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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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结构和比例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师生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

因此,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特点进行科学制定。

一所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不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一些重点学校需要配备更多的教学骨干力量,而一些农村学校可能更需要专业的教学辅导员。

因此,编制标准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制定,不能一刀切。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该注重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

因此,编制标准应该合理安排各类教师的比例,包括教学骨干力量、中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同时,应该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避免盲目扩大编制规模而忽视教师素质的提升。

此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该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

学校的编制规模应该与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相适应,避免因编制过多而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学校的经济来源和财政支持,避免给学校带来过大的财政压力。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应该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注重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兼顾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学校教学需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黔人通[2007]86号87号88号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黔人通[2007]86号87号88号

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木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木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2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1]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5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河
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J],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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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函[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落实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全省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配置标准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

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

三、配置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

乡镇中小学校医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医担任。

(一)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所在地中小学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诊或值班机制。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一)单位性质与工作职能:我校为全民事业单位,九年制义务小学阶段教育教学工作。

机构规格:乡村完全小学。

经费形式:全额拨款。

(二)现有人员情况:全校现有在编人员20人,专业技术人员19人,工勤人员1人。

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获得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5人;已聘的中级职称10人,已聘初级职称9人。

(一)指导思想转换用人机制,建立适合我校实际的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定编设岗、以岗定责、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现教师结构的宏观调控和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1、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3、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4、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一)我校岗位设置情况:1、岗位类别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对照县实施方案,确定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要求,我校小学专业教师编制数为19人,专业技术岗位19个。

2、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我校拟设专业技术岗位19个,其中中级岗位6个,按30%的比例设岗,8-10级分别按3:4:3的比例设置2个、2个、2个,岗位为小学高级教师;初级岗位13个,按60%的比例设岗,11-12级分别按5:5的比例设置7个、6个,岗位为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一)工作领导小组Xx(二)实施步骤1、动员宣传:及时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传达县局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

2、制定方案: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核定编制数,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拟定出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并提交到学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委会集体议定通过上报。

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于中小学教育机构进行编制工作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
范和要求。

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教学计划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计划要求学校根据
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学科间的整合和交叉,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教学计划还应当注重个性化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其次,教学资源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
教学资源库,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教学评价也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评价应当全面客观,注重发展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包括日常评价、周期性评价和终期评价。

教学评价结果应当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校对编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中小学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最新精选】黔教基[2010]193号

【最新精选】黔教基[2010]19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黔教基发…2010‟193号各市(州、地)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搞好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意见‣(黔党发[2010]5号)精神,省教育厅拟定了•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办学标准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附件:2、凡2010年及以后新建的学校,城市学校校舍建筑标准按教育部建标[2002]102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中的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农村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按教育部建标109—2008“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3、必须保留的教学点参照非完全小学要求执行。

3、中小学校设置普通教室、教学辅助用房(包括实验室、图书室、音乐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及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少先队及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总务仓库、传达室等)、生活用房(包括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开水房、浴室等),其间数和建筑面积见附表。

4、学校有校园总体规划,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学校建筑整体协调,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文化氛围浓。

校园主干道硬化。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能建在校园内。

5、学校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水设施。

有给排水条件的学校,应修建水冲式厕所,给排水条件较差的学校原则上应修建水循环式的沼气厕所。

女生厕所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厕所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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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
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

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优进劣出、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和专任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综合分析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省中小学校定编定员工作要与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径。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各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额、班级数和教职工结构,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对超编人员可结合本人和本地学校情况,一是调到缺编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变所属工作单位关系,抽调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三是通过培训提高、知识更新和教师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发展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停薪留职人员要让其尽快回学校工作,否则做辞退处理;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严格把好进人关。

编制不满员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急需的教学人员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

超编的学校不准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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