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 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2. 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 年以上”含3 年.4。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 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
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 月31 日.9.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 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 年以上。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于中小学教育机构进行编制工作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
范和要求。
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教学计划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计划要求学校根据
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学科间的整合和交叉,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教学计划还应当注重个性化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其次,教学资源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
教学资源库,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教学评价也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评价应当全面客观,注重发展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包括日常评价、周期性评价和终期评价。
教学评价结果应当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校对编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中小学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件1欧阳家百(2021.03.07)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说道,“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广东省各中小学的领导职数怎样呢?真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吗?不符合的怎么办?省府恰有个“网络问政平台”,大家何妨一问。
问政方式如下:上级领导:您好,我是普宁市燎原镇泥沟中学的老师邱文权。
目前我校有学生1200人,分为19个教学班;教职工总数70,其中校领导竟占了9人——1个正校长、2个副校长、1个正主任、5个副主任,另有1个总务1个出纳(其实总务和出纳完全可精简为1人),也享受主任级优待!如此庞大的领导职数是极不合理的,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文,“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由此可见我校领导职数至少超编6~7人!另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规定,“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而我校专任老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是多少呢?全校70名教职员,减去11个领导干部,再减去3个教学辅助人员(厨师、打字员、报纸收发员),专任老师仅剩56人,56除以70,仅得80%——这比“初中不低于88%”的要求至少差了8个百分点!谁偷了?谁还上?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假若我们还要维持庞大的机构,那就会正中敌人的奸计。
假若我们缩小自己的机构,使兵精政简,我们的战争机构虽然小了,仍然是有力量的;而因克服了鱼大水小的矛盾,使我们的战争的机构适合战争的情况,我们就将显得越发有力量,我们就不会被敌人战胜,而要最后地战胜敌人。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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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3]124号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编 办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七)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