变动查询 (208)第四部分培训学分(学时)管理 (211)第12章培训机构管理 (211)12.1.新增 (211)12.2.编辑 (213)12.3.删除 (213)12.4.选定 (214)12.5.导入 (214)12.6.导出 (216)第13章项目信息登记 (217)13.2.编辑 (218)13.3.删除 (219)13.4.导入 (219)13.5.导出 (221)13.6.报送 (222)第14章项目信息审核 (222)14.1.审核 (223)第15章项目信息查询 (223)15.1.导出 (224)第16章项目用户管理 (225)16.1.生成 (226)16.2.删除 (227)16.3.启用 (227)16.4.禁用 (228)16.5.解锁 (228)16.6.密码重置 (229)16.7.修改权限 (230)16.8.导出 (230)第17章学分(学时)登记 (231)17.1.新增 (232)17.2.编辑 (234)17.3.删除 (235)17.4.导入 (235)17.5.导出 (236)17.6.报送 (237)第18章学分(学时)审核 (237)18.1.审核 (238)第19章学分(学时)查询 (239)19.1.导出 (240)第20章项目信息调整登记 (241)20.1.调整 (242)20.2.作废 (244)20.3.编辑 (245)20.4.删除 (246)20.5.报送 (246)第21章项目信息调整审核 (247)21.1.审核 (247)第22章项目信息调整查询 (248)22.1.导出 (249)第23章学分(学时)调整登记 (250)23.1.调整 (251)23.2.作废 (253)23.3.编辑 (254)23.5.报送 (255)第24章学分(学时)调整审核 (256)24.1.审核 (256)第25章学分(学时)调整查询 (257)25.1.导出 (258)第26章学分(学时)统计 (259)26.1.按培训机构统计 (259)26.2.按培训项目统计 (260)26.3.按学校统计 (261)第27章学分(学时)补录 (262)27.1.补录申请 (262)27.2.补录审核 (266)27.3.补录查询 (268)27.4.补录调整申请 (270)27.5.补录调整审核 (276)27.6.补录调整查询 (277)第五部分资格注册管理 (280)第28章首次注册管理 (280)28.1.新增 (281)28.2.编辑 (281)28.3.删除 (282)28.4.导入 (283)28.5.导出 (284)28.6.报送 (285)第29章首次注册审核 (285)29.1.审核 (286)第30章首次注册查询 (287)30.1.导出 (288)第31章定期注册管理 (288)31.1.新增 (289)31.2.编辑 (291)31.3.删除 (292)31.4.导出 (293)31.5.报送 (293)第32章定期注册审核 (294)32.1.审核 (294)第33章定期注册查询 (295)33.1.导出 (296)第六部分综合查询 (298)第34章常用查询 (298)34.1.导出 (299)第35章自定义查询 (301)35.1.新增 (302)35.2.编辑 (304)35.3.删除 (305)35.4.查询 (305)第36章变动情况查询 (306)36.1.导出 (308)第37章历史数据查询 (309)37.1.对比 (310)37.2.返回 (313)第38章专项业务信息查询 (313)38.1.学习经历查询 (313)38.2.工作经历查询 (315)38.3.岗位聘任查询 (317)38.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查询 (319)38.5.基本待遇查询 (321)38.6.年度考核查询 (323)38.7.教师资格查询 (325)38.8.师德信息查询 (328)38.9.教育教学查询 (330)38.10.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查询 (332)38.11.入选人才项目查询 (335)38.12.国内培训查询 (337)38.13.海外研修查询 (339)38.14.技能及证书查询 (341)38.15.交流轮岗查询 (344)38.16.联系方式查询 (346)第七部分统计分析 (349)第39章数据监控 (349)39.1.数据录入情况 (349)39.2.数据更新情况 (350)39.3.数据完整性情况 (352)第八部分系统管理 (356)第40章学校管理 (356)第41章用户权限管理 (357)41.1.用户管理 (357)41.2.教师用户管理 (363)41.3.代理账号管理 (370)第42章日志管理 (374)42.1.在线用户查询 (374)42.2.登录日志查询 (375)42.4.数据导入日志管理 (379)第43章教师自助系统日志管理 (381)43.1.教师在线用户查询 (381)43.2.教师登录日志查询 (383)43.3.教师操作日志查询 (385)第44章数据管理 (387)44.1.删除 (388)44.2.导出 (388)第45章公告管理 (389)45.1.公告管理 (389)45.2.公告审核 (393)第46章个人中心 (394)46.1.修改登录口令 (394)46.2.个人信息 (395)46.3.查看公告 (395)46.4.通讯录 (396)第一部分登录及首页第1章登录用户在浏览器内输入正确的网址,进入本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_1 登录1.1.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若输入的用户名或密码验证不通过,系统提示:“用户账号或者密码不正确”。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474f7d31b765ce0508145f.png)
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人事岗位意见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模板】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2018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高级职称数”、“现有高级职称人数”、“实聘人数”和“空余岗位数”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各单位“未聘人数”须包括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但未聘人员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余岗位数”还须减去“基卫高”预留岗位数。
3.“现有高级职称人数”、“实聘人数”填写不包括“双肩挑”和管理岗位有职称人员。
附件32018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政工高级职称数”、“现有政工高级职称人数”、“实聘政工高级职称人数”和“政工空余岗位数”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各单位“未聘人数”须包括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但未聘人员数。
附件42018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高级职称数”、“实聘人数”和“超岗情况”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韦瑞灵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美兰为副组长的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2015年4月13-17日开展了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田东、平果、靖西、田林等县的部分县城高中、初中、小学和乡镇初中、小学(包括中心校、村小和教学点),进行实地查看,与学校领导和教师详细了解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在**市、田东、平果、靖西、田林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县人民政府和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征求市、县城各高中、初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代表和部分乡镇初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的情况和成效(一)加强领导,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把它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具体表现在:一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二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整个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突破口来抓;三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推动全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来抓.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总体良好,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二)落实编制总量,确保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稳步推进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认真做好了本市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工作.目前,全市共有中小学校2142所,其中,高中22所、初中166所、小学1814所(含教学点536个),特殊教育11所、中职学校20所、公办幼儿园109所.全市共有中小学生645089人,其中,高中58638人、初中141197人、小学342374人(含教学点12178人);特殊学校学生921人,中职学校学生58236人,公办幼儿园学生43723人.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共33319名.基本编制30451个,其中,高中3614个,初中8340个,小学16154个,特殊教育224个,中职1047个,幼儿园1072个;附加编制2860个,其中高中152个,初中421个,小学2238个,特殊教育8个,中职32个,幼儿园9个;后勤人员控制数配置数8个,均核定在中职学校.(三)做好编制使用,确保中小学教学正常运行编制使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修订)》(桂编发〔2012〕5号)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市级和各县(区)均能按照核定的编制限额,为各中小学校设置岗位,使用编制,配备教师.全市实有在编教职工30702人.其中:高中3378个,初中8473个,小学16924个,中职834个,特殊教育185个,幼儿园906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编制使用,保证了全市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转.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中小学教师编制空编现象比较严重全市共有2600多个空编,其中:小学空编1468个,情况尤为突出,而小学又是义务教育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从县区来看,右江区、德保县、靖西县、凌云县、乐业县、隆林县、西林县空编数量都在200个以上,空编最多靖西县、隆林县、西林县,空编达400个以上.一方面,有2600个空编没有用,另一方面,全市中小学缺少教师共3874人.调研中普遍反映,各县(区)教师编制在同系统内不能互相调剂使用,教师在同系统内不能互相流动,是造成空编的主要原因.(二)自然减员和调动后教师补充不及时一是老师退休或调动后,没有及时进行招聘补充,造成教师补充“断档”.二是中小学教师编制没有进行动态管理,对短缺的、急需的老师没能做到“退一补一”,及时补充.由于教师队伍补充不及时,出现了“一个教师跨任多职、兼上多班”现象,每天从早忙到晚,超负荷工作,影响到老师的健康.同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老龄化加重,年龄层出现“断层”.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中40岁以上11178人,占农村教师65.8%;50岁以上4555人,占农村教师26.8%.三是有部分老、弱、病教师及借调人员占编不在岗,致使补充不了教师.(三)学科结构性缺编较多一是小学阶段的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含通用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严重短缺.二是初中和高中阶段的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科目教师缺乏.有的学校由于缺乏相应的学科教师,规定的课程未能正常上课;有的学校由于学科教师紧缺,只能跨年级教学,或由其它学科教师兼任,影响了教学质量,影响了学生德、智、美、体、劳的全面发展.(四)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编制但招录不到教师一是招聘方式不够灵活,门槛太高,特别是目前中小学教师招聘模式为定点、定岗、定校,偏远的乡镇中学和村级小学难以招聘到教师,造成中小学编制出现空编.二是农村教师工作生活环境较差,待遇低,每年的计划招考岗位都有部分岗位无人报考或报考比例不足1:3,招考计划无法完成.三是教师岗位设置不尽合理,晋升难,边远学校教师积极性严重受挫.(五)后勤服务人员没有配备或配备不足,加重了老师的工作量和学校的经济负担农村学校营养餐实施以后,后勤人员编制和配备跟不上,工作由老师去做,由于农村学校地处边远,采购困难,增加了老师许多的工作量;有的学校反映,应配备的校医没有配,学生生病需要老师送去医院,但医院离学校又远,来回不便;有的学校反映,后勤人员配备不足,学校被迫从公务经费或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出钱来请保安、食堂后勤服务人员等,否则,很多学校后勤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六)大班额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城区中小学的生源逐年扩大,形成了“大班额”很严重的现象,不少小学一个班学生超过了80人.二是现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过低,教师配备不够,许多学校不得不合并教学班,造成“大班额”教学普遍存在,而大班额的存在,使学生患上近视等疾病,给校园安全带来诸多弊端,不仅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效果,而且危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三、意见建议(一)提高认识,开拓创新,把教师空编用好、用活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事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督促指导有空编的县区人民政府拿出解决2600个空编(含中职、特教、公办幼儿园)的方案或办法,逐步消化空编,使现有编制用好、用活,发挥编制应有的作用.(二)重核编制,动态管理,努力均衡教师资源一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应综合考虑师生比例、边远乡村学校班级的实际、乡镇中心校承担对村完小(教学点)的管理等实际情况,来重新核定各县区中小学教师编制,不搞一刀切.二是严格按照桂编发〔2015〕5号文件要求,在总编不突破的情况下,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统筹和灵活调剂教师编制,使教师编制能从富余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从空编学校向缺编学校调剂、从城区学校向乡镇学校调剂;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在县域内合理流动,进一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三是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轮教制度,建立县城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的联盟交流,使富余教师合理公平地流动到师资紧缺学校.(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建立有效的教师补充机制一是教育部门要准确把握每年自然减员的数量、结构,做好每年的招考招聘计划,同时联合编办、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招聘工作,并形成制度,避免出现教师编制空编现象,保证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二是探索通过适当降低门槛和多次招考的办法招聘教师.三是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新的特岗教师到农村任教,改变目前农村学校教师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部分学科教师配套不足等状况.四是做好顶岗教师的审批和管理,确保教师因脱产学习、产假、病假离岗期间顶岗工作.五是加大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定向培养力度,尽量将更多的师范类院校全科教师毕业生吸纳到教师队伍中来.六是建立学科富余教师转岗制度,通过转岗培训,补充短缺学科师资.七是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因病退休服务工作机制,使因病因伤无法正常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出口更为顺畅,以腾出编制招聘相应岗位教师,确保不再出现教师“断档”和年龄“断层”的现象.(四)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环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满足到乡下轮岗交流教师的周转住宿,为促进师资均衡提供保障;在县城建设教师保障性住房,努力解决教师的住房需求.二是进一步落实上级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补贴,并力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同时,按不同情况再安排一些差异化补助.三是在晋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将职务(职称)评聘向农村教师倾斜,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等,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五)做好学校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核定,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负担在重新核定学校教师编制时,同时核定学校后勤人员控制数,根据核定的实际情况,尽量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聘请学校后勤人员,切实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和任课老师的工作负担.(六)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努力缓解“大班额”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班额”问题.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努力新建、扩建、改建一些学校,努力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的问题,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七)加强请示汇报,如实向上级提出增编计划《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第八章第一节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指示,给**教育事业发展带来了有利的机遇.针对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不足、按师生比例在边远农村小学难操作、以及调研中发现教师超负荷工作、老龄化严重、大班额现象等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实施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为契机,从统筹城乡教育、促进均衡发展、科学发展出发,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如实向上级提出增编计划,努力争取上级给予增编,以此推进全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均衡协调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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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1号
各市(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
标准学生数按上一年注册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
各类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生为l,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留学生为3,夜大(业余)生、函授生为0.1。
二、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标准学生数规模确定: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名;标准学生数3000至5000人的5至7名;标准学生数5000至10000人的7至 9名;标准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上的9至11名。
三、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4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7个,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1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l至3名配备。
高等学校所需设立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包括学校基本编制、专门科研机构人员编制和直属(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标准及核定:
(一)高等学校基本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和管理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是指为高等学校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群团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高等学校基本编制,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一定的生师比(即标准学生数与教师编制之比)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核定。
1、本科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3:1,其他专业为18:1。
其中,“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9: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1:1,其他专业为16:1。
一般本科院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0%。
“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55%。
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2、高职高专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卫生类专业为13:1,工科类专业为16:1,其他专业类为18:1。
高职高专学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5%,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师编制采用固定教师编制和流动教师编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流动教师编制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从教师编制中分列,不超过教师编制总数的30%。
3、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高职高专学校标准确定。
(三)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之和除以教师编制结构比例的数值。
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等于各类专业标准学生数除以相应生师比的数值。
具体核定时,先根据高等学校办学的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特点,按照不同的生师比核定教师编制数;再根据教师编制数和不同层次类别学校教师编制结构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总数。
获得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
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的引进。
六、高等学校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由国家或省批准在高等学校建立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
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另行单独核定。
七、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附属医院,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单独核定。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校内医院(医务室、所)医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八、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机构、出版社以及校办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九、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高等学校相关经费。
十一、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十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三、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2号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学生人数规模确定。
学生人数取上年全日制在校学生数(下同)。
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7名。
二、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6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7个,5000至8000人的不超过8个,8000人以上的不超过9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1至2名配备。
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设立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
中等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以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类专业教学要求,确定生员比(即学生人数与教职工人数之比)。
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专业的生员比分别是:农工医卫类为11:1,商贸财经类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为7:1。
从事特殊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标准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人数除以各类专业生员比的数值之和。
五、获得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
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
的引进。
六、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教师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实验实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电化教育等具有教学辅助功能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群团工作的人员。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除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从事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其中,教师编制数不得低于学校编制总数的85%。
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编制数控制在学校编制总数的 1 5%-30%之间,兼职教师列入教师编制序列。
八、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九、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经费。
十、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中级技工学校。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二、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